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12月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布關於對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根據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21日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與相關方籤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結合齊齊哈爾建華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醫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相關補償義務人以前年度已支付的補償情況,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作為建華醫院的補償義務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股份補償4,485,506股,並需返還該部分股份已獲取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現金紅利款449,657.62元。
截至目前,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存在未向上市公司償付上述業績補償的情形,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重大資產重組實施完畢後,凡因不屬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事前無法獲知且事後無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所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未達到資產評估報告或者估值報告預測金額的80%,或者實際運營情況與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管理層討論與分析部分存在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以及對此承擔相應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資產評估機構、估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在同一報刊上作出解釋,並向投資者公開道歉;實現利潤未達到預測金額50%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上市公司、相關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除因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自然災害等承諾相關方自身無法控制的客觀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諾或違反承諾的,我會依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對承諾相關方採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將承諾相關方主要決策者認定為不適當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選等監管措施。
具體如下:
關於對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康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根據2015年6月23日、2015年9月21日創新醫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與相關方籤署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結合齊齊哈爾建華醫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華醫院」)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業績完成情況及相關補償義務人以前年度已支付的補償情況,你公司作為建華醫院的補償義務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股份補償4,485,506股,並需返還該部分股份已獲取的上市公司2017年度現金紅利款449,657.62元。
截至目前,你公司存在未向上市公司償付上述業績補償的情形,構成超期未履行承諾。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請你公司高度重視業績承諾的補償,儘快履行業績補償義務。同時,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後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