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網訊 近年來,各種令人哭笑不得的「奇葩證明」讓人苦不堪言,跑了不少「冤枉路」。11月20日,就讀於某校的初中生小張,被學校要求開具「我與我家親屬之間關係」的奇葩證明。當地警方霸氣「懟」學校稱,按照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此類證明,若再讓群眾往返跑路,將通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新聞媒體。
戶口冊不能證明小張與他家的親屬關係?
11月16日,遠在外地就學小張被學校告知,需要開具「我與我家親屬之間關係」的奇葩證明。小張來到了戶籍所在村委會開具了證明「我奶奶是我奶奶」、「我爸是我爸」等家庭證明。交到學校後,校方不認可,要求必須出具派出所開具的證明,沒辦法小張又二次返回戶口所在地。 11月20日,當小張來到雲南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茨營派出所說明原由後,值班民警核實,小張家戶口冊上一共5人,戶主為小張的奶奶,還有其父母等其他成員。其持有的公民戶口薄可證明小張與其親屬之間的身份,且證件合法有效。
「公安機關已不再出具此類證明,若再讓群眾往返跑路,將通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新聞媒體。」按照2016年9月1日,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出臺《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文件,其中戶口簿及身份證能證明公民信息不能再開具相關證明。但小張就讀學校不承認戶口簿信息,還讓其來回奔波,在此,茨營派出所為方便群眾辦事,特開具「不予出具證明告知書」,告知學校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的原因和依據,並要求學校不要再讓群眾往返跑路。
警方提醒不該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1、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後,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採用11進位,其中第11個數(即10)用「 」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網際網路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到公證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在市(縣、區)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