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執轉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訴

2020-12-14 法制現場

為促進和規範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工作,保障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7〕2號,以下簡稱《執轉破意見》)。其中第18條規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裁定的,應當在裁定生效後七日內將接收的材料、被執行人的財產退回執行法院,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第19條規定,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裁定後,人民法院不得重複啟動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程序。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以有新證據足以證明被執行人已經具備了破產原因為由,再次要求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基於上述規定,實踐中經常會有觀點認為,對於執轉破案件,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原執行法院,當事人不能就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訴,即便當事人後來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具備破產原因,法院也不能重複啟動執轉破程序,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對此,筆者以為,當事人對於法院不予受理的執轉破裁定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具體理由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上可見,法律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對於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權提起上訴。

2.根據《執轉破意見》第18條的規定,法院對執轉破裁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裁定生效後七日內將相關材料及財產退回執行法院。上述內容應當是引發能否上訴觀點分歧的根源所在。筆者在這裡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執轉破意見》規定退回執行法院的前提是「裁定生效後」而非「裁定作出後」,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如果對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訴,則受移送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定就不是生效裁定,需要二審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後,才能將相關材料及財產退回執行法院。筆者以為,上述規定無論是從立法本意出發還是從字面含義理解,均不會解讀出不能上訴的意思表示。

3.《執轉破意見》屬於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屬於其上位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對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訴的情況下,對《執轉破意見》的內容不能突破其上位法進行解讀。

綜上,筆者認為,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執轉破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維持的生效裁定後,受移送法院方可將相關材料及財產退回執行法院。

來源:山東高院民二庭

轉自:山東高法

【來源:法治環翠】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執轉破裁定能否提起上訴
    基於上述規定,實踐中經常會有觀點認為,對於執轉破案件,受移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原執行法院,當事人不能就不予受理裁定提起上訴,即便當事人後來有新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具備破產原因,法院也不能重複啟動執轉破程序,但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 最高法出臺新規 當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上訴
    為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兩個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將促進仲裁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 法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後的解決辦法
    很多起訴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發起訴訟時會遇到法院以自身對該案無管轄權為由而不予受理的情況。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積累的專業經驗認為,當事人在遇到此類情況時應該分如下幾步去解決:一、分析法院給出的意見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則自己的起訴材料是否真的有需要補正的地方,以及如何補正。二、如果法院的建議合理,但自己無能力補正的話,是否需要找專業婚姻律師提供幫助?三、如果法院的建議不合理,只是一種推脫或者刁難,則能否嘗試與法院立案庭再次溝通協調?
  • 不予受理裁定訴訟費的收取問題應引起重視
    、駁回起訴的案件,對一審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後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和當事人對一審駁回管轄異議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均應按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收取案件受理費。  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以下幾種錯誤的理解和做法,應當引起重視:  一、一些基層法院對一審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理解錯誤不收費。最高院的復函裡對一審裁定以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是作為兩個案件來收費的,但個別基層院理解為僅對上訴案件收取訴訟費,從而造成漏收。  二、一些基層法院對一審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重視不夠不收費。
  • 民事裁定不予受理情形及救濟途徑之歸納
    尤其是當前,各種矛盾凸顯,當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與尋求救濟途徑的盲目性,當事人不依法起訴現象嚴重,產生了許多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這就需要嚴把立案關,嚴格依法審查當事人的起訴,否則,應當受理的案件而裁定不予受理,使得當事人的合理訴求得不到解決;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而立案受理,會導致人民法院無所適從,最終還是無法解決糾紛。  (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的情形。
  • 撤回上訴後,能否再次上訴?
    那麼撤回上訴後,能否再繼續上訴呢? 上訴的撤回,是指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上訴請求的訴訟行為。按照民訴法第173條規定,上訴人撤回上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訴裁定一般使用裁定書。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後,上訴人即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即使撤回上訴時,法定上訴期還未屆滿,也不得再行上訴。
  • 原告濫用訴權提起訴訟數十件 法院不予受理-中國法院網
    立案登記制後,原告提起訴訟數十件 南通中院認定其違背誠信濫用訴權,裁定不予受理
  • 不予受理決定或駁回複議申請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立案的情形
    但在個別情況下,如果現有證據可以證實相關複議申請明顯不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或者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是對複議申請人申訴信訪事項重複處理的,或者提出的複議缺乏值得保護的訴的利益,人民法院對有關不予受理決定或駁回複議申請決定直接裁定駁回起訴或不予立案,亦無不妥。
  • 最高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不能申請再審(2017.6.26最新)
    ,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
  • 提起刑事上訴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一審判決的刑事案件,很多人都覺得法院的判決不公平或是過於重了,當事人於心不甘,於是就會在判決之後提出上訴。那麼,提起上訴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呢?一、上訴人必須有適格。哪些人是適格的上訴人呢?(一)、被告人。
  • 罕見的裁判形式之一:單獨對訴訟費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
    二審裁定駁回 編輯:伊路芳菲 【閱讀提示】 一審被告單獨就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二審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認為其就該問題不具有上訴的資格及權利,故裁定駁回其上訴
  • 池州一村民不服「村霸」一案提起上訴,二審敗訴
    ,向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而據《信訪條例》相關規定,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督促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力,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因此不具有可訴性。因此陳某某的訴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不予受理。
  • 民事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用)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起上訴。、第二百六十九條制定,供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用。
  • 「收藏」全了!這些情況下法院不受理你的案件
    如果案件是符合起訴條件法院卻不予受理,那麼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 終審判決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騰衝法院裁定:超過被申請人法定起訴期限「三個月」,不予受理!
    終審判決後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騰衝法院裁定:超過被申請人法定起訴期限「三個月」,不予受理!
  • ST加加: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反訴請求
    原標題:快訊 | ST加加:北京一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反訴請求   12月11日下午,
  • 股東能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裁判結果,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因而,在一般情況下,在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中,公司股東不但不能作為有獨立的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且也不可能作為非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進而,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股東對以公司為當事人的訴訟案件的裁判結果(含判決、裁定及調解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 老太稱被燈砸索賠1000億 法院終審認定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起訴人雖經法院釋明,仍堅持主張二被起訴人共賠償其各項損失1000億元,超出了基層法院級別管轄的範圍。一審法院裁定,對起訴人高女士的起訴不予受理。  高女士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認為一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並提交了3萬字的上訴狀。
  • 執轉破實踐要點淺析
    、執轉破的適用空間及價值並不大;四是執轉破並非進入破產程序的唯一途徑,企業法人以外的其他組織的相關當事人仍可通過申請破產而達到相同之效。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若干意見》第3條就明確規定「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僅對被執行人進行破產清算,不適用重整及和解程序」;而在湖北省山江重工執行轉破產重整案中,山江重工在申請執行人申請對其進行破產審查的同時提出了破產重整申請,最終破產法院裁定受理了山江公司的重整申請,並最終重整成功。
  • 「最高院裁判文書」當事人針對被查封財產所提起的確權訴訟,人民...
    同時,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阜執監字第00004號執行裁定書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書,該裁定書已經確認案涉房產歸達益置業公司所有,本案判決與該生效裁定存在矛盾之處。此外,豐源貸款公司、夏元龍對一審判決提出了上訴,二審法院未將其列為上訴人,卻在二審判決中判決其承擔案件受理費,也系法律適用錯誤。綜上,原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