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程傑、餘輝以經營足浴按摩項目為由,找到景德鎮某酒店老闆曾某商談租賃一事,雙方談成後,馬程傑一伙人安排由腦癱男子陳某2和曾某籤訂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為2.5萬元/月,並交納了5萬元押金。然後,馬程傑、餘輝開始出資裝修該賣淫場所,購買對講機等物品,還安裝攝像頭。
該賣淫場所開始營業,但生意慘澹,後又因場所內發生打架事件而暫停營業。經人介紹,馬程傑、餘輝又找到段寶壘合夥經營,三人約定由段寶壘負責賣淫場所的運營以及店裡工作人員、賣淫女的調配和工資分成,佔店內總營業額的78%,並向馬程傑支付2萬元押金;馬程傑、餘輝負責支付租賃酒店的費用和其他日常維護工作,佔店內總營業額的22%(在該份額內馬程傑佔60%、餘輝佔40%)。
該賣淫場所恢復營業。段寶壘從上饒市聘用李磊到賣淫場所負責具體管理所有工作人員和賣淫女(按考勤制度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給賣淫女定價、編排工號),聘用鍾偉在賣淫場所負責收銀、計算、分發工資和提成等財務工作。
陳美玲負責對新進賣淫女進行身體檢查和培訓,還聘用趙書偉、周豐、陳其波(在逃)和李磊帶到該場所的繆昭石、許勇兵四人負責招嫖(發卡、打電話等方式)、待客、介紹賣淫項目、輪流值守吧檯(登記賣淫女服務項目、次數、時間等)和望風(查看攝像頭、去一樓望風、用對講機提醒),李超負責外出開車帶客,馬程傑還安排李國鎮(在逃)與鍾偉對帳並拿走屬於馬程傑、餘輝分成的份額,安排袁敏宏負責監督鍾偉記帳、採買物品。
李磊的工資為5000元/月,其他工作人員工資為2000元/月,介紹嫖客還能獲得35元提成,李磊、繆昭石、許勇兵的住宿是店裡支付租金,其他工作人員自己解決食宿。
該賣淫場所累計組織15名賣淫女(含1名未成年人,有3名賣淫女是主動應聘通過李磊的微信加入)賣淫,統一定價、統一收取嫖資、按比例與賣淫女結算、按比例分紅給股東,牟取非法利益。景德鎮市公安局對該賣淫場所進行檢查,當場抓獲正在進行賣淫嫖娼人員7對、其他賣淫女8名以及工作人員繆昭石、許勇兵、趙書偉、周豐。
據賣淫女祝某所說:「她原來是在其他酒店賣淫,是段總叫她過來這邊的,她在店裡的工號是900,每次收費950元,店裡有750元、850元、950元三種全套服務,根據的賣淫女外貌定價,950元的店裡得400元,賣淫女得550元人民幣。850元的店裡得360元,賣淫女得490元,750元的店裡得320元,賣淫女得430元。還有單鍾(俗稱快餐)都是統一價500元,店裡得200元,賣淫女得300元。」
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人民法院,被告人段寶壘夥同被告人馬程傑、餘輝共同以招募、僱傭等手段組織他人賣淫,被告人李磊受段寶壘聘用具體管理工作人員和賣淫女,管理賣淫人員累計達十五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鍾偉、繆昭石、許勇兵、趙書偉、周豐、陳美玲、袁敏宏、李超明知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而實施管帳、招嫖、待客、運送、培訓等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應予刑事處罰。在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有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情節,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段寶壘、馬程傑、餘輝在組織賣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磊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李磊有立功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在協助組織賣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鍾偉、繆昭石、許勇兵、趙書偉、周豐、陳美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敏宏、李超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敏宏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段寶壘、餘輝、李磊、鍾偉、繆昭石、許勇兵、趙書偉、周豐、陳美玲、袁敏宏、李超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認罪,系坦白,酌情可依法從輕處罰。
一、被告人段寶壘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二、被告人馬程傑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三、被告人餘輝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四、被告人李磊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五、被告人鍾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六、被告人繆昭石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七、被告人許勇兵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八、被告人趙書偉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九、被告人周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十、被告人陳美玲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十一、被告人袁敏宏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十二、被告人李超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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