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可分兩大部分來檢討:Ⅰ、原罪論;Ⅱ、本罪論。
壹 原罪的意義
關於人類生成的本性與情況,在神學上稱為原罪(pec-catum originale, original sin)。這個名稱乃較荷蘭文erfzonde為佳,因為嚴格的說,荷文名稱並不能涵蓋原罪所有的意義。
這種罪所以稱為「原罪」,乃有三因:(1)此乃從人類根本的源頭而來;(2)此乃每一個人出生的時候,就在他生命中顯現出來,所以不能視為以後缺陷的結果;(3)此乃一切敗壞人生的本罪內在的根源。但是於此有一點須特別注意,切不可誤解,以為原罪乃由人性原來構成的素質而來,從而誤以上帝照著他們形像所造的人(參創一26),乃是罪人,使至聖至善的上帝成為罪魁禍首。
一、原罪的學說
初期教父對於原罪沒有明確的學說。照希臘教父的見解,認為人類乃有從始祖亞當來的體質上的敗壞,但這並非罪,也不會有犯罪作惡的意義。人類意志自由,並未受墮落直接的影響,而乃是受遺傳的體質敗壞之間接的影響。此說在希臘教會甚為盛行;最後的惡果,就成為伯拉糾異端(Pelagianism),斷然否認一切原罪。
在拉丁教會,稍微變更了這種思想的潮流,特別是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照他的見解,心靈的增殖,乃含有罪惡的增殖。他認為原罪乃是一種遺傳下來的罪的汙染與墮落,但在人裡面,未始不保留若干的良善。安勃羅斯(Ambrose)改進特土良之說,認為原罪乃是一種本性,他把天生的敗壞和人類以後發生的敗壞,加以分辨。人類的自由意志便因犯罪墮落而削弱。
到了奧古斯丁,原罪論遂有完善的發揮。照奧氏的學說,當始祖犯罪墮落之時,人類的本性,無論在肉體上與心靈上,都完全敗壞。這種遺傳下來的,先天的敗壞,或稱原罪,乃是上帝對始祖亞當犯罪,一種道德的懲罰。人性這種品質,在其先天的本性上,乃是只能而且只想行惡。人已失去了他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唯獨因為如此,所以原罪遂遭上帝的懲罰。人類因為有原罪,所以人人都是已被定罪。這不但是敗壞,而且又是罪惡。
半伯拉糾派(Semi一pelagianism)反對奧氏的學說,認為過於極端絕對,提倡一種折衷的說法。這派一方面承認全人類乃都陷在始祖亞當的墮落裡,人類的本性乃被遺傳的罪惡所沾汙,因此人類在本性上乃都傾向行惡,離開了上帝的恩典,乃是不能行善,無法完成好的工作;但是他卻否認人類完全敗壞,否認原罪有何罪責,又復否認失去了意志的自由。此說在中古時期,非常流行。但是有些著名的經院哲學家,仍是全心支持奧古斯丁的原罪說。
安瑟倫(Anselm)的原罪觀,乃和奧古斯丁完全一致。他認為整個人類的本性,乃由原罪而變成邪惡,這乃是始祖亞當一舉之失所貽的惡果;從此人性生來就敗壞,而且禍延後世,頹勢所趨,莫不犯罪作惡。原罪復令世人失去意志的官能上的自由,不能立志行善,追求聖潔,結果成為罪的奴僕。經院哲學者流行的思想,都以為原罪的本質不是實在的,乃僅是有某種缺陷,尤其是失去了「原義」;但是仍有些學者認為原罪乃有積極傾向行惡的性質。天主教學者阿奎那氏(Thomas Aquinas)認為原罪乃有兩方面的意義,從其實質的因素說,乃是邪情惡欲;從其形式的因素說,乃為失去了原義。也可說是人類本性的消沉。
改正宗學者對於原罪的見解,一般而論,乃和奧古斯丁相一致。但是加爾文乃有兩點不同的意見,其一,原罪的性質並非完全消極的;其二,原罪並非僅限於人類血氣的本性。在改教的時候,有一種蘇西尼派(Socinians),隨從伯拉糾異端,否認原罪。在十七世紀的時候,阿敏念派(Arminians)離棄了改正宗的信仰,接納半伯拉糾派的原罪說。自是以後,歐美各國督教學者,還有各種的說法。
二、原罪的要素
這可分四點來說,一為原有的罪過;二為原有的敗壞;三為完全的墮落;四為完全的無能。茲分論之:
1.原有的罪過(original guilt)——罪過一義,乃帶有在法律上要受的處罰,以及在公義上應受的報應。罪過乃有兩方面的意義,一為潛伏的或潛在的邪惡(reatus eulpae,potential guilt),二為reatus poenae。前者乃是一種內在的本質的叛離的作為,乃是「隱而未現的過錯」(詩一九12),乃是一種不良的本性與品質。這乃是罪惡的本質與要素,乃是與罪性不可分離的。這乃屬於那有犯罪作惡行為的人,而且乃是永遠屬於他們。這乃不能因被赦免而消除,甚至不能因主耶穌贖罪的恩功而稱義而洗淨,更不能僅因饒恕寬容而消除。從這點來說,邪惡也不能轉嫁給他人。後者乃為reatus poenae,此乃邪惡通常的意思,乃指一意孤行,漠視上帝的公義,違犯上帝的律法;逃避懲罰,背棄真道:「偏行己路」(賽五三6),悖逆上帝。此乃和前者不同,並非罪的本質(essence),乃是和法律上刑罰的制裁有關。倘使對於漠視道德的關係,沒有制訂法律上的制裁,則雖因違法犯罪,都可不必負責,不受懲罰。準斯而論,則此種罪過,乃可由其本人或他人替代,滿足公義要求而消除。這也可由此人轉嫁給他人,或可由他人起而代為承當。凡是「因信稱義」的人,則他們雖是先天的有罪,應受處罰,則都可免受懲處。半伯拉糾派以及阿敏念派乃都否認原罪的罪責,但是這種學說,既不合客觀的事實,尤違反聖經的教訓。始祖亞當既為人類聖約之首,則他所犯的罪,其邪惡必轉嫁給他的後裔。關於原罪的轉嫁,著者於本書他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但聖經明白教訓我們,罪的懲罰,乃是死,死又轉嫁他的後裔,誠是禍延萬世,殃及眾生。