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在讀了《在校學生如何學習法律英語》和《關於「合同解除」的法律英語》之後私下問我,在《在校學生如何學習法律英語》中我說「四級通過就可以開始學習法律英語了」,頓時讓她信心滿滿,可是看到《關於「合同解除」的法律英語》中我對一個dissolution能講出這麼多道道,尤其是「檢驗一個法律英語的表述是否準確,首先要準確了解其英語含義,然後用你對中國法律的了解來檢驗這個法律英語的表述是否準確地對應著你想表達的中國法概念」,她和我抱怨這句話讀起來就夠繞的了,更別提掌握這個技巧了。
這兩句話看似矛盾,其實不然。因為說到底,對於從事涉外法律的工作者而言,法律英語,只是一塊木桶板。
木桶效應相信大部分人都不陌生,簡單來說一隻水桶能裝多少水取決於它最短的那塊木板。因此把大家的涉外法律實務水平看作木桶的話,法律英語水平,就是這木桶上的一塊木桶板。
就在校學生如何學習法律英語來說,在校學生的涉外法律水平顯然是很低的,在這樣一個階段過分拔高法律英語水平性價比並不高,我個人經歷就可以算作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在專欄的開篇中我也聊到了我對法律英語近乎偏執的興趣,花了大量的時間在學習法律英語上,甚至犧牲不少專業課的時間來學習法律英語,而專業知識成了我做涉外律師那幾年最大的短板,而這是法律英語再好也無法彌補的,就算我可以說出不同國家(地區)關於訴訟時效的不同法律英語表達(statute of limitations, limitation of action, limitation period, time limit for action, prescription period, etc.),但是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知識,我還停留在司法考試的水平,回頭看看那時的我,簡直像炫耀「茴」有四種寫法的孔乙己。
因此我才會說在校法學院學生過了四級就可以開始學法律英語了,因為對於這個群體來說木桶本來就淺,從四級開始起步很快就可以達到木桶的平均水平。
再來看《關於「合同解除」的法律英語》,文中也說這個知識點是在Legalin教研組設計合同法相關課程時發現的,目前Legalin的主要學員都是在職人士,包括某全國知名律所史上最年輕的合伙人、世界五百強大陸法務主管等等,他們的涉外法律實務水平甚至遠超我們Legalin教研組的很多老師,可他們在工作中卻發現法律英語成為了那塊短板。對他們來說,想成為一個能盛更多水的木桶,四級水平的法律英語肯定是塊不堪用的木桶板。
我們的一個學員在一個知名美國公司做大陸區的法務總監,在升到法務總監前,一直用英語作為工作語言的她其實法律英語水平並不算差,但是那時她寫的大部分東西都是遞送給她的上司,就是當時的大陸區法務總監來審閱的,中國人理解legal Chinglish顯然並不困難,可隨著她能力的上升,被提拔為大陸區的法務總監後,她開始需要直接向美國總部的法務主管匯報工作,於是和前法務總監那種用錯法律英語詞彙還能心領神會的默契不見了,取而代之地是不停地絞盡腦汁去換著表述去和美國的法務主管溝通在她看來再簡單不過的中國法律問題,幾個月下來她已經是疲憊不堪,所以下定決心找到Legalin來提升她的法律英語水平。
再舉個例子,之前有個律所的高年級律師通過「在行」這個平臺跟我約了一次面談,講起他有個案子是加拿大的客戶,跟進了半年之後,客戶代表來上海第一次開線下會議,書面交流非常流暢的他卡了殼,而一個項目上的一個資歷和水平都遠不如他的中年級律師,因為留過學,法律英語不錯,在這個現場會議上是大放異彩,讓他內心極其不平衡。
而目前Legalin的主要課程正是針對這個群體設計的,對他們來說,解除到底是用dissolution、rescission還是termination,不僅關係到他們的法律水平,也體現了他們的職業形象。
簡而言之,作為一塊木桶板,法律英語應當與你的涉外法律實務水平相匹配,過長並無意義但也要避免成為短板。
另外提一句,既然這篇講到木桶效應,我給大家出個小難題。你們知道木桶效應英語怎麼說麼?
答案是Cannikin Law,由此可見,除了很多日常英語在法律英語中有著不同的含義外,很多看似是法律英語的詞其實並不是,比如Law這個詞在這裡就是原理的意思,所以不要看到Law就以為是法律英語。
最後,這位讀者問我:「既然法律英語只是一塊木桶板,你為什麼要花這麼多精力在法律英語上呢?」
因為,我不是木桶,是賣木桶板的啊~ :P
註:本文首發於Lawplus平臺《Legalin法律英語講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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