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檢察機關給我這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今後,我一定深刻吸取教訓,嚴格遵守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被不起訴人黃某深刻地懺悔道。
案情回顧
被不起訴人黃某系彬州市某客運公司職工,2019年12月22日,其駕駛中型客車在太蒙公路路段超過額定乘員載客行駛時,被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執勤民警查獲。該案被移送起訴後,我院審查認為黃某的行為雖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因案發當日恰逢冬至、星期日,其超額載客的目的主要還是為了方便祭祀上墳的群眾和回家歸校的學生,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情節。同時,黃某系客運個體戶,其家庭生活來源主要依靠客車運營收入,綜合考慮其犯罪動機、情節、後果以及認罪悔罪的態度,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依法能不訴的不訴」之情形,依法決定對黃某不起訴。
為了充分彰顯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12月22日,我院分管副檢察長黃勇鵬帶領第一檢察部辦案人員來到黃某所在公司,在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轄區農村線路各車隊隊長的參加下,對黃某危險駕駛罪作出的相對不起訴進行了公開宣布。
在副檢察長黃勇鵬的主持下,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當場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一部主任孫科向與會人員闡明了不起訴決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據,並圍繞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社會危害等方面對黃某予以訓誡,並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向在場人員進行了一次法律知識普及教育。為了預防類似違法犯罪的再次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院還當場向該公司送達了一份《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公司以此案為契機,在全體職工中開展一次安全教育整頓活動,教育引導駕駛人員增強安全行車意識,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本人和乘客安全出行。
該公司負責人最後表示,感謝檢察機關這一做法,這不僅給了黃某一次悔過的機會,而且也為他們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該案的發生,也反映出公司平時在抓學習教育和安全管理方面還存在許多不足,會後,將立即組織全體職工開展一次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活動,認真落實檢察機關提出的相關建議,努力營造文明、安全、暢通的交通安全環境。
今後,我院將進一步探索和推行檢察決定公開宣告制度,不斷創新司法公開的方式方法,讓人民群眾親身參與檢察機關的執法過程,以公開促公正,不斷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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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李華 楊甜 編輯:李曉靜 審核:白彬華
作者/來源:彬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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