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不動產證「使用期限」非指房屋所有權

2020-12-22 魯網

《不動產權證書》內頁樣式及國土部發布的填寫規範。圖據「@國土之聲」

《不動產權證書》內頁樣式及國土部發布的填寫規範。圖據「@國土之聲」

  新京報訊 (記者李丹丹)近日,有輿論稱新版《不動產權證書》中出現的「使用期限」一欄內容意味著「全國業主變房客」。昨日,國土資源部就此說法正式回應,房屋所有權本身不存在期限問題。

  國土資源部的官微「@國土之聲」還解釋,《不動產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而指的是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

  產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

  國土部表示,新版《不動產權證書》設置的「使用期限」並非可有可無。一方面,能夠讓權利人以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續期的,方便權利人及時續期,依法保護合法權利;另一方面,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國土部稱,產權登記一直有使用期限。在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分散登記時期,土地登記也有限期,國有土地使用證上就有反映;部分房地合一城市的房地產權證書上也記載了土地使用權期限。

  土地所有權等不用填寫

  國土部同時對「使用期限」的填寫內容進行了釋義,即土地上有房屋、構築物的,由於房屋所有權無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寫土地出讓合同中記載的土地使用權起止日期,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海域上有構(建)築物的,只填寫海域使用權的起止日期,填寫「海域使用權××××年××月××日起××××年××月××日止」。土地所有權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未明確權利期限的不填寫。

  此外,國土資源部還在微博上貼出了《不動產權證書》內頁填寫範例。

  釋疑1

  《不動產權證書》有什麼用?

  《不動產權證書》是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後,給權利人頒發的統一證書。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國土資源部表示,權利人申請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表明了權利人的不動產權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護。權利人也能夠根據證書記載的內容,及時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動產財產狀況,有效便捷地開展有關交易,保護和實現自己的不動產合法權益。

  發證是不動產登記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動產權證書》要發放到權利人手中,證書發放的及不及時、記載的準不準確,對登記機構也是一種監督,有利於規範不動產登記行為。《不動產權證書》也是重要的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是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必備材料,能夠輔助登記機構審查登記的內容,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

  此外,《不動產權證書》的內容根據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如果證書和登記簿記載不一致,除有證據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外,應以登記簿為準。

  釋疑2

  為什麼沒有具體的不動產類型?

  中國不動產的種類比較繁雜,有土地、海域、房屋、森林、林木、草原、水域、灘涂等。分散登記時期,基本上每一類不動產都有相應的登記體系和證書樣式,造成了證書種類繁多。

  國土資源部表示,統一登記後,需要將原來各類不動產證書記載的內容集成到一本證書上記載。考慮到證書的統一適用性,證書在內容設置上規避了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名稱,提煉出了原來各類證書上的一些共同性內容,比如權利人、共有情況、坐落、不動產單元號、用途、面積等。

  此外,《不動產權證書》設置了「權利類型」欄,具體的不動產類型在頒發證書時,可以通過「權利類型」的填寫體現出來。權利人通過「權利類型」,能夠清楚地看到權利人擁有的不動產及其權利種類。如權利人擁有一套商品房,則在「權利類型」中可以看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土地權利和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以及土地權利使用期限等,在「權利性質」、「用途」、「面積」、「使用期限」中可以看到對應的內容。

  (原標題:國土部:房屋所有權不存在期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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