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澎湃新聞報導的「高校教師離職遭校方索賠」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公眾圍繞協議合理性和人才去與留的問題展開熱議。
9月8日,南昌工程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胡寧(化名)向澎湃新聞反映,他在博士服務期滿後提出離職時,被南昌工程學院索賠違約金43.8946萬元人民幣,校方給出的理由是:博士服務期滿了沒有違約,但評上教授的5年服務期還沒滿,算違約。
胡寧稱,自己在去年10月份向學校提交了離職申請,被人事處領導要求其在調動報告上必須寫上「本人承諾按照服務期協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並籤名,否則難以順利辦理離職手續。去年11月,胡寧正式調離南昌工程學院,在辦理調動手續過程中,「在被迫情形下」向南昌工程學院交納了違約金43.8946萬元。
9月9日,澎湃新聞就「教授5年服務期未滿需賠付違約金」一事致電南昌工程學院黨委宣傳部黨支部書記、宣傳部長洪恩強。洪恩強回應,這是國內高校普遍的情況,老師的引進和培養會有服務期的約定,並不是哪一所學校的特殊做法。
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胡寧需賠償違約金是因為他評定了高級職稱,需要增加相應的服務期,而且他當時也籤訂了相應的協議。至於離職教師為何需要在調動報告上寫下服從承諾,上述人員回應稱,這是正常流程的要求,所有老師都是這樣走程序,沒有特別針對胡寧增加任何手續。
「交了『違約金』後,我當教授這兩年多的年均收入只有約4.4萬元!比一個講師還低得多,連基本生活都困難!等於不吃不喝為學校服務了近3年時間。」胡寧說道。
此外,胡寧稱,按照博士服務期協議,學校還有48000元的住房補貼尚未支付給他。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則解釋道,「雖然他的博士服務期是六年,但實際上這筆住房補貼是按十年發放的,就是需要在這裡幹滿十年。後面他不在我們學校服務了,這筆錢肯定就不會支付了。」
教授5年服務期未滿,需賠違約金
胡寧向澎湃新聞介紹,自己是在2003年7月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即入職南昌工程學院(原為「南昌水利水電高等專科學校」),在馬克思主義學院任教。2010年9月至2013年6月,胡寧在職攻讀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中國化專業博士學位,獲博士學歷學位。2013年10月,他曾與南昌工程學院籤訂一份《委培高學歷人才服務期協議書》,約定博士畢業後繼續在該校服務6年至2019年6月29日。
《南昌工程學院委培高學歷人才服務期協議書》。本文圖片 受訪者提供
2019年9月,委培博士服務期已滿的胡寧向南昌工程學院校領導請求離職調動事宜,未獲得校領導同意。10月中旬,馬克思主義學院通知胡寧可以申請調動。10月21日,胡寧正式提交調動申請表和調動報告,經馬克思主義學院領導籤署意見蓋章後送交校人事處。
胡寧稱,當時學校人事處領導要求他在調動報告上必須寫上「本人承諾按照服務期協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的字樣並再次籤名,否則,人事處不會將此報告上報到學校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會議討論,離職手續就難以順利進行。
胡寧寫上「本人承諾按照服務期協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並籤名。
2019年11月4日,胡寧接到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發來的《職工調離通知》。該通知顯示,經學校研究同意胡寧調離,要求及時辦理離校、檔案轉接等手續,同時稱「自2019年11月停發工資及繳納社保」。
當天,學校人事處相關辦事人員告知胡寧,根據其與學校籤署的服務期協議和有關人事調配規章制度,先要核算違約金賠款,交納完違約金後才能辦理調動手續。人事處向胡寧出示了核算出來的違約金數額——438946元人民幣。
胡寧對此表示質疑:「我的博士服務期已經完成了,怎麼還有這麼多賠款?」
「博士服務期滿了沒算違約金,是胡寧評上教授後另有5年服務期,還沒滿。金額數是按《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調配暫行規定(修訂)》【南工發〔2018〕41號】上有關規定核算出來的。」學校人事處辦事人員給出答覆。
《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調配暫行規定(修訂)》【南工發2018(41)號】。
按照上述文件第七條規定,胡寧於2016年12月評上教授,須在校服務期滿5年至2021年12月。他於2019年10月正式離職,還有2年2個月的服務期未完成。另按第十四條規定,不足3個月的按1/4年計算,也就是未完成服務期時間為2.25年。
學校人事處根據胡寧近3年年度平均收入195086.9元計算,按照文件的第十四條違約金計算方法「個人近三年內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務期時間(年)」,核算出來違約金為:195086.9×2.25=438946元。
學校人事處對於胡寧申請調離違約金核算情況。
根據胡寧的說法,考慮到高額的賠償款,以及女兒還在江西讀大學等問題,胡寧當時決定暫不離職。但2019年11月,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回復胡寧稱,校領導不同意其留校,要求其儘快辦理離校手續。
同年11月28日,胡寧正式調離南昌工程學院。在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胡寧稱,他向南昌工程學院交納了違約金43.8946萬元、返還學校為其預交的教職工醫療保險金1754元,被學校扣發了2019年11月工資收入12660元,以及根據博士服務期協議,學校還有48000元的住房補貼尚未支付給他。
不滿高額違約金,提出仲裁申請
胡寧對於學校這一處理結果並不滿意。
胡寧告訴澎湃新聞,他是在2016年12月評上教授的,2017年1月開始享受教授工資待遇到2019年10月,共2年10個月,總收入約55.2095萬元,賠了43.8946萬元,還剩11.3149萬元。
