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今年6月6日,我買了輛越野車,當天即投保了車損險、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等,並領到一張有效期為15天的臨時牌照。6月22日,我駕駛新車時,因操作不當將車駛至路邊溝內,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我負全責。之後,我要求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並修車,遭到拒絕。
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出事故時我的臨時號牌已經過期,屬於無號牌。保險條款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號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況且,已以書面形式對該免責條款向我作出了說明。
我修理受損車輛產生費用2.6萬餘元,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讀者:梁本喜
梁本喜讀者:
這裡涉及兩個核心問題:一是臨時車牌號過期是否屬於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二是免責條款是否對投保人發生法律效力?
首先,「臨牌」過期不能等同於無號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只是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而「無證行駛」僅限於車輛從來都沒有取得過行駛資格或號牌和取得後被註銷兩種情況。本案中,保險車輛合法領取了臨時號牌,只是發生事故時已經過期,並非保險合同約定的未取得號牌的情形,而且臨牌過期的情形並未約定在免責條款中, 臨牌過期也不必然導致車輛喪失行駛資格的法律後果。
其次,臨牌過期僅屬於行政違法行為。你駕駛臨牌過期的投保車輛上路,僅是違反交通行政管理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應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但不能否認其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你與保險公司之間籤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最後,臨牌過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保險法上有一個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其中包括免責事由與事故結果之間必須存在近因關係,即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保險人主張免責時,必須證明免責條款中的內容與事故之間具有近因關係。本案中,儘管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臨時號牌已過期,但這並沒有導致涉案車輛出險率和危險程度的增加,更沒有加重保險人的承保風險。你因操作不當發生事故,與臨時號牌過期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保險人不能依據免責條款拒賠。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你的車輛損失,即合理的修車費用。
潘家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