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江蘇證監局發布關於對江蘇鼎犇瀚涵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犇瀚涵)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鼎犇瀚涵在管理鷹潭巨鼎投資管理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鷹潭巨鼎)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鷹潭巨鼎相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投資運作過程中,一是籤署的投資協議要素不齊全;二是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資企業鴻景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景高新)召開股東大會,及時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增加註冊資本程序;三是對於鴻景高新2016年年報中應付鷹潭巨鼎投資款金額異常等情況,未採取有效措施了解實際情況;四是未按合同約定召開合伙人大會。未能勤勉謹慎履行管理人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現對鼎犇瀚涵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具體如下: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江蘇鼎犇瀚涵投資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江蘇鼎犇瀚涵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管理鷹潭巨鼎投資管理有限合夥企業(以下簡稱鷹潭巨鼎)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鷹潭巨鼎相關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投資運作過程中,一是籤署的投資協議要素不齊全;二是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資企業鴻景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景高新)召開股東大會,及時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增加註冊資本程序;三是對於鴻景高新2016年年報中應付鷹潭巨鼎投資款金額異常等情況,未採取有效措施了解實際情況;四是未按合同約定召開合伙人大會。未能勤勉謹慎履行管理人責任。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並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12月5日
來源:中國網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