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融解讀-中國特色證券糾紛集體訴訟制度

2020-09-05 律簇

在《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以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化解群體證券侵權民事糾紛的程序指引(試行)》相繼發布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7月31日正式公布《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以司法解釋的方式確立該類糾紛的全國性規則。同日,證監會發布《關於做好投資者保護機構參加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發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全力支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工作,就此形成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相匹配的「司法解釋+監管規定+投保機構業務規則」的中國特色證券糾紛集體訴訟制度。



一 《若干規定》的基本內容解讀

《若干規定》所指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

普通代表人訴訟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起的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

《證券法》第九十五條:

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

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託,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並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為方便大家理解兩種程序,法融團隊特製作下圖:

二 《若干規定》的要點解讀

1、特別代表人訴訟集中管轄

從上圖也可見,《若干規定》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實施集中管轄,明確由涉訴證券集中交易的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而言,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涉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樣做的意義有利於相關法院積累審判實務經驗,對同類型的群體訴訟糾紛做到同案同判,裁判尺度的統一,成立專門的審判機構。並且集中管轄可以避免受理法院收到來自地方的不當幹擾,保障實質性公平。

2、代表人訴訟的前置條件

根據《若干規定》,如需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原告需提交有關行政處罰決定、刑事裁判文書、被告自認材料、證券交易所和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等給予的紀律處分或者採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證明證券侵權事實的初步證據。但就算缺乏以上相關材料,法院也應當按照普通共同程序進行審理。

3、充分保障證券代表人訴訟中投資人的訴訟權利

第一,充分保障原告的表決權,代表人的推選實施一人一票;

第二,充分保障原告的知情權,代表人對於決定撤訴、達成調解協議、變更或放棄訴訟請求、放棄或決定上訴等重要訴訟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全體原告。

第三,充分保障原告的異議權,原告認為代表人不適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代表人資格;對代表人撤訴、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等決定以及調解協議草案,原告有權提出異議。

第四,充分保障原告的複議權,原告對人民法院經先行審查裁定確定的權利人範圍有異議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五,充分保障有異議的原告的退出權,普通代表人訴訟中,投資人對推選出的代表人不滿意的有權撤回權利登記並另行起訴;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符合權利人範圍的投資人可以在公告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聲明退出;經聽證程序後,投資人對代表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仍不認同的,可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

最後,充分保障原告的上訴權,代表人放棄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提起上訴的權利;代表人決定上訴的,不影響個別投資者放棄上訴的權利。

4、大大降低投資人的維權成本

由於證券糾紛的特殊性,受害人可能遍及全國,《若干規定》中人民法院審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案件,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提高審判執行的公正性、高效性和透明度。

此外,為了降低訴訟門檻和維權成本,《若干規定》還明確了代表人請求敗訴的被告賠償合理的公告費、通知費、律師費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5、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啟動

根據《若干規定》,首先由十人以上的權益受損投資者以起訴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起訴狀中表明當事人人數不確定;其次,法院初審後確定權利人範圍並發出權利登記公告,其中應當特別說明投資者保護機構相關情況、聲明退出方式及未聲明法律後果等;再次,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五十名以上權利人的特別授權,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針對同一代表人訴訟,原則上只能由一個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作為訴訟。最後,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投資者跟進案件情況,回應投資者的訴求。

三 小結

《若干規定》的出臺標誌著中國證券糾紛集體訴訟制度的完善及對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落實,並且對資本市場合規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戰。雖然中國的證券糾紛集體訴訟仍有很長的路要走,但隨著投資者維權重視程度的加強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勢必能更好地維護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和良好生態,打造一個合規、公平、透明、開放的證券市場。





餘偉權

北京市康達(廣州)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畢業於暨南大學,從事法律工作長達10年,曾在大型金融集團擔任高級法律管理職務,有豐富的金融、私募基金、證券、銀行業務經驗、公司法務經驗以及商事法律實戰經驗。同時擔任多個商會、行業協會、私募基金、大中型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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