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業中股權共有狀態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2020-12-17 澎湃新聞

以下文章來源於巨盾律師事務所 ,作者趙玉剛、張雅璐

巨盾律師事務所

以公司治理之炬,鑄股東權益之盾。「V股權」分享的是巨盾律師化解股東糾紛的乾貨。

來源:上海律協(本文系作者投稿)

作者:趙玉剛 張雅璐 上海巨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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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網報導,2019年10月,噹噹創始人李國慶接受媒體採訪時,談及自己如何窩囊地被妻子俞渝逼宮出局,離開自己一手創辦的噹噹公司,憤憤不平之下怒而摔杯。而後引發夫妻兩人通過自媒體互曝隱私[1],也是驚呆了廣大吃瓜群眾。一場家族企業的控制權爭奪大戰,已然爆發。

2020年4月26日,李國慶發布微博稱,其作為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噹噹科文」)的創始股東,在先後分別通知公司執行董事俞渝、監事闞敏召開臨時股東會遭到拒絕後,於2020年4月24日自行召集了公司的臨時股東會,並作出了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罷免俞渝執行董事的職務、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通過新的公司章程。

同日,公司召開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選舉李國慶作為董事長並擔任總經理、法定代表人。

4月26日,李國慶持有該股東會決議進入公司,要求公司相關人員將公司印章交給其保管,李國慶向員工出示了《收條》。當天,李國慶發表《告當當網全體員工書》,宣布股東會決議內容,並決定接管公司。

噹噹公司隨即報警,稱公章遺失。後經朝陽公安調查認為李國慶無違法行為。

7月7日,李國慶再次進入公司,打開保險柜,取走部分公司資料,並對外發布了公司人事調整的公告。公司再次報警後,朝陽公安經調查認為李國慶的行為擾亂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對其採取行政拘留。

隨著噹噹控制權爭奪大戰的白熱化,廣大法律同行們也紛紛發表評論觀點。有的批評李國慶莽夫之勇,破壞了公司治理的規則;有的對李國慶拍手叫絕,稱這是「小股東」奮起維權的經典案例;有的從婚姻法與公司法的衝突角度分析李國慶之舉沒有法律依據;有的甚至危言聳聽說李國慶涉嫌犯罪了。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眾說紛紜,筆者認為噹噹事件確實引出了一個讓人困惑的問題:家族企業所形成的財產共同共有狀態下,當共有人之間發生矛盾時,公司內部治理究竟如何開展?

大部分的民營企業都是家族企業,創始股東有的是兄弟姐妹,有的是父母子女關係。基於中國人的家庭觀念和傳統文化,家族成員之間對於產權的分割往往並不清晰,不可避免地存在企業產權共有、產權不清的情形,一旦家族成員發生意外身故、離婚、關係破裂等情形時,可能會引發公司控制權之爭。

筆者以噹噹案例為樣本進行分析,嘗試探討家族企業共有產權下的公司治理特點和爭議解決的新思路。

一、

噹噹公司是家族企業,存在夫妻共同共有股權的情形

我們將噹噹科文公司定義為家族企業,應該是沒有異議的。家族企業是指資本或股份主要控制在一個家族手中,家族成員出任企業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企業。從噹噹公司的歷史沿革來看,其家族企業的特點非常明顯。

筆者通過公開信息查詢了解到以下信息:李國慶和俞渝1996年結婚,1997年李國慶創立了北京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當當網的運營主體),俞渝共同參與了公司創業。2004年兩人共同成立了北京噹噹科文,分別持有該公司50%股權。出於上市安排,以北京噹噹科文作為控股主體,控制了包括當當網在內的所有運營主體。2010年,公司上市之初,李國慶持股38.9%,俞渝僅持股4.9%;2016年9月,噹噹申請從美國納斯達克退市,完成私有化,李國慶、俞渝分別持有噹噹科文各50%股權。

2018年4月,北京噹噹科文開展員工持股,李國慶將其名下的4.4008%股權轉讓給騫程,3.6067%股權轉讓給微量,0.2827%股權轉讓給宜修,同時,將14.1968%股權轉讓給俞渝。轉讓完成後,俞渝持股64.2%,成為公司大股東,李國慶持股27.5%,夫妻兩人合計持有北京噹噹科文91.7%股權,是當之無愧的夫妻大股東。

截至目前,北京噹噹科文的股權結構如圖:

