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你需要懂得這些

2021-01-08 法律部落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具體來說,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1、計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二、生產、經營收益(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個體經營、租賃或承包經營所得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財產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不包括明確指定或約定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在這段期間,以上夫妻所得的財產,除事先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相關焦點

  • 這些財產即使是婚後所得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沿革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問題也是歷經了數次變革。但是在2001年國家出臺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不因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從此我國夫妻財產規定進入婚後所得為共同財產,當事人約定除外的新時期。二、夫妻婚後所得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是最小的社會組織,夫妻是密切的合作搭檔。
  •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問題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問題 2020-04-23 18: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別搞錯了
    網上有人調侃,找對象千萬別找法律人,一旦和他(她)離婚,你可能連褲衩子都會被他(她)分走!小V提醒:別被網上的這些言論騙了,根據民法典1063條規定,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放心!
  • 這些不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談到婚姻,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我們都應該了解婚前和婚後的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以減少財產彼此撕裂的可能。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什麼?哪個不是?閱讀以下內容後,我有一個清晰的主意。一、房屋財產父母結婚後的貢獻可能不是共同財產!房地產基本上是財產分配的主要部分。結婚前個人購買的房地產當然屬於個人。
  • 沒有離婚能否對夫妻共同財產提出分割請求?需要這些條件!
    法律知識要點:男女雙方結婚後形成夫妻關係,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除雙方另有協議外,夫妻雙方實行法定財產制度,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產生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期間所得財產也因此形成共同共有關係,基於這種物權法上的共同共有關係,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是不得請求分割這種共同的財產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都有哪些東西,你需要知道的
    一般情況下,離婚的時候,夫妻共同財產是平均分割的,一人一半。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都有哪些東西,很多人都不明白,甚至有些人認為兩個人共同生活幾年,就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這是不對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內容,法律上有規定。
  •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知道多少
    正當大家都以為兩人的婚姻要走到盡頭時,不曾料到,俞渝在法庭上以「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為由不同意離婚,於是分居2年零5個月還是沒有離成。離婚未遂,這讓力主離婚的李國慶極度不滿,當天接受媒體採訪時一再說「被妻子噁心到」。隨後,更是在自己的微博和脫口秀上憤憤不平、掏心窩子控訴,「分居三十天你們怕什麼,你看我這個,分居都兩年五個月了還沒離成呢!
  • 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本條第一款作了列舉式的規定:(一)工資、獎金。
  •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高某到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得知陳某的公積金帳戶內有16萬元的餘額,高某認為這筆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但陳某卻不同意,認為該款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請問:陳某的說法正確嗎?
  •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通俗點說就是夫妻雙方去民政部門打結婚證至雙方離婚這段時間所獲取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具體有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到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除指定繼承、贈與外;其他應當歸於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容易被忽視的夫妻共同財產:1、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結婚前購買股票、基金等,婚姻存續期間進行交易,其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關係
    但性質的界定,並不能很好的解決其後續而來的問題,即夫妻一方轉讓股權是否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以及離婚時股權是否應當進行分割。究其原因,雖然司法機關普遍認為股權並非夫妻共同財產,但並未釐清二者之間的關係,以至於在後續問題的裁判意見上,存在不同的看法及論述,這導致當事人在處理夫妻股權問題上難以把握,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
    [關鍵詞] 婚姻法 法定夫妻財產制 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   一、現行婚姻法關於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係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 夫妻共同財產之保單分割
    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共同財產為一方投保所產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且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包括現金價值、生存金、紅利收益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1、 婚後購買的保險,不管是自己給自己買的,還是自己給對方買的,保單所產生的現金價值都算共同財產(一般長期險都有現金價值)。
  • 婚姻關係夫妻財產到底如何分割?婚前婚後共同財產、個人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 夫妻離婚時對保險財產如何處理?保險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旦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保險財產如何處理呢?我相信有接受保險業務員服務經歷的人,一定都會記得,保險業務員在向你介紹保險各項好處時,當時給我們印象最深的一句是:保險屬於您的個人財產,如將來發生經濟糾紛,您的先生/太太無權拿走您的保單強行取走保險金,就算是離婚,這筆錢也還是您的保險業務員所說的,一旦發生所說的情形,真的能夠如他金口所說嗎?保險單的利益誰都拿不走,是真的嗎?
  • 夫妻離婚時對保險財產如何處理?保險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那麼問題來了,保險財產是否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一旦夫妻感情不和離婚,保險財產如何處理呢?對於所購買的保險產生的財產性的收益,結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就需要根據購買時間點(譬如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出資性質(譬如是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還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及保險種類(所購買的保險是人身險還是財產險)來確定,以下就採用列舉的方式分享一些大家經常遇到的常識吧。
  • 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孫某主張其與劉某實行分別財產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孫某未提交書面證據予以證明,劉某亦不認可二人實行分別財產制,法院不予採信。綜上,訟爭房屋系劉某與孫某結婚後購買,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關於房屋分割問題。雙方已離婚,離婚時對該房屋的歸屬未作處理,因此,劉某有權要求分割。
  • 淺談我國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
    主流觀點認為唯有夫妻離婚時,方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頒布,婚內財產分割在法律上尋找到了依據。該法律依據有的同傳統觀點背道而馳,有的則切合多年的司法實踐。在本文中,筆者針對《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對我國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予以介紹,指出並深入分析存在的問題,希望能夠為今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提供參考。
  •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效力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我國婚姻法有明確的規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執行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在執行案件過程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較為普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異議類案件較多,特別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解釋出臺後,強化了債權人關於夫妻共同債務主張的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在執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