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清晰,是否無效?

2020-12-16 網易新聞

(原標題: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清晰,是否無效?)

越秀法院普法學堂

當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有可能不明確、不具有唯一性,如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有爭議可以由向產品發源地或者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等,這類約定往往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管轄爭議。在此情形下,協議管轄是否無效?對此,越秀法院汪法官為您解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確定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具有書面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籤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作出了進一步解釋,其中第三十條規定:「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由實際聯繫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的管轄約定採取了從寬的態度,這也體現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因此,當事人之間不明確或者不具有唯一性的管轄約定並不當然無效。如果在起訴時,已經確定哪一方為原告,則「發生爭議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管轄約定仍可適用。而在約定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均可管轄的情況下,只要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合同糾紛的原告方可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吳菲

(原標題: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不清晰,是否無效?)

本文來源:大洋網-信息時報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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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貨 | 告訴你協議管轄的那些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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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你約定管轄的那些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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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條款中「協議管轄」的法律要點|轉需
    02、由於上訴法院具有固定性,當事人只能協議約定第一審的管轄法院,不得對第二審法院進行約定。因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二審管轄法院的,該約定無效。01、協議管轄的法院並不局限於上述例舉的五個地點的法院,只要約定的管轄法院與爭議存在實際聯繫,也是符合條件的。02、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的,必須在起訴時能確定是哪一家或哪幾家法院管轄;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在起訴時不能確定由哪家法院管轄,則該協議管轄將無效。
  • 告訴您協議管轄的那些事
    因此,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二審管轄法院的,該約定無效。貳協議管轄必須採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口頭協議無效。;若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在起訴時不能確定由哪家法院管轄,則該協議管轄將無效。約定管轄地域明確但法院級別不明確,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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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管轄協議需就特定法律關系所發生的糾紛而訂立。換句話說,當事人不得就一切訴訟,或者無特定法律關係的訴訟而訂立管轄協議。原因就在於,這樣的管轄協議往往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訴訟的不公平。對於這樣的約定,我們不認可其效力。再次,合同約定的地點,也就是聯接點應當與爭議有實際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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