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師在本校評上教授後,服務期未滿而離職,被索取高額違約金,你支持學校還是教師?
原南昌工程學院的一名教師,在本校評上教授3年之後,向校方提出離職,並被批准,南昌工程學院對其索賠違約金43萬餘元。校方的理由是,該教師評上教授的5年服務期未滿,該教師違約。 該教師是否已經辦理完成調動手續,沒有具體說明。
此後,該教師出爾反爾,希望留校,被學校領導駁回。隨後,該教師提出勞動仲裁,均被一一駁回。下一步,該教師準備走法律程序。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的意見如下:
首先,學校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教師在本校評上教授後,需增加5年服務期。如果教師評上教授後,違反增加服役5年期規定的,教師需支付學校相應的違約金。
教師個人的成長,絕對離不開學校的支持。有的教師,評上教授就要調走,另謀高就。其實很多教師同樣的條件,在其他學校是難以評上教授的。因此,省仲裁院駁回了該教師的各項訴求。
其次,這位教師在辦理完成調動手續,發現需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後,出爾反爾,希望繼續留在學校,但學校拒絕。
該教師反悔後,學校拒絕該教師留任,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學校分析認為,該教師服役期滿後,很可能會再次另謀高就。如果產生這樣的後果,不利於學校的管理,不利於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不利於學校教師隊伍的穩定。
第三、該教師的勞動仲裁被駁回後,試圖藉助輿論,將自己置於弱勢群體的地位,希望藉助輿論的力量攻擊和指責學校,希望扭轉敗局。
開弓沒有回頭箭。這位教師試圖利用輿論解決這個問題,是沒有出路的,是極其不明智的。當初如果真的想解決問題,該教師可以主動提出延長服務期,延長五年以上的服務期,表明自己留在學校的決心,可能事情還會有所轉機。
第四、這也反映出這位教師的契約精神淡薄,也反映出該教師對於學校的規章制度不了解。試想,如果這位教師辦理離職手續之前,確定會有什麼樣的要求和規定,提前知曉會付給學校高額違約金,可能這位教師當初就已經知難而退,而不是事情發生,而一發不可收拾。
我們知道,教師成長為教授,既離不開個人的努力,也離不開學校精心的培養。尤其是在一般高校中,課題、項目極其有限,一位教師要成長為教授,學校必然傾注了大量的精力,給予了該教師大量資源的傾斜,才能獲得課題,獲得項目,過五關斬六將,尤其是PK掉學校的同事之後,才能成長為一名教授。
該教師是一名工作時間長達17年的教授,相比學校對其的培養,40多萬元的離職賠償金並不算多。
當今社會,像這樣的精緻的利己主義者,無論到什麼樣的地方,不會為社會做出多大的貢獻,更不可能有燦爛的人生。
綜上所述,高校教師在本校評上教授後,服務期未滿而離職,被索取高額違約金,我完全支持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