「換句話說,我交了『違約金』後,當教授的這兩年多時間的年均收入只有約4.4萬元!比一個講師還低得多,連基本生活都困難!等於不吃不喝為學校服務了近3年時間。」胡寧稱,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評上教授和副教授必須要增加服務期,即使增加服務期,學校的違約金也不能這麼高,幾乎相當於老師一年的收入。
今年6月28日,胡寧向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提交人事仲裁申請,提出以下幾項請求:
1、被申請人(指「南昌工程學院」,下同)返還申請人(指「胡寧」,下同)在被迫情形下交付的「違約金」438946元。
2、被申請人補發申請人2019年11月的工資待遇12660元。
3、被申請人補發《服務期協議書》約定的住房補貼48000元。
4、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271177.5元。
5、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被迫交納的「醫保費」1754元。
胡寧稱,自己首先提出了解除人事關係的意向,但在得知學校索要「巨額賠償」之時,不願意解除人事關係,雙方並沒有達成「合意」,因此被申請人單方強制解除人事關係的行為無效。南昌工程學院強迫自己離職,要求自己繳納巨額「違約金」以及剋扣2019年11月份工資的行為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此,校方卻有不同的解釋。《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贛勞人仲字[2020]第399號】顯示,南昌工程學院對此辯解稱,胡寧為了順利調往省外高校而選擇承擔違約責任並主動交付違約金,卻在校方為其辦理調離手續成功調至某大學後,主張交付違約金受到脅迫等理由要求返還。胡寧完全是自身原因主動要求調往省外,其主張學校脅迫、單方面決定解除人事關係完全強詞奪理。
至於胡寧提出「學校應該補發《服務期協議書》約定的住房補貼48000元」的說法,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解釋道,雖然胡寧的博士服務期是六年,但住房補貼是按十年發放的,也就是他需要在這裡幹滿十年。「最後的四年,他不在我們這裡服務了,這筆錢肯定就不會支付了。」
根據雙方在2013年籤署的《南昌工程學院委培高學歷人才服務期協議書》顯示,校方為胡寧提供住房補貼12萬元,採取分10年按季度發放的方式,每年發放1.2萬元。
《南昌工程學院委培高學歷人才服務期協議書》關於住房補貼發放的規定。
至於胡寧提出的「學校應該補發其2019年11月的工資待遇12660元,以及返還其被迫交納的醫保費1754元」,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稱,校方並不存在扣發胡寧的工資,只是算他在崗的時間計發工資。去年11、12月他不在崗,校方不可能再給他發工資。至於醫保費,江西的政策是每年年初把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一次性從學校帳戶上支走,學校會把應該由教師個人承擔的醫保,從老師的工資裡扣除,全體教師都是一樣的。
胡寧稱,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在7月5日通知受理上述仲裁申請,8月10日曾開過庭。9月9日上午,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處相關工作人員也向澎湃新聞表示,「我們已經在走法律途徑了,也在等裁決結果。」
仲裁委駁回胡寧的全部仲裁請求
9月9日中午,胡寧告訴澎湃新聞,其律師從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獲悉,仲裁結果已出,其全部仲裁請求被駁回。
根據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9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書顯示,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支付的438946元違約金的仲裁請求」,仲裁委認為:被聘人員佔用了用人單位的編制、崗位職數,也享受了相應工資福利等待遇。在待聘人員數量多於應聘崗位職數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在《南昌工程學院人事調配暫行規定》中約定聘任服務期和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符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5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充分發揮市場作用促進人才順暢有序流動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7號)中關於落實人才流動在服務期的規定,防止人才無序流動的精神,亦合乎情理。
對於申請人提出「按照服務期協議和學校相關政策履行服務期責任」的籤字承諾和繳納違約金行為是被申請人逼迫所為的訴稱,仲裁委認為:2013年10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籤訂的《南昌工程學院引進高學歷人才協議書》中,有明確的申請人應遵守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的約定。而且申請人也未舉證證明其在2017年3月被聘任為教授職務時,對服務期和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
對於申請人提出「自己是被學校解聘,而非主動離職」的說法,仲裁委認為:申請人系調動的發起方,調動的申請一旦送達被申請人且被申請人同意,雙方終止人事關係的法律效果產生。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反悔,被申請人不同意,要求申請人辦理調動手續,是依法行使自主用人權。以調動的形式終止人事關係,雙方有均等的權利。
綜上,對申請人的該項仲裁請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9月9日下午,胡寧在知曉仲裁結果後向澎湃新聞表示,下一步他將繼續走法律程序,提起訴訟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江西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贛勞人仲字[2020]第399號】。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