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的「堅守」與「變革」

2020-12-17 光明思想理論網

  作者: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周剛志

  編者按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深刻體現了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新成就新經驗新要求,對於黨和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為推動認真學習領會憲法修正案、大力宣傳貫徹實施憲法,湖南日報特約法學專家解讀憲法修正案。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言:「法律必須保持穩定,但是又不能一成不變。」隨著社會、經濟與政治等各種因素的改變,憲法和法律的變動勢在必行。自1954年首部憲法通過、1982年憲法公布實施以來,我國憲法不斷完善,根據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與發展需要,分別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進行了五次修改。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五次憲法修正案,共21條;本次憲法修改吸納了我國新時期社會主義改革的諸多理論與實踐成果,修改的條文與內容舉世矚目。

  中共十九屆二中全會指出,憲法修改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嚴格依法按照程序進行;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凝聚共識,確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則,做到既順應黨和人民事業發展要求,又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保持憲法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憲法法律的發展規律之一,就是既要通過憲定和法定的程序,使憲法和法律的修訂也要依憲依法進行,同時又要確保憲法法律修訂內容與修訂前的內容之間具有歷史連續性。這樣,憲法和法律規範的運行才不會突然因規範的改變而陷入亂局。因此,我們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本次憲法修正案,就須精準把握我國現行憲法與歷次憲法修正案之間的內在關聯,把握第五次憲法修正案對國家根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堅守」,以及對某些具體制度的「變革」。

  第一,憲法修正案體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發展的階段性與連續性。憲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將「科學發展觀」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新增的指導思想寫入憲法,同時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與「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強調「五大文明」的協調發展,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列為新的「國家發展目標」,將「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列為「愛國統一戰線」的新成員,回應了新時期憲法改革的要求,體現了國家指導思想發展的最新成就。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科學發展觀」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寫入憲法,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不同歷史時期所形成的理論成果,以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內在連續性。

  第二,憲法修正案體現了國家「根本制度」存續的穩定性與權威性。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憲法修正案第三十六條在憲法第一條第二款後增寫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使我國社會主義制度這一根本制度的本質特徵更為鮮明。憲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除外)均涉及到國家監察委員會的設立與職權,以憲法修正案形式確認了國家監察制度改革的成果,體現了我國監察制度由行政監察體制向國家監察體制轉變的特點。與此同時,憲法修正案將國家監察機構納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體系之中,使之成為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國家機構,體現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穩定性與權威性。

  第三,憲法修正案體現了國家「憲法制度」的權威地位與最高效力。各國憲法實踐說明,要維護憲法規範的至上權威,就必須培育憲法權威意識,確保國家機關嚴格依照憲法行使權力。在我國,實現憲法權威的關鍵在於確保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因此,憲法修正案第四十條增加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就職宣誓制度,旨在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的憲法意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中指出:黨章對黨的中央委員會總書記、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憲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都沒有作出「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採取上述做法,有利於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因此,憲法修正案第四十五條刪除了「國家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性條款。由此可見,本次憲法修正案有關具體制度的修改,體現了憲法變動性與憲法權威性的統一,有利於維護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因而確保憲法的至上權威。

[責任編輯:鄭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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