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0首次提出AI運用原則,欲終結跨國科技巨頭避稅漏洞

2020-12-11 新智元

新智元彙編

編輯:鵬飛、張佳

【新智元導讀】G20各國財長就人工智慧發展以及國際之間的合作,提出首個人工智慧相關原則,以期構建可信賴AI的國家政策和國際合作。此外個財長就堵住跨國科技巨頭使用的漏洞達成共識,華爾街見聞稱此舉為「谷歌、Facebook等科技公司的一道大坎」。

在日本福岡舉行的G20(20國集團財長會議)於6月8日就處理人工智慧的原則達成了一致意見,原則旨在應對全球擴大引進人工智慧的運用。這是G20首次提及AI相關原則,日本總務相石田真敏8日晚出席記者會,強調AI運用原則「將成為今後的國際準則」

同時各方還就「制定共同規則,以堵住跨國科技巨頭使用的漏洞」達成共識。華爾街見聞稱這次稅收規則為「谷歌、Facebook等科技公司的一道大坎」。

G20提出首個AI相關原則

促進AI的包容性增長以及可持續發展

聲明指出,利益相關者應積極參與負責任地管理值得信賴的人工智慧,以追求人類和地球的有益成果,例如增強人的能力和增強創造力,以及保護自然環境,從而振興包容性增長以及可持續發展。

聲明提出了「以人為本」的價值觀。稱人工智慧參與者應在整個人工智慧系統生命周期中以人為本。應實施適合於當前背景並符合現有技術的機制和保障措施。

人工智慧系統應在其整個生命周期內保持「穩定、受保護且可靠」。以便在正常使用,可預見的使用或誤用或其他不利條件下,能夠正常運行,不會造成不合理的安全風險。

安全和隱私成為貫穿整個AI系統生命周期的重要關注點。AI參與者應根據其角色,背景及其行動能力,持續對AI系統生命周期的每個階段中應用系統的風險管理方法,以解決與AI系統相關的風險,包括隱私、數字安全。

在運用AI時應當保持公平和負責、決策流程透明,並實施問責制。需要讓利益相關者了解他們與人工智慧系統的互動,使受AI系統影響的人能夠理解因此造成的結果。

構建可信賴AI的國家政策和國際合作

聲明指出,各國應考慮長期公共投資,並鼓勵私人投資研發,包括跨學科的努力,以促進可信賴的AI的創新,重點關注具有挑戰性的技術問題。

另外,需要為AI培養數字生態系統,包括數位技術和基礎設施,以及酌情分享AI知識的機制。並為AI創造有利的政策環境,支持可靠AI系統從研發階段到部署和運營階段的靈活過渡。並鼓勵創新和競爭,以獲可信賴的AI。

各國應與利益相關者密切合作,解決在AI衝擊下的勞動者就業問題,使人們能夠在應用的各個方面有效地使用和與AI系統交互,包括為他們培訓必要的技能,並對受影響者的人給予支持並提供新機會。

聲明最後提出,要構建值得信賴的AI國際合作,希望各國共同努力,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其他全球和區域論壇中合作,促進AI知識的共享、可信賴AI全球技術標準的發展。

同時應該鼓勵開發和自行使用具有國際可比性的指標來衡量AI的研究、開發和部署,並收集證據基礎,以評估實施這些原則的進展情況。

據悉,AI運用原則基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上個月公布的AI相關理事會建議,在G20框架下達成一致。此原則有望構建新的國際規則、防止AI的不當運用與開發,並實現合理利用。

有關G20 AI原則請見下方聯合聲明末尾「ANNEX:G20 AI Principles」

https://www.mofa.go.jp/mofaj/files/000486596.pdf

G20提出「雙支柱」數字稅,堵住跨國科技公司的避稅漏洞

據悉,現行稅制以貨物的生產和流通為主要前提。然而科技企業所提供的多為線上服務,且消費者散布在全球各地,從而使得這些企業可以通過直接在稅率較低的國家建廠,利用稅法漏洞和商業慣例規避稅務壓力。

谷歌、蘋果、Facebook、亞馬遜等跨國科技巨頭一直以來採取上述方式避稅,被很多人認為是不公平的,因此廣受詬病。

會議期間準備的文件草案顯示,財政部長正在尋求制定「兩大支柱」的方法:第一個支柱是向跨國公司所有售出的商品和服務徵稅的協議,即使該公司在當地國家沒有實體存在;第二個支柱是「全球最低稅率」,以防止企業利用第一個支柱的漏洞進行避稅。

據CNN報導,這項徵稅計劃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提出,該組織的稅收政策與行政中心主管Pascal Saint-Amans表示,隨著數字經濟迅速興起,稅收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對數字巨頭徵稅也將給各國帶來更多收入。

據路透社報導,新規則意味著大型跨國公司的稅收負擔增加,但也會使像愛爾蘭這樣的國家更難以吸引外國直接投資,承諾超低的公司稅率。同時愛爾蘭等低稅率的國家也對此表示反對。

另外,一位與會的日本財政部官員向路透社表示,目前英美兩國就第一支柱存在分歧,七國集團(G7)對第二支柱也存在爭議,最終協議的籤署過程仍然充滿困難。

根據英國金融時報的報導,為此G20也在研究各種向數位化企業徵稅的可行方法:

計算科技公司的「非常規」利潤;使用現有的利潤計算,然後將其中一部分重新分配給不同的國家在任何給定國家,制定營銷和分銷的「基準利潤」

泰晤士報補充說,還需要一套規則來確定稅收目的,需要考慮指定的公司是否真的在某個國家存在,而不僅僅只考慮其所銷售的產品。

英國和法國一直是對大科技公司徵稅建議的最強烈支持者之一,法國立法者最近批准了對全球每年收入超過8.4億美元的數位化企業的數字廣告、個人數據銷售和其他收入徵收3%的新稅,而英國也可能制定類似的政策。

由於大型跨國科技公司多為美國巨頭,據泰晤士報稱,美國財政部長Steven Mnuchin曾警告稱這些提案被定性為對美國公司的直接攻擊,並可能造成雙重徵稅風險。

不過在8號的會議上,美國財政部長Mnuchin承認各國財長已就目標達成「強烈共識」,目前的關鍵在於技術實現,並主張制度設計應以「公平對待」為前提。英法兩國也表示如果實施G20規則,則本國現行規則將被擱置。

參考資料: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g20-japan-tax/g20-agrees-to-push-ahead-with-digital-tax-communique-idUSKCN1T903Dhttps://www.ft.com/content/f00d2f70-8a6f-11e9-a1c1-51bf8f989972https://edition.cnn.com/2019/06/07/business/tax-international-oecd-digital/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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