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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爭議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是否有效?
:1、法律規定:民訴法第23條規定了有關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協議管轄:上面原則不排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管轄條款,民訴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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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法人當事人在合同協議管轄條款中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可合理解釋為原告住所地法院
主要事實和理由:《上海阿拉丁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RP系統實施合同書》(以下簡稱涉案合同)對於管轄法院約定不明,本案不應當適用「原告住所地」管轄的規定。涉案合同第13頁約定:「應將案件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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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合同籤訂地法院管轄 咋成了約定不明?
《民訴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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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場律師:合同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效力如何認定
尹明場律師以案說法原、被告於2012年1月14日籤訂一份《物資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變壓器4臺,雙方對價款、交貨時間、交貨地點、質量標準、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及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作了約定,其中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守約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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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清晰,是否無效?
(原標題: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清晰,是否無效?) 越秀法院普法學堂當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有可能不明確、不具有唯一性,如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有爭議可以由向產品發源地或者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這類約定往往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管轄爭議。在此情形下,協議管轄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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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約定訴訟管轄法院?
1.約定管轄的法院只能在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標的物所在地這五個地方的法院選擇。由於在沒有起訴之前不能確定誰是原告誰是被告,建議約定為甲方所在地或者乙方所在地。2.不能約定本該有基層法院管轄的案子由中級法院管轄等改變級別管轄的約定。3.必須由某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也不能約定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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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審查約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的規定。對於約定管轄這一地域管轄的下位概念,我們如何正確把握呢?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原則入手進行把握: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獨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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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合同約定籤訂地與實際籤訂地不一致如何確定管轄?
原告註冊地是河北省,本案的當事人中沒有一人與南昌市西湖區有關聯關係,合同的籤訂和履行地亦不在南昌市西湖區,即便原告提交的《車輛融資租賃合同》中有手寫的籤訂地點「南昌市西湖區"這一表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約定應為無效規定,本案應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依法由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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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分支機構籤訂的合同,能不能都約定由總行住所地法院管轄?
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例如,一家城商行總行在某省省會,其在該省各個地級市均設立了分行,其分行和支行籤訂的貸款合同的管轄法院能不能全部約定在總行住所地法院。綜合以上規定,筆者認為,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籤訂的合同約定總行住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是否有效,關鍵就在於總行住所地算不算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對此筆者法院我國目前沒有與此問題直接的規定,相關的判例也有分歧,既有認定相應約定有效的,也有認定為約定無效的,關鍵是當地法院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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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管轄權如何確定?
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將承運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託運人支付相應報酬的協議。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鐵路以及聯運等運輸合同具有計劃性,通常為格式合同。那麼,貨物運輸合同是否可以約定管轄,管轄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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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當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尋求司法救濟時,就法院的地域管轄各持己見。近日,潛江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核後,發現該案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位於浙江省,那麼該案是否能歸潛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呢? 來吧!跟著潛小法一起來探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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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離婚律師梁聰團隊:離婚協議是否可以約定管轄(起訴)法院?
因此,切記,離婚協議中要注意約定管轄法院。後來女方一開始委託了一律師朋友到協議約定的深圳法院去起訴。但是,問題來了,深圳法院立案庭強硬要求女方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山西老家)起訴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立案庭的理由是「我們這邊的立案規則就是,離婚協議不能約定管轄法院,要去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而那時,她的律師朋友查到男方在深圳任何一區都沒有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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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雙方管轄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後原告向被告預付了貨款,被告開始陸續為原告發貨。直到2017年9月23日過後,原、被告再未發生交易。原告與被告籤訂的協議雖未約定合同期限,但雙方在2017年9月23日後未再交易,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原告與被告籤訂的《委託加工協議》及要求被告返還原告資質使用風險保證金10萬元、包裝押金6萬元,共計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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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司法亂象:管轄異議後法院追加被告搶管轄
漢中司法亂象:管轄異議後追加被告搶管轄 一起本應在溫州審理的合同糾紛案,卻被「千方百計」搬到了漢中審理。近期這起離奇的合同糾紛案,在陝西漢中被鬧得沸沸揚揚。 就在合同履行期間,僱傭雙方因項目推廣費發生爭議。漢中銀海公司於2008年12月19日訴至漢中市漢臺區法院,後經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原被告雙方又在2009年1月20日籤訂了第二份《營銷代理協議》,約定所有債權債務關係均已兩清,漢中銀海公司無權向乙方追究任何法律責任。由此銀海公司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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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了這句話,即使約定了合同籤訂地,當地法院也沒有管轄權
法律賦予了合同籤訂方意思自治的權利,即只要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內容不管多麼離譜、多麼不可思議都是有效的。而這其中就包括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在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時的管轄法院,可供合同雙方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籤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五個地點的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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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作者/張印富律師【案情簡介】 原告科茂勞務公司、科茂建築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從2013年8月開始,被告中石油二建公司先後將尼木加油站維修改造工程、山南貢嘎加油站維修改造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原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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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原告就被告」管轄原則的反思
現實不得不使我們冷靜而理智地去反思「原告就被告」管轄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困惑與不足。 1、「原告就被告」管轄原則的確立,使受訴法院同被訴的行政主體同處一地。由於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起步較晚,以及民不告官、官官相護等封建遺毒的潛意識影響,難免使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產生「訴訟恐懼」,或對管轄法院發生「信任危機」。這種畏懼心理和危機感不可能不波及和影響到法院對民告官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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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約定了合同籤訂地,當地法院仍沒有管轄權?只因少了這句話
籤訂書面的合同文本,一方面可以使合作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更加明晰,減少雙方合作過程當中扯皮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在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將合同作為最直接的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合同籤訂方意思自治的權利,即只要不違法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的內容不管多麼離譜、多麼不可思議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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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合同約定管轄實際聯繫地不限於原被告住所地等5個
法定代表人:繆某,董事長原告上海瀾潮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東欽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訴稱,原、被告籤訂《大世界項目答詢協議》,原告向被告提供租貨大世界項目場地的諮詢服務,原告履約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支付諮詢費,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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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合同約定缺乏證據 管轄異議依法駁回
未按合同約定如期交房,在與開發商協商未果後,家住重慶市巴南區的賈某等10餘名業主便將重慶某建設公司訴至當地法院,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支付相應違約金。今年2月,巴南法院受理後,開發商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均是原、被告雙方約定了發生糾紛應在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接受審理。巴南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十餘起案件屬於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其所產生的法律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