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3 07:57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王世琪 李知政
近日,有讀者反映:消費後沒有及時索要發票,一段時間後持有效憑證向商家索要發票時,對方卻以消費行為過去太久超出期限為由拒絕開具發票。這種現象是否普遍,是否合規合法?對此,記者展開調查。
記者發現,逾期不開發票的商家不在少數。有些商家表示逾期1個月不予開票,有些商家表示逾期3個月不予開票,還有些商家稱跨年不可開票。其中,最為普遍的是超市等商家的購物小票會註明允許開票的期限。比如,記者手頭的一張4月13日在世紀聯華杭州西湖文化廣場店的購物小票就寫有「購物之日起1個月內至購物門店開具發票有效」的字樣。
在杭州市建國北路的美利達自行車專賣店,老闆表示:「1個月之內的消費行為才能順利開票,除非消費者突然提出要報銷等特殊需求,我們可以為其開具發票,一般情況下不予補開。」他告訴記者,從經營者財務制度管理、稅務部門查帳的需要出發,超過1個月,發票補開流程就會特別複雜。
去年8月17日,記者於網易考拉杭州大廈中央商城店購入一臺富士拍立得相機,當時並未向商家索要發票。今年3月23日,記者向商家索要發票作為保修憑證,但工作人員表示,開具發票的期限為購買商品後1個月,超出期限不予開票。「這是我們的規定,整個零售行業都是如此,不信你可以去其他店問問。」工作人員說。
逾期就不開發票,如此做法是否有據可循?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何正兵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而現行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發票的開具時限,因此所謂逾期不予開票實際上是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商家以逾期為由拒絕開具發票不符合稅法規定。」稅法專家表示。此前,月銷售額3萬元內,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然而,消費者選擇延期開票,就可能讓商家某月的銷售額超過免稅額,增加其稅收成本,這也是他們不願逾期開票的重要原因。今年起,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徵點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
對於商家提到的補開發票流程複雜問題,省稅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由於商家稅收申報不規範造成的,稅收以申報為依據,如果商家按照規定在未開票的情況下依然完成申報,補開發票在流程上並不困難。
在調查中記者還發現,部分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以為確有「逾期不能開發票」的規定。省稅務局相關負責人建議消費者在消費後及時開票,如果遇到商家逾期不予開票等問題,應果斷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同時及時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投訴和舉報,稅務部門將積極幫助消費者協調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