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初期階段的順暢運行,減少可能出現的外界質疑,建議在預研、專家評估環節這兩方面完善選案程序。」曾在證監系統工作多年的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資深顧問、法學博士黃江東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2020年末,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透露,資本市場法治建設即將迎來兩項重大進展:一是證監會推動的首例集體訴訟即將啟動;二是證監會將設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
2021年伊始,退市新規落地後首個交易日,資本市場取得「開門紅」。針對集體訴訟制度、退市新規、刑法修正案(十一)、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等近期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熱點問題,黃江東逐一作了深入解答。
首例集體訴訟在即,制度架構具備
2020年12月31日,證監會就退市新規答記者問中提到,近日,全國人大已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行為的違法違規成本,首單集體訴訟案件已正式啟動。
我國支持集體訴訟實施落地,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95條第3款,從法律層面確立了中國式證券集體訴訟。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細化了證券集體訴訟的制度安排;緊接著,證監會和投服中心也陸續出臺規則指引,進一步推動集體訴訟付諸實踐。
黃江東告訴記者,目前「萬事俱備,只欠東風」,證券集體訴訟的制度架構已搭建完畢,只待首例案件的正式啟動。
首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的啟動,標誌著集體訴訟制度得以「激活」。黃江東認為,其主要意義在於:
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讓受到侵害的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同時,集體訴訟也有助於強化對違法主體的民事責任追究,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形成市場威懾,倒逼上市公司提高內部治理和規範運作的水平,進而打造規範透明、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首例集體訴訟的選取,引發廣泛關注。我國證券集體訴訟的主要特徵之一是由投資者保護中心主導,包括選定案件及擔任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等。
在案件的選取問題上,2020年7月31日頒布並實施的《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特別代表人訴訟業務規則(試行)》(下稱《投服中心業務規則》)明確了投服中心可以參與的集體訴訟案件類型。
《投服中心業務規則》第16條規定,行投服中心可以參加的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類型為:有關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範意義,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等。
黃江東表示:「首例集體訴訟案件應在符合前述類型的案件中選取,同時也應具有較強的示範意義。」
完善選案程序,力保初期順暢
實際上,證券集體訴訟是一項新制度,儘管已出臺司法解釋和相關業務規則確保集體訴訟的順利實施,但過程中遇到一些波折在所難免,如集體訴訟案件選擇不當,可能會引發質疑。
在案件的選定程序上,《投服中心業務規則》規定,投服中心首先對案件進行預研,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可啟動重大案件評估機制。投服中心結合重大案件評估會意見,決定是否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
黃江東進一步分析稱,為保障集體訴訟制度初期階段的順暢運行,減少可能出現的外界質疑,建議在以下兩方面完善選案程序:
在預研環節,除《投服中心業務規則》第16條明確列出的選案情形外,投服中心可將案件的勝訴概率以及是否有更好的替代性救濟途徑作為預研考量,在權衡效率和效果的基礎上,將有限的公共資源投入到更能實現社會效果的案件中。
在專家評估環節,建議對重大案件的評估機制應作為一項必經程序,這樣可以充分吸納投服中心的工作人員、外部專家學者、公益律師以及一些投資機構代表等,使得案件的最終選擇結果更具公信力。
我國證券集體訴訟的制度設計,旨在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同時,為了防止出現國外「退出制」集體訴訟的弊端,又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黃江東指出,有以下幾點特徵值得關注:
第一,對集體訴訟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較少,《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限縮了集體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範圍,有助於提升集體訴訟的效率。
第二,投保機構(目前具體指投服中心)是可以提起證券集體訴訟的唯一適格主體,投服中心受證監會直接管理,其主要領導由證監會任命,其在特別代表人訴訟中的重要情況也需向證監會報告,可以說,投服中心主導的集體訴訟帶有濃重的官方色彩,可以預見,我國的證券集體訴訟將以「穩健」而非「激進」的方式推行。
第三,《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突破了我國既有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向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轉化機制,允許投資者保護機構在普通代表人訴訟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權利人特別授權時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實現了兩種訴訟制度之間的無縫對接。
信息化時代,打擊違法待合力
