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為自己的愛車購買了盜搶險,保險期為2014年12月31日14時起至2015年12月31日14時止,但保險公司又特別約定從領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購車當天,董先生上了臨時牌照,沒想到第二天就在路邊被偷了。董先生理賠不成,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格式條款盡到了提示義務,駁回了他的訴求。近日,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已經約定了保險期間,再另行約定,實際上減輕了保險公司的義務,特殊約定無效。最終法院判保險公司賠董先生11萬餘元。
新車剛上保險 第二天就被偷了
2014年12月31日,董先生購買了一輛價值11.15萬元的長豐獵豹車。當天,董先生就申請了臨時車輛號牌,並在人壽財保青羊區支公司為該車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其中盜搶險承保金額為11.38萬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31日14時起至2015年12月31日14時止,並即時繳清了保險費。
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保險單》。其中,《機動車保險單》在特別約定一欄載明「盜搶險自領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險止期不變」。
2015年1月1日,也就是董先生買車的第二天,他的車子停在路邊被偷了,報警後至今未追回。事故發生後,董先生及時向保險公司通知了此事,並申請保險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盜搶險合同未生效為由拒賠。董先生遂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正式牌照才生效
庭審時,保險公司提供《機動車保險投保單》及其條款,該投保單的商業車險特別約定欄註明「盜搶險自領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保險止期不變」,且投保單下方載有投保人聲明:本人確認投保單已附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並且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的內容,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的條款的內容和法律後果,向本人進行了明確說明。董先生在該投保單下方落款處籤名確認。
青羊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單》屬格式條款。保險公司已就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向董先生作出了相關提示並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具法律效力。故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董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董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董先生認為,投保人從繳納保費之日起,就享有投保車輛被保險人承保的權利。
二審:特別約定無效 判賠11萬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投保單和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14時起至2015年12月31日14時止,即在此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而本案中,保險單上的特別約定意味著涉案車輛未取得正式牌照前被盜,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該「特別約定」與保險單明確記載的保險期限相悖,實際上免除了保險公司在涉案車輛領取正式牌照之前且又在保險期限以內這段時間被盜的保險責任,減輕了保險人的義務,明顯違背投保人籤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故在保險公司知曉其為未上牌新車承保的前提下,應以保險單上確定的保險期限為準,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該格式條款無效。且被保險車輛是否領取號牌與被盜並沒有因果關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判保險公司賠董先生11萬餘元。成都商報記者 王英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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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車險 「即時生效」 已成行業通則
2015年3月20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範條款(2014版)》,新示範條款中刪除了保險單中關於車險「次日零時生效」的約定,允許投保人在「零時起保」或者「即時生效」之間做出選擇,商業車險「即時生效」成為行業通則。據新京報
本文來源:四川新聞網-成都商報 責任編輯: 王曉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