北京噹噹科文的股權結構

根據我國《物權法》《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一方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共同共有系所有權共有的方式之一,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按份共有。在婚姻關係中,在沒有明確約定各自份額的情況下,因為財產的混同而形成共同共有關係。

筆者查詢了大量離婚案件司法判例,雖有夫妻一方主張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比例,是夫妻關於財產份額的明確約定,要求按照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分割公司股權,但法院一般認為:在婚姻存續期間,股東對公司投資來源於夫妻共同財產,且股權比例的約定具有隨意性,因此公司章程並不能作為夫妻之間存在股權份額約定的證據,進而認定婚後取得的公司股權均為夫妻共同共有,一般不支持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認定股權歸屬。

結合噹噹的上述公開信息,雖然根據工商登記,俞渝持股64.2%,李國慶持股27.5%,但基於婚姻關係,在夫妻兩人沒有明確約定名下股權歸個人所有的情況下,該工商登記不能作為李、俞兩人股權的約定份額。其兩人在北京噹噹科文合計持有的91.7%股權,應當均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這個結論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

二、

在噹噹糾紛中,《婚姻法》與《公司法》的衝突解讀

很多律師討論認為,在噹噹的股東衝突中,存在《婚姻法》與《公司法》的明顯衝突。雖然李國慶與俞渝是夫妻關係,按照婚姻法的理解,公司股權確實是夫妻共有的,但公司是獨立法人,在公司層面就應該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按照工商登記的股權結構,李國慶就是公司的小股東。很多律師認為,基於商事外觀主義,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具有外部公示效力,公司和股東的行為應當符合商事外觀主義。而李國慶作為小股東,無法自行表決通過股東會決議。這一觀點得到了很多學者、律師的贊同。

從商事外觀主義角度,《婚姻法》和《公司法》確實存在衝突,而且這種衝突看似也是無解的。按照這個觀點,家族企業登記的「小股東」,只能行使自己名下登記股權的對應權利。「小股東」雖然是股權共有人,在共有人之間發生矛盾後,卻無法維護自己完整的股東利益,這種情形對於股東權益的保護是無益的。

舉個例子做對比:夫妻婚後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產權登記在老公名下。有一天,夫妻發生爭吵,老公說:「這房子登記在我個人名下,就是我的個人財產,你不能住在裡面。」這個妻子能同意嗎?我想,不僅妻子不同意,居委會和法院也不會同意吧!

房產和公司股權,這兩種財產雖然有所差異,但也存在共同之處:都需要進行權利登記,登記具有對外公示和對抗的效力。筆者認為,權利登記的效力有對內、對外的區分。從對內而言,不論共有財產登記在誰名下,共有人基於身份關係和法律規定,對於財產是否屬於共有可以做出明確判斷,法律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家族其他成員或關係密切的股東,對此。從對外而言,外部交易對象不了解是否存在共有、共有人的情況,也沒有義務去了解、判斷共有情況,因此基於產權登記、工商登記即形成合理信賴,做出交易決定。

回到噹噹案例中,公司的小股東都是跟隨李國慶和俞渝創業的元老員工,他們對於公司股權的歷史沿革以及李俞夫妻關係都是非常清楚的,在他們的認知中,李和俞都是公司的老闆。這種情況下,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對小股東而言,還具有公示或對抗效力嗎?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三、

家族企業中,共有股權狀態下的公司治理規則應當有所突破

基於以上分析,家族企業中普遍存在著共有股權狀態,這種普遍而又特殊的狀態下,對其公司治理規則的理解是否應當有所突破呢。對此,筆者有以下觀點:

(一)召集股東會是公司股東自治的最重要的方式,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主要及於公司、股東、高管

根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對於股東自治權賦予了較大的自由空間,充分尊重股東自行商議決定公司的事務的權利。而股東會的召集和股東表決,是股東參與公司自治的最為重要的方式。

股東會決議的內容主要涉及公司、股東、高管的權利義務,因此《公司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了,在不同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股東、高管才有權對股東會決議主張不成立、無效或撤銷等。

說到底,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只是公司股東內部的事兒。

(二)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股東權利,應當從其內部效力進行評價

既然股東會的召集和決議主要涉及公司股東內部治理,那麼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的對外公示效力(商事外觀主義)是否影響股東會的召集和決議呢?

