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
管轄權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一.管轄權異議不同情況的處理受訴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1、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2、當事人在答辯期內以雙方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受訴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有效,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成立,受訴法院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告知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只要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受訴法院就應裁定駁回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二.管轄權異議如何執行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的制度。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當事人。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時間: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執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
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一、什麼是指定管轄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二、什麼是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三、指定管轄的管轄權異議怎麼處理首先,指定管轄是上級法院依職權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實行審理,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的裁判。對指定管轄,下級法院應當服從,但是,當事人對法院的指定管轄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表示接受或提出異議。其次,允許當事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是程序公正的外在體現。有人認為,指定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在指定時已經考慮了公正審判的因素,當事人再提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意義,只是無謂的延長了訴訟期間。當事人應向接受指定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當事人可提出上訴;如果異議成立,接受指定的法院則不能改變上級法院作出的指定管轄,而應報請上級法院裁定是否變更指定管轄。處理好指定管轄與管轄權異議之間的關係,對於法院順利對相關案件進行審理,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來講是非常有利的。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
管轄權異議被駁回怎麼辦提起上訴。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二條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由以上可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應當用書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審法官說你們沒有收到關於管轄權的裁定書,口頭通知是違法的!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否則就是程序違法,無效。因此,對於在管轄權異議上被駁回之後我們可以提起上訴來解決。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內容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內容上訴人(原審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聯繫電話: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聯繫電話:上訴請求請求依法裁定撤銷**人民法院通知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於2013年2月1日收到應訴通知書、民事訴狀、舉證通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並於2012年2月28日對**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於2013年3月28日作出通知,對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予審查。上訴人對該通知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一、**法院以通知方式不予審查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上訴人對此有權提出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據此,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都應當審查,而不存在不予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法定事由。所以,**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就不予審查,是違法的。此外,人民法院對於管轄權異議的處理,都應當通過裁定的方式而不能用通知,**法院對於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以通知方式來駁回是不規範的。**法院即使認為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應當用裁定的方式駁回,而不應當用通知方式駁回,此舉有變相剝奪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的嫌疑。上訴人不應當因為這種不規範地運用司法文書的行為而失去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的權利。二、**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首先,**法院對於本案的定性存在重大失誤,本案應為買賣合同糾紛而非承攬合同糾紛。對於買賣合同,出賣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收取貨款;買受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支付貨款。對於承攬合同,承攬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並收取報酬;定作人的基本權利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給付報酬。在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被上訴人的義務是負責汙水處理設備供貨,安裝施工、調試只是輔助性工作,是為了更好地促進買賣合同的達成及合同目的的實現。(實踐中賣方為了更好地達成交易,在賣出貨物後負責安裝、調試的例子很多)。上訴人的義務是支付被上訴人人所提供汙水處理設備的貨款,從合同第六條「結算方式和期限」中明顯能看出,上訴人支付的對價在合同中的措辭為「貨款」而非「報酬」(《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對承攬合同內容的規定為「報酬」),除預付款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後5日內外,上訴人後期支付貨款都是以被上訴人供貨進度和對貨物的表觀驗收為依據,上訴人基於合同支付的對價顯然並非是因為被上訴人付出了安裝施工、調試工作而給予的報酬。合同中有不少篇幅設計到設備安裝施工、調試是因為要突出被上訴人承擔的這些義務,以體現出該合同與一般買賣合同的不同。事實上,被上訴人提供的材料是從其他地方購得,並不是自己生產,也即被上訴人並未完成汙水處理設備的生產工作,被上訴人只是將設備轉賣給了上訴人,這與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是相背的。故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定作合同糾紛。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另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知對於買賣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具體來說,被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和約定交貨地點**法院對本案雙方糾紛有管轄權,而**法院既不是被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也不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所在地法院,故對本案並無管轄權。而依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此,新民訴下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自身對於所立案或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雖然本案中上訴人沒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但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律賦予受案法院審查是否有管轄權的職責,而我們曾以提醒的方式告知**法院並無對本案的管轄權,**法院應當認識到這一點並主動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最後,即使按照合議庭對本案所涉合同性質的確定,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合同是屬於承攬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可見對於承攬合同糾紛,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以管轄,具體到本案,**法院和南京是**法院有管轄權,而**法院並非本案原被告(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約定的履行地法院也並非被告(上訴人)住所地法院,是沒有管轄權的。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幾次
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幾次原則上只能有一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異議成立的條件是:1、異議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無權提出;2、管轄異議應當在被告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審議。法律上設立管轄異議制度,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管轄權的正確行使,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外,如果人民法院認為被告異議無禮因而裁定駁回管轄異議的,被告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定書10日之內,向受訴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上述所作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該裁定書中所確定的案件管轄法院,即為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即得按此到該法院參加訴訟。由此可見,被告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原則上只能有一次,即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但是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無法更改。
管轄權異議——管轄異議申請書怎麼寫
管轄異議申請書怎麼寫申請人:申請人訴訟文書送達地:被申請人:請求事項: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人民法院管轄。事實與理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案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關於「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應由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由於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不在貴院管轄的區域內,為此,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懇請準許。此致人民法院申請人:年月日個人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書寫格式1、首部(1)註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2、正文(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是多久
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是多久(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著邏輯性錯誤,因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模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這一規定,沒有體現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的審理當中有何權利。在實踐中,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不須開庭審理,而是由法院單方面依據管轄規則進行審查。學者將這種由法院主導的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模式稱為行政化模式,當事人缺乏參與管轄權異議解決的場合和機會,法院對此既不進行開庭審理,也不舉行聽證。行政化模式強調法院在解決管轄權異議中的權威作用,帶有極強的行政程序的性質,漠視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處理的結果影響甚微。行政化處理模式根源於我國的司法傳統,一方面,由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強調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主導地位,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職權;另一方面,在「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下,法院為儘快解決實體爭議,對程序問題的處理往往採取簡化模式,不重視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行政化處理模式違背了民事訴訟法的辯論原則,容易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因此,這種對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模式應予以改進。參考國外經驗,在當事人主義國家,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民事訴訟規則》第12條第3款規定:「對管轄權異議的申請,對所有當事人都應提供合理機會。」第4款規定:「(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聽證並作出決定。」這種審查管轄權異議的模式,學者稱之為附帶訴訟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因當事人提起的管轄權異議被視為一種與本訴相連的附帶訴訟,由法院運用訴訟程序去審理。相較於我國的行政化模式,附帶訴訟模式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它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在雙方當事人參與的場合下,對管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其次,對程序問題運用訴訟程序解決,使程序正義的理念貫穿於整個訴訟當中。因此,建議我國法院在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時也採取附帶訴訟模式,當然,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也要求簡化和迅速,否則會影響本訴的審理。針對不同案件,設置靈活的審理模式,簡單的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作出裁定;對於複雜的、關係到實體問題定性的管轄權異議案件,應開庭審理,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對於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因其屬於程序問題,不同於其他上訴案件,對其裁定的延遲,會帶來對整個案件審理延遲的後果,應規定較短的審理期限。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應在什麼時間提出
管轄權異議應在什麼時間提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後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受訴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內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二審法院確定該團隊進行在線法律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二是管轄權異議只能對第一審法院提出,對於第二審法院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三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本案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訴時總是向自己認為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後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很少。但這並不等於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管轄權異議的程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該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異議不成立的,應裁定駁回。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該案件的管轄權後,即應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參加訴訟。為了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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