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王某和周某相戀結婚,沒過幾個月就生了一個女兒。雙方都非常高興。但是隨著孩子們越長越大,周某覺著竟然和自己一點都不像,因為周某是醫生,於是偷偷地給女兒做了親子鑑定,發現自己11歲的女兒竟然不是自己的,於是他和周某對質。在鐵證面前,她承認自己在結婚前和一個已婚男人有過一段時間。她不知道對方結婚了,懷孕後,她需要找個人結婚生子,所以找了周某結婚。周某非常氣憤,於是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損失。那麼養了多年的孩子發現不是親生的,是否能夠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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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某能要求什麼樣的賠償?
首先,我們需要弄清楚撫養孩子是父母的義務。王某對孩子的撫養責任無疑是法定的,因為她是孩子的媽媽。那麼,周某有義務撫養婚姻期間不是自己的女兒嗎?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監護權包括通過法定程序收養子女,或繼父與子女的關係。雖然本案中的女兒是王某的私生子,但不存在合法的收養情節,也不是繼父與孩子之間的關係。因此,在法律關係中,周某沒有撫養女兒的法定義務。
女兒是王某生的,他給周某戴綠帽子,所以周某不需要承擔撫養責任。如果他已經承擔了多年的撫養責任,他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贍養費的損失,這個是合法的。贍養費以當地家庭年人均消費支出為核算標準酌情確定。
2、周某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養了多年的孩子,發現自己不是自己的孩子,肯定會備受打擊。那麼,周某可以以此為由向法院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王某故意隱瞞孩子不是周某的事實,這違反了《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應該忠於對方、互相尊重的規定。對周某情感和精神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王某能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理論上存在不少爭議,但在實踐中,確有案例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婚前刻意隱瞞懷孕,找男方結婚,這種傷害比出軌更可恨。有句話說:女人起碼知道孩子是誰的,男人卻不一定知道自己的孩子是不是自己的。我們應該支持對丈夫的精神損害賠償。以上就是對相關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文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