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替人考試,「槍手」該當何罪?
一個代人參加成人高考,一個幫他人考「科目一」,兩個「槍手」都被抓了!昨日,集美法院發布兩起代替考試罪典型案例。
替人考試,該當何罪?據法官介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說,替考者或為尋求經濟利益,或是礙於人情答應代考。個別人對代替考試罪的認識不足,帶有僥倖心理,認為最嚴重的後果不過是失去考試資格。但實際上,替考已經入刑,希望大家充分認識替考的危害以及法律後果。
案例1
代考「科目一」,「槍手」被判刑
男子老陳(化名)今年53歲,他因駕駛證累計扣分達到12分,需要「回爐」進行科目一理論學習與考試。老陳雖然參加了學習,但因擔心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年紀大沒用過電腦,怕考不過科目一。
後來,老陳經人(另案處理)遊說,同意由他人來代替自己參加考試。而在安溪的徐某則接到電話稱可替人考試,通過的話有200元費用,徐某遂答應去替考。
2017年4月,徐某持老陳的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到車管所科目一考場內代替老陳參加機動車駕駛證科目一考試。不料,考試時,替考者在考場被民警查獲。隨後,老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集美法院審理後認為,徐某代替他人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老陳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考慮到老陳自動投案,徐某能如實供述等情況,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對二被告人適用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因此,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替考者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老陳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2
代考成人高考,三人全部獲刑
一公司領導通過女下屬介紹,委託下屬的男友代替其參加成人高考,結果在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發現。最終,請人替考的領導、幫忙介紹的下屬和替考男子全部獲刑。
江某是廈門一家公司的領導,他是大專文化,因感覺自己學歷太低,就報考參加了成人高考。2016年10月底,江某通過女下屬小英(化名)的介紹,委託小英的男朋友阿俊代替江某參加福建省成人高等學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
幾天後,阿俊持小英給的江某的身份證、準考證參加考試,成功代替江某參加了當天上午的政治科目考試。不過,阿俊在參加當天下午舉行的英語科目考試時被監考人員發現。隨後,民警接考場報警,到現場抓獲了阿俊。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江某、阿俊、小英三人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因此,分別判處三名被告人拘役二個月,緩刑五個月,並各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說法:
替人考試,該當何罪?
法官說,《刑法修正案(九)》新設了代替考試罪這一罪名,於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不但要追究應試者的刑事法律責任,還要追究替考者即所謂「槍手」的刑事法律責任。該罪對於所謂的考試有嚴格的限定,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比如成人高等學校全國統一招生考試、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分別是由《高等教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考試,因此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範圍。而依據部門規章、文件等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範圍之列。(海峽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