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超市偷刀砍死女童,女童家屬狀告超市!法院這樣判!

2020-09-11 晉州普法

來源/ 綜合自江南都市報、裁判文書網、法眼觀察

案件背景:2015年11月25日晚6時許,新餘女子毛某因打電話給其前男友,但對方未接電話,毛某很是生氣並萌生殺人想法。隨後,毛某來到新餘市城南步步高一購物廣場超市內,偷拿了兩把菜刀在隨身攜帶的花色提包內,未付款又從超市進口處偷偷離開。之後,毛某來到位於新餘市電動一條街的一家網吧內,借用路人的手機再次撥打其前男友的電話,但對方仍未接聽。此時,毛某感到生活無望,便拿出一把菜刀走出網吧尋找殺人目標。恰逢市民趙某騎電動車搭載女兒胡某(5歲)經過,毛某便持刀砍向胡某頭部、背部數下,5歲的小女孩當即倒於血泊中,後被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傷勢過重死亡。經江西精神病學司法鑑定所鑑定,毛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經法院審理判決,毛某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案發後,被殺女童胡某的父母胡某華、趙某夫婦將毛某、毛某的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該權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毛某持刀將原告之女砍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毛某在超市內偷拿兩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後,從超市進口處離開,並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員的阻攔,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後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將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於管理導致毛某偷拿菜刀作為作案工具,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法院酌定超市應承擔15% 的補充賠償責任。

新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贛05民終377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地王購物廣場。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毛某。(現在江西省女子監獄服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毛養父(系毛某養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毛養母(系毛某養母)。

原審被告:毛生父(系毛某生父)。

原審被告:毛生母(系毛某生母)。

原審被告:步步高連鎖公司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5年11月25日晚6時許,毛某因與其前男友感情糾紛,便萌生殺人想法,隨後來到地王購物廣場,拿了兩把菜刀並放在隨身攜帶的花色提包內未付款就從超市進口處離開步步高超市,且在離開超市時未受地王購物廣場工作人員的阻攔。之後毛某來到冰靈網吧,恰逢趙某騎電動車搭載其女胡某經過,毛某持刀砍向被害人胡某頭部、背部數下,被害人胡某當即被送往新餘市中醫院搶救治療,後搶救無效死亡,共花費醫療費7892.25元。經江西××學司法鑑定所鑑定,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2016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4)渝刑初字第0020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毛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後毛某家屬支付賠償費用30000元。另查明,毛養父、毛養母系毛某的養父母,毛某與毛養父、毛養母形成養父母子女關係,毛生父、毛生母系毛某的生父母。

一審法院認為: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該權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毛某持刀將胡某、趙某之女砍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關於步步高股份公司、地王購物廣場的賠償責任,毛某在地王購物廣場處偷拿兩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後,從地王購物廣場步步高超市進口處離開,並未受到地王購物廣場工作人員的阻攔,地王購物廣場存在管理不到位。後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將胡某、趙某之女砍死,地王購物廣場疏於管理,導致毛某偷拿菜刀作為作案工具,對該侵害事故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過錯,本院酌定地王購物廣場應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因步步高股份公司與地王購物廣場不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係,也不是地王購物廣場總公司,故步步高股份公司對於胡某、趙某的損害不承擔責任。關於胡某、趙某主張毛某、毛養父、毛養母、毛生父、毛生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毛養父、毛養母系毛某的養父母,毛某一直由毛養父、毛養母撫養長大,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父母子女的規定,毛生父、毛生母與毛某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毛養父、毛養母的收養關係而消除。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處於發病期,作為監護人的毛養父、毛養母未盡到監護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定醫療費7892.25元;死亡賠償金:24276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28735元;胡某、趙某各項損失,以上合計329387.25元,由毛某、毛養父、毛養母共同承擔,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還應支付299387.25元;地王購物廣場承擔15%的補充賠償責任即49408元。一審法院判決:

一、毛某、毛養父、毛養母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胡某、趙某賠償金299387.25元。

二、地王購物廣場應對上述款項中的49408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三、駁回胡某、趙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屬生命權糾紛。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地王購物廣場是否要承擔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除了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外,對由此造成的民事權利的損害,應依法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本案中,毛某持刀殺害胡某及趙某的女兒已構成犯罪並被判刑,因該行為給該兩受害人造成損失被原審判決責令賠償,毛某因患××,對其負有監護職責的養父母毛養父及毛養母亦被判決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所應當,於法有據,上述判決結果毛某、毛養父、毛養母均服判,本院不再贅述。

關於本案地王購物廣場的責任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本案中,地王購物廣場作為一家大型商場步步高超市的所有人和經營管理者,本應對其經營場所的防盜和商品安全有一套完善且規整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制度,卻疏於管理和防控,對其銷售的菜刀(兩把)被毛某盜出而未發現,未盡到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讓這種對人身有潛在威脅的特殊商品被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控制其行為的人所掌控並造成現實殺人結果,地王購物廣場這種疏於防範的過失構成了××患者毛某殺人結果的先決條件,該不作為是為前因,與毛某殺人行為作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因果關係,地王購物廣場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顯然存在過錯,其關於損害行為不發生在其管理的商場、損害對象不是其服務的顧客以及無因果關係不應擔責的辯解,於事無理,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鑑於原審基於地王購物廣場的過錯(疏失)行為對本案損害結果影響力的大小,判令地王購物廣場承擔15%補充賠償責任,本院認為並無不當。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處理公允,但適用法律有遺漏,本院更詳盡地予以援引。

綜上所述,地王購物廣場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有遺漏,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判決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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