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門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白鷳、黃麂、豪豬等野生動物及製品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張某以食用為目的,在未取得野生動物經營許可情況下,在家門口不區分野生動物種類,任意從前來叫賣的陌生人手中收購野生動物。2020年1月14日,經祁門縣公安機關現場勘驗檢查,在張某住宅冰櫃中共查獲疑似野雞凍體6隻(去毛,部分頭腳不完整)、疑似黃麂(死體,皮毛完整)2隻、疑似豪豬(死體,皮毛完整)1隻、疑似野豬豬肚3 個,並當場依法扣押。其中四隻野雞,張某按25元/斤的價格收購,支付人民幣200餘元;兩隻黃麂按28元/斤的價格收購,支付人民幣1314元;豪豬交易價款張某已記不清。另兩隻野雞為閃裡鎮港上村葉家組組民徐某,為了儘快從張某家結清拖欠的茶葉款,2019年12月底將在山上撿到的兩隻野雞去毛清洗乾淨後,贈送給張某家也存放在其冰櫃中。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扣押的6隻疑似「野雞」均為白鷳,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兩隻 黃麂(小麂)和豪豬,屬國家保護的「三有」野生動物。
另查明,經鑑定,涉案6隻白鷳價值為30000元、2隻黃麂(小麂)價值為6000元、1隻豪豬價值為500元;被告人張某收購時白鷳已去毛和內臟,部分頭腳缺失,與公安機關查獲時狀態一致;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張某主動預繳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主動預繳罰金,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向法庭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張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作者:程海衛
新聞投稿郵箱:hszxbjb@163.com
編輯:胡曉苗 二審:徐海生 終審: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