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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當中之所以要籤訂協議,就是給雙方一個保障,杜絕所謂的「君子協定」的出現,也是為了減少後續的糾紛,雙方達成共識籤訂協議後,只需要各自履行協議內容即可,協議又是一條條的規定,約束雙方只能按照規定進行。
然而實際當中,如此重要的環節已經成為兵家必爭之地,拆遷方會在籤協議環節埋下糾紛的伏筆,而作為拆遷戶應該如何跳過這些套路,籤訂一份公平、合理並且有效的協議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籤訂了一份無效的協議,相當於什麼也沒有籤訂,對拆遷戶來說是致命的打擊,今天我們簡單總結一下什麼情況籤訂的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
存在違反規定的內容
整個拆遷過程都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進行才可以,同樣籤訂的協議也應該符合市縣級審批的規定,如違反規定,協議同樣無效,法律規定了補償方式可以分為三種,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貨幣+產權置換的方式,如果協議中約定補償方式違反規定的也是無效的,當然我們這裡只是舉例說明,這其中還有很多其他的規定,如果有違反協議都是無效的。
協議主體有問題
試想一下,如果用地單位是A,而拆遷戶籤訂的協議中的主體是B或者C,或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的,協議是無效的。
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拆遷戶的協議,他們的協議籤訂主體都是村委會、街道辦又或者是一些不能作為主體資格的單位。
還有一種情況,拆遷方專挑老年人下手,他們多數歲數較大又或者神志不清,更有的地方還和未成年籤訂協議,這種接近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如果有證件證明的,籤訂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拆遷方與拆遷戶籤訂協議必須是經過各類手續的人,不能隨意通過和其他相關聯的人草率籤訂協議,這就好比,明明拆的是張三家的房,拆遷方卻和村委會籤訂的補償協議,這種是無效的,籤訂主體不明確、不具備資格又或者沒有能力承擔法律責任。
剛才說到拆遷過程必須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才可以,然而實際中很多地方都是未批先拆,為了是加快拆遷進度,在這種拆遷方手續不全的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我們可以以不具有拆遷資格,要求法院視協議無效。
壓迫、威脅違背意願
根據法律規定,協議的籤訂必須是公平、合理的原則,籤訂協議時候應當尊重雙方的意願,不能通過強迫、威脅等手段逼迫對方籤訂,所有違背他人意願籤訂的補償協議,法院查明後都會視為無效協議。
實際當中,雙方對補償產生分歧後,多次上門督促拆遷戶還沒有籤字的,拆遷方就會通過限制人身自由,斷水斷電,人身安全威脅等非法手段,逼迫拆遷戶籤訂協議,這樣的協議如果拆遷戶有證據證明是被威脅的情況下簽訂的,都要視為無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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