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充實完善愛國統一戰線和民族關係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為「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主要考慮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已經成為團結海內外中華兒女的最大公約數。實現中國夢,需要凝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奮鬥。只有把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都團結起來、凝聚起來,實現中國夢才能獲得強大持久廣泛的力量支持。將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與此相適應,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四條第一款中「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為「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主要考慮是: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覆強調的一個重要思想。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
(六)充實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正確把握國際形勢的深刻變化,順應和平、發展、合作、共贏的時代潮流,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統籌發展安全兩件大事,為我國發展拓展廣闊的空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七)充實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主要考慮是: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是國家的最高政治領導力量。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憲法從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屬性角度對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進行規定,有利於在全體人民中強化黨的領導意識,有效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國家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確保黨和國家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八)增加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主要考慮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精神的集中體現,凝結著全體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作這樣的修改,貫徹了黨的十九大精神,有利於在全社會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鞏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礎。
(九)修改國家主席任職方面的有關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刪去。主要考慮是:這次徵求意見和在基層調研過程中,許多地區、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群眾一致呼籲修改憲法中國家主席任職期限的有關規定。黨的十八屆七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召開期間,與會委員代表在這方面的呼聲也很強烈。大家一致認為,目前,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都沒有作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採取上述做法,有利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
(十)增加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增加這一規定,有利於設區的市在憲法法律的範圍內,制定體現本行政區域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更為有效地加強社會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有利於規範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行為。
(十一)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為了貫徹和體現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精神,為成立監察委員會提供憲法依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節後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就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名稱、人員組成、任期任屆、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與此相適應,還作了如下修改。(1)將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三條第三款中「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2)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3)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4)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六十二條第六項後增加一項,內容為「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後增加一項,內容為「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在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六項中增加「國家監察委員會」;在第十項後增加一項,內容為「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5)將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將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為「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6)刪去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第八十九條第八項「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中的「和監察」。刪去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中的「監察」。作上述修改,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成果,貫徹了黨的十九大關於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部署,也反映了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職權的新變化以及工作的新要求。
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這裡還需要說明的是,我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後,全國人大先後4次作出修正,共通過31條憲法修正案,31條憲法修正案單獨排序。其中,1988年修正案2條,即第一條和第二條;1993年修正案9條,即第三條至第十一條;1999年修正案6條,即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2004年修正案14條,即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因此,現在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憲法修正案(草案),從第三十二條起排列條序,共21條憲法修正案,即第三十二條至第五十二條。
需要說明的是,在中央修憲建議和憲法修正案(草案)形成過程中,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就堅持和加強中國共產黨領導、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外交工作、國防和軍隊建設、國家安全、港澳臺工作、黨的建設等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現在憲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修改雖然不多,但覆蓋面寬、覆蓋率高,修改內容在黨內外具有廣泛的高度的共識。除此之外,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還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和建議。對每一條意見和建議,黨中央都責成憲法修改小組作了認真研究和考慮。這次憲法修改,黨中央確定的原則是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非改不可的進行必要的、適當的修改。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黨章、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文件、中央全會文件、黨中央和國務院文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和全面闡述的,這次就不再在憲法中表述了。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將來可以通過制定和修改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來解決,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或者在有關法律案說明、回應性文件中作進一步明確和澄清。有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則需要對深化相關領域改革作出決策部署、經過實踐檢驗後再考慮完善憲法有關規定。
2月28日,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更名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上述調整涉及憲法第七十條中法律委員會名稱的規定。根據黨中央精神,將這個問題在本次會議審議憲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併考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