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幕交易、「老鼠倉」、操縱市場……這些屢禁不止的亂象及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害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2020年7月11日,國務院金融委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會議提出由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形成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合力,共同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若干意見》。在黃江東看來,這是中央層面首次審議通過關於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專門文件,預示著完善證券執法司法體系提上日程。
「信息化時代下,證券違法犯罪活動的隱蔽性、專業性、複雜性不斷提高,給證券執法工作帶來新挑戰,『單打獨鬥』的執法方式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黃江東指出,證監會和相關部委應加強協同配合,加強重大案件協調,完善信息共享機制,形成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強大合力,進一步提升證券執法效能。
2020年3月起實施的新《證券法》,已經明確釋放了監管層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懲治力度的信號。
我國投資者保護工具箱不斷豐富。黃江東指出,先行賠付、欺詐發行責令回購、證券集體訴訟這三種投資者保護制度屬於「核武器」,見效快、威力大。理論上說,三種制度相輔相成,可配套使用。
具體實施中,三種制度應有側重。黃江東分析稱,目前,實踐中的先行賠付案件已有3例,分別為欣泰電氣、海聯訊和萬福生科,據報導,上述3例先行賠付案件中,共賠付3.4萬人、金額達5.09億元,賠付比例均在95%以上。
從實踐效果來看,先行賠付速度快效率高,是相對直接、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手段。黃江東打了個比方,假設出現虛假陳述案件,倘若能進行充分的先行賠付,則理應不需要責令相關責任人進行回購,也可能不需要啟動民事訴訟程序。
然而,如果先行賠付沒有啟動或者賠付不充分,則監管機構就可能責令發行的責任人進行回購。另外,也可以由受害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或者採取集體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刑法修正案標準待細化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於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
證監會指出,此次刑法修改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改革相適應,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
「整體上看,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證券犯罪的罪名對犯罪主體或犯罪手段有所增加、在量刑檔次和罰金刑上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調整,以此方式強化打擊犯罪力度,以維護資本市場秩序。」黃江東表示,主要有三點變化值得關注:
一是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主要體現在量刑檔提升和罰金刑的提升。
二是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控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三是明確中介機構人員的「看門人」職責。對於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刑法第229條5至10年有期徒刑的最高量刑檔,這些修正應當引起相關中介機構人員的高度重視。
業內人士認為,繼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後,還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修正案相關內容予以細化。
其中,黃江東向記者舉例稱: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罰金刑由限額罰金制改為無限額罰金制,取消了原本2萬至20萬元的限制範圍。鑑於信息披露行為可能造成投資者巨大損失,新《證券法》第197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組織、指使行為可處以最高1000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最高500萬元罰款。
「然而,刑法修正案(十一)關於該罪罰金的標準尚不明確。」黃江東建議,在新《證券法》的罰款標準基礎上,後續出臺司法解釋對罰金標準予以明確。
全面註冊制時代,維權臨「大考」
2021年是推進全面註冊制的重要之年。從法治供給保障方面而言,我國還有多方面有待完善。
「《證券法》正式實施、刑法完成修正,資本市場全面推行註冊制的法律框架基本就位,我國資本市場嚴刑峻法的時代已經到來。」黃江東說。
強監管、嚴監管的主流態勢下,也要結合柔性執法方式,以實現最佳的執法效果。在黃江東看來,如加強行政和解、行政調解的制度適用等,給予市場主體更多的制度選擇,以實現最佳的監管效能。
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關鍵的基礎性制度,同註冊制改革一起成為資本市場高質量「出入口」。2020年12月31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退市新規,「嚴厲程度」再升級。
對此,黃江東認為,今年以來,監管層就退市制度改革問題頻頻發聲,提出要深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簡化退市程序,強化退市監管力度,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出機制。退市制度有利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從而降低市場投資風險。
「從本質上說,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就是加強投資者保護的有力舉措。也只有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落到實處,退市制度才是真正具有生命力的制度。」黃江東強調。
退市新規正式實施,2021年將有一批公司經歷優勝劣汰,對相應的投資者保護工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
黃江東坦言,常態化退市機制下,投資者維權案件將增多。鑑於新《證券法》賦予了投保機構更多的維權職能,不難預見,在未來的維權過程中,將對投保機構綜合運用維權方式的能力提出考驗。同時,市場也對投保機構主導或引導下的維權效果有更多的期待。
(文章來源:國際金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