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審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的《民事上訴狀》可以這樣寫

2021-01-09 法官解疑

我國法律規定,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如果認為,審理的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提出的異議被法院駁回,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

那麼,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民事上訴狀如何寫呢?下面是張哥為在北京打工的工友起草的一份不服一審法院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民事上訴狀》,請朋友們在需要時參考。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某偉,男 ,漢族,1987年6月1日出生,xx省xx縣xx鎮新原村八組人。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xx新華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軍 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xx市泰山橋北路34-7號。

上訴人劉某偉因與被上訴人xx新華建築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一案 ,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 2020 年1月 22 日作出的(2020 )京0117民初535號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 , 現提起上訴 。

上訴請求 : 1. 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 ( 2020 )京0117民初535號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書 ;

2. 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縣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2020年1月8日,上訴人就平谷區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一案,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xx區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2020年1月 22 日,xx區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 2020 )京0117民初535號裁定書 ,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認為xx區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裁定。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裁定書中的事實部分,通篇引用的是被上訴人的話語,將本案案由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其實,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與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沒有半毛錢的關係。正如被上訴人所說,「原告(被上訴人)作為xx區夏各莊鎮二類居住用地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與被告(即上訴人)口頭達成協議,由被告勞務班組進場負責完成9號、10號、13號、14號樓部分區域的木工勞務。約定單價地上每平米42元,地下每平米70元。」我們暫不說價格如何,單就雙方所定合同的性質而言,並不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而是木工勞務合同。

並且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事實部分的敘述,也都是圍繞著雙方所爭執的勞務費展開的,並沒有提到建設工程分包問題。因此,我們認為,雙方的糾紛是勞務糾紛,並不是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而勞務糾紛和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並非同一法律關係。就憑這一點,xx區法院就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

但xx區法院,把「勞務糾紛」認定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從而導致做出錯誤的判斷,得出上訴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錯誤結論。又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的規定,做出該院有管轄權的錯誤裁定。實則為適用法律錯誤。

二、本案xx區法院沒有管轄權。

確定本案管轄權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確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規定了「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兩個法院都有管轄權。

那麼,結合本案,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呢?

既然上訴人是一審被告,按照「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原則,被上訴人應當到上訴人住所地陝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起訴。北京市平谷區法院自然就沒有管轄權。

如果依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原則,那麼,《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雙方爭議的是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工人的勞動報酬問題。被上訴人拖欠上訴人工人勞務費不給,並沒有與上訴人約定支付的期限和地點,引起個別工人的極端情緒,造成了不良後果,對上訴人來說並無過錯。有關領導要求被上訴人將拖欠的勞務費支付給上訴人也沒有任何過錯。但被上訴人,在將拖欠的勞務費支付後又反悔的行為,仍然是圍繞著勞務費的支出問題與上訴人發生爭議。就是說,雙方爭議標的仍然是給付勞動者的勞務費(即貨幣)。按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的規定,接受貨幣的一方是誰呢?當然是以上訴人為代表的勞動者,既然是以上訴人為代表的勞動者,被上訴人就應當到上訴人所在地法院起訴,北京市平谷區法院也自然沒有管轄權。

三、本案應當移送到xx縣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上訴人已經向xx市xx區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該院也應該明白本院沒有管轄權,就應當將本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xx省xx縣人民法院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作出的( 2020 )京0117民初535號 ,裁定駁回上訴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錯誤的,懇請貴院給予糾正,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某偉。

2020年x月xx日

小結: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結果,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而寫的司法文書。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是民事上訴狀中的一種,希望上文例舉出的範本能夠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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