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被判為爛尾私募「連帶賠償」 太平洋證券提起上訴

2020-12-16 手機鳳凰網

本報記者郝嘉奇 夏欣 合肥、南京報導

今年3月,太平洋證券(601099.SH)因「保管」私募基金遭遇爛尾,被投資者告上法庭。

投資者代理律師張曉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被告南京中乾融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中乾」)被判向投資者支付投資本金5760萬元及利息;被告太平洋證券對於南京中乾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15%賠償責任。

判決之後,太平洋證券提起上訴。太平洋證券方面接受本報記者採訪稱:「目前南京中院已經受理我司兩個案件的上訴請求,並分配了承辦法官,二審開庭時間未定。」

私募爛尾

2015年11月19日,南京中乾設立中航工業園契約型投資基金,共募集5760萬元,涉及21名投資者。

此後,中航工業園項目爛尾,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目前南京中乾已被列入經營異常信息名錄,原因是「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

原告代理律師、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曉告訴記者,當初基金合同裡的增信措施不是實際無法起效,就是提供增信的相關方否認增信,令投資者陷入困境。

基金合同約定,基金成立後20日,應由南京中乾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辦理備案,然而直至南京中乾被列入「經營異常」,基金產品都未備案。

江蘇證監局接投資者舉報,於2018年2月在官網發布了因該契約型基金未備案而對南京中乾的警示信息。《警示函》寫道,基金募集完畢,南京中乾一直未根據中基協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

由於該基金管理人歇業,融資方「經營異常」,投資者將南京中乾和基金「保管人」太平洋證券告上法庭,稱被告存在欺詐,要求被告支付基金本金及收益。

記者獲得的基金合同顯示,太平洋證券擔任基金資金「保管人」、外包機構、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機構。值得注意的是,在該基金宣傳材料中,太平洋證券的身份卻是「託管人」。

張曉認為,太平洋證券正因為不具備託管人資質,為規避責任而使用「保管人」字樣。合同裡卻頻繁出現「託管」表述,太平洋證券未明示本基金不採取託管,客觀上誘導了投資者。

在庭審舉證質證階段,張曉指出合同中沒有明示基金不設託管,沒有約定製度措施及糾紛解決機制。太平洋證券一審代理律師孫勁濤反駁道,這些內容與原告指控太平洋證券欺詐無關聯關係。

孫勁濤稱,太平洋證券在為該基金充當保管人之前,就已取得了綜合託管資質,不存在欺詐的事實。

太平洋證券承擔15%補充賠償責任

隨著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各方需承擔的責任明確,太平洋證券被判擔責。

法院判決顯示,基金管理人南京中乾未按規定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於2016年11月1日被註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且未告知投資者並採取補救措施。

管理人實際並未完全履行基金風控措施,基金合同到期,管理人未採取積極清理債權債務措施,未能提交基金財產實際損失。2016年,在基金所投項目方公司破產清算後,管理人始終未向破產受理法院申報過債權。

因此,管理人南京中乾未履行管理人義務,致使投資者不能收回本金及利息,對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應向投資者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

判決書還認定,託管人太平洋證券雖然盡到了開設帳戶、根據管理人劃款指令等相應主要職責,但管理人被取消私募資質,而後也未能選任新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已出現約定的終止情形下,太平洋證券應監督查詢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並有權要求其改正。

合同一方當事人、託管人太平洋證券對管理人未完全履行風控措施並不知情,對項目方公司破產之事實也不知情,其行為對投資者的損失及損失的擴大存在關聯性,太平洋證券負有一定的責任。

因此,法院酌定太平洋證券作為託管人對投資人基金財產的實際損失部分,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

此外,原告投資者認為被告管理人和被告託管人存在欺詐行為,並主張撤銷涉案基金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賠償相當於有條件的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南京中乾實際歇業,但主體存續,名下沒有資產。中航工業園項目爛尾,被其他債權人申請破產,南京中乾的投資款也全部沒有收回。

因此,在南京中乾不能清償的情況下,被告太平洋證券需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15%賠償責任。

張曉表示,太平洋證券15%的賠償責任相當於一種有條件的連帶責任。

記者計算發現,上述私募基金共募集了5760萬元,如果南京中乾沒有資產來償還投資者,太平洋證券按照15%或將賠償864萬元,如果算上利息還會更多。

張曉還說:「目前已判決的案件都在等待二審,剩餘的案件法院中止審理。二審預計將於春節後開庭審理。」

12月20日,孫勁濤告訴記者,一審判決後,太平洋證券已提起上訴,不過自己並不擔任二審代理律師,對後續情況不了解。

記者注意到,太平洋證券近年來屢陷訴訟糾紛。天眼查信息顯示,太平洋證券涉及的法律訴訟事件多達數十起。其中,案由多數是合同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據公告,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太平洋證券及子公司近一年累計涉及的訴訟(仲裁)事項金額合計10.13億元。

太平洋證券並未公告前述私募基金糾紛情況。對此,太平洋證券方面向記者解釋:「由於金額小,只是累計了涉訴金額,無須披露具體情況。」

2019年三季報顯示,太平洋證券1至9月實現營業收入近14億元;歸母淨利潤近4億元,較上年同期扭虧為盈。

(編輯:夏欣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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