所謂商事外觀主義,是指在商事活動中,以商主體的行為外觀認定其行為所生之效果的立法原則和學說。商事外觀主義的宗旨在於維護交易安全。根據該原則,商事交易行為人的行為意思應以其行為外觀為準並適用法律推定規則,相對人如果對商主體對外公示的外觀事實產生合理依賴,並依此從事相應的行為,即使外觀事實與真實事實不一致,仍然依照外觀事實認定行為的法律效力。

這裡強調的是商事行為的相對方基於商主體對外公示的合理依賴。既然是對噹噹股東會中李、俞的股權及表決有異議,那麼在李、俞之外,相對方就是公司的其他股東了。

筆者從公開信息了解,除李國慶與俞渝外,北京噹噹科文的另三個股東天津騫程、天津微量、上海宜修均系公司員工的持股平臺,其中騫程有42名合伙人,微量有35名合伙人、宜修有1名股東,合計員工股東達70餘人。這些員工基本都是公司的元老和骨幹,追隨公司多年,其持股平臺的股權就是源自李國慶的轉讓。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公司的其他股東均明知、認可:北京噹噹科文公司就是由李、俞夫妻共同創業的家族企業,兩人均為公司股東,其股權就是夫妻共有財產。

在這種情況下,李、俞分別持有的股權,實際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在法院判決離婚及股權分割前,李、俞兩人都有權主張股東權利。由於公司其他股東均明知、認可公司的91.7%股權為李、俞的共有股權,那麼就不能以工商登記的公示效力為由,來評價某一方股東實際應當享有的權利。

(三)在股權共同共有狀態持續的情況下,共有人的權利應當平等保護

當股權共有人發生分歧、分別主張自己權益時,確實會出現公司治理的混亂局面,比如兩個「老闆」同時發號施令,長此以往,必將對公司經營、團隊穩定和企業形象都造成負面影響。這種混亂局面是由於共有人關係破裂導致的,只有從共有人的共有關係出發,解決了共有人之間的矛盾後,才可以化解公司的混亂局面。

在噹噹糾紛中,李國慶雖為股權共有人,但長期遭遇「大股東」俞渝的壓制,長期不分紅,令自己陷入經濟窘迫,只是因為他是工商登記的「小股東」。當李國慶決定維護股東權益時,他可以採取的措施還是非常多的。筆者曾撰寫《天下窩男李國慶決心重返噹噹的分析與建議》一文,對股東權益保護和雙方攻守措施進行了分析。如果俞渝一方繼續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拖延離婚訴訟,而不正視李國慶作為股權共有人的權益,一味地強調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那麼雙方就不可能達成和解,公司也將永無寧日。

(四)股權共有人存在意見分歧的,如何表決

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

噹噹糾紛中,李、俞對於共有股權的表決態度是相反的,但如果按照工商登記,「小股東」李國慶想要通過任何股東會決議都是天方夜譚,似乎對李國慶是極不公平的。畢竟李國慶是共同共有人,但公司在大股東妻子控制之下,他既無法享受公司發展的紅利,也無法對共有財產進行任何形式的控制。這種失衡的狀態,說明我們的公司法可能出了問題。如果這個問題不能解決,類似「搶公章」的衝突就會一再重演。

按照法律規定,共同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應當由共有人協商一致,如果無法協商一致呢?筆者認為,在公司股權共有的情況下,共有人出現意見分歧,只要不損害其他人的權益,可以由共有人分別進行表決,基於共同共有關係和公平原則對表決權進行分割,另統計公司其他股東的表決意見,多數贊成即決議通過。正如李國慶所主張的,他取得了其他股東的支持,共有股權由於李俞雙方存在分歧,那麼就按照各50%計算。這種說法聽上去也不無道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失為解決家族企業股東僵局的一種思路和方法。

家族企業夾雜著家庭關係、股東關係,處理起來確實比較複雜。現實中多次發生家族企業因家族成員關係變化導致企業發展受阻的悲劇,比如真功夫案例、土豆案例,小馬奔騰案例,都是因為夫妻家庭矛盾延伸到了公司,而現有法律體系對於股權共有問題並未提供快速有效的解決方法,因此極易引發公司僵局。針對家族企業中的這類普遍問題,建立和適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規則,對於保護共有人的財產權益、化解僵局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值得我們反思。筆者此文限於筆墨篇幅未能展開,僅在拋磚引玉,期待專家學者、業界同仁共同討論。

[1]人民輿情:李國慶俞渝「互撕」輿情觀察

http://yuqing.people.com.cn/n1/2019/1025/c209043-31419477.html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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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家族企業中股權共有狀態下的公司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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