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社會公益服務並公開悔過,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020-12-19 法制現場

男子醉駕被查,未造成事故,認罪態度好

瀏陽日報訊(記者李小雷通訊員譚玉芳李詩悅)10月15日,市人民檢察院對曹某因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這是瀏陽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並自願參與社會公益服務的醉駕犯罪嫌疑人,推行輕緩化處理的首起案件。

今年9月初,曹某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上路,被瀏陽交警當場查獲。經鑑定,曹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84.4毫克/100毫升,達到了醉駕標準,已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審查起訴階段,曹某主動坦白,認罪認罰,且經審查在醉駕過程中未造成事故,認罪態度良好。

檢方審查後認為,曹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雖然略高於醉駕標準,但其系初犯、偶犯,未造成不良後果,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因此,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上級檢察機關關於對輕微犯罪輕緩化處理意見,認為曹某犯罪情節輕微,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

在徵得曹某同意後,辦案檢察官要求曹某接受原辦案交警部門安排,學習交通規章、擔任交通勸導員,在交警規定的區域進行交通勸導和宣傳等公益服務。

累計達到20小時以上後,由考核部門評估其表現,並出具書面考察證明材料,檢察機關根據反饋視情況作出不起訴或起訴的決定。

在考核期間,曹某每天都在交警規定的十字路口進行三小時左右的站崗,進行交通勸導服務。在此過程中,曹某還將自己的感悟和悔過書發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內,現身說法勸導身邊的朋友杜絕酒後駕車。

最終,曹某的良好表現拿到了檢察院的相對不起訴決定書。「有了這次深刻的教訓,我更懂得了遵守交通法規的重要性。」曹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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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醉駕輕緩化處理有法可依

讓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參加公益服務,從而實現以購買公益服務的方式落實醉駕不起訴,這在瀏陽尚屬首例。

我國對酒駕、醉駕的認定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指導意見為依據,即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駕駛行為,屬於酒駕。血液酒精含量大於80毫克/100毫升的,屬於醉駕。

醉駕應受刑罰處罰。但應受刑罰處罰不等於實際判處刑罰,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事實上,早在去年年初,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就出臺了《關於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不起訴的參考標準(試行)》。今年9月9日,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也出臺《關於辦理危險駕駛(醉駕)犯罪案件的工作意見》,其中明確,對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且具有其他從輕情節的醉駕犯罪嫌疑人,應優先適用相對不起訴。

「這並不是縱容醉駕犯罪。」承辦檢察官表示,以往對輕微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嫌疑人採用直接起訴的方式,沒有區分認罪認罰、醉酒程度以及造成危害後果等因素,對犯罪嫌疑人來說是不公平的,而且這樣做的懲罰與教育效果也不明顯。

為此,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決定創新引入社會公益服務項目。按照規定,對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的醉駕犯罪嫌疑人,在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的從重情節的情況下,檢察官要求其從事社會公益活動20小時到30小時,並書寫悔過書,在自己朋友圈發布一周,考察合格方可獲得輕緩化處理。

來源:瀏陽日報

編輯:戴鵬

【來源:瀏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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