羅馬書五章十二至十九節說:「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上帝的恩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信的臨到眾人嗎?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以弗所書二章一至六節說:「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他叫你們活過來。那時,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我們從前也都在他們中間,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然而上帝既有豐富的憐憫,因他愛我們的大愛,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他又叫我們與基督耶穌一同復活,一同坐在天上。」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二節說:「在亞當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裡眾人也都要復活。」
2.原有的敗壞(original pollution)——原有的敗壞,乃有兩個意義:其一為消極的,乃是沒有原義;其二為積極的,乃是斷然行惡。於此我們乃有三點須加注意:(1)原有的敗壞,並非僅僅如希臘教父和阿敏念派所主張的,以為只是一種頹廢墮落,而且乃為真實的罪。如果否認這點,乃就不合聖經裡面原有敗壞的意義。(2)這種敗壞,不可視為乃是注入靈魂裡的一種品質,更非改變此品質在形上的哲學上的意義。這乃是在改教時代摩尼教派(Manichaeans)和伊理克斯(Flacius lllyricus)所犯的錯誤。倘使靈魂的品質是有罪的,則在重生的時候,必須更換一個新的品質,但這乃不符重生的真義。重生乃是「脫去……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又要將……心志改換一新,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2一24)(3)敗壞並非僅僅缺乏某種品質。關於這一點,當奧古斯丁和摩尼教派為道爭辯之時,他也否認罪乃是一種品質;復說原罪不是僅僅消極的,而乃是一種先天的積極的犯罪的意向與性情。
不但如此,「原有的敗壞」,而且乃是「完全的墮落」和「完全的無能」。請申論之。
3.完全的墮落(total depravity)——「原有的敗壞」,從其滲透的與普及的特性來說,乃是完全的墮落。完全墮落一義,乃常被誤解,因此須要慎加明辨。從消極方面說,(1)每一個人乃是徹底的墮落,而且極度的墮落。(2)罪人對於上帝的旨意沒有先天的知識,也沒有分辨善惡的良知。(3)犯罪的人,時常對於他人的德性、品格以及作為不會加以敬慕,對他來往的人之作為,也不能發生好感。(4)每一個沒有重生的人,由於他先天的罪性,對於各種各樣的罪都放縱,不能自制。再從積極方面來說,完全墮落,(1)每一個罪人,都沒有愛上帝之心。但此乃律法上的誡命最基本的要求(太二二36一38),他原有的敗壞,乃伸張到人類本性的每一部分,以及他身體靈魂所有一切的性能裡面。(2)罪人愛其他次要的事,超過愛上帝和他的律法。他對上帝的關係,沒有絲毫屬靈的良善,只有邪惡悖謬,「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上帝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上帝。」(羅三10一18)(3)以自我為至上,一切都以自我放在上帝之上。(4)對上帝潛在的嫌惡之心,在自己旨意與上帝旨意衝突之時,便完全表露出來。(5)自私自利,不愛上帝,妄用才能,舉止乖張。(6)一切思念、情操與行為都不合上帝聖善的標準。(7)結果便不能抵抗敗壞,遂完全受敗壞的挾制,以致完全墮落。
伯拉糾異端、蘇西尼派、十七世紀的阿敏念派,都否認完全的墮落,但是此乃聖經明白的教訓。例如約翰福音五章四十一至四十四節,主耶穌說:「我知道,你們心裡沒有上帝的愛。我奉我父的名來,你們並不接待我;若有別人奉自己的名來,你們倒要接待他。你們互相受榮耀,卻不求從獨一之上帝來的榮耀。」羅馬書七章十八至二十三節說:「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馬書八章七節又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以弗所書四章十八至十九節:「他們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都因自己無知,心裡剛硬,良心既然喪盡,就放縱私慾,貪行種種的汙穢。」並參二章一至三節:「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縱肉體的私慾,隨從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提摩太後書三章二至五節:「那時人要專顧自己,貪愛錢財,自誇、狂傲、謗瀆、違背父母、忘恩負義、心不聖潔、無親情、不解怨、好說讒言、不能自約、性情兇暴、不愛良善、賣主賣友、任意妄為、自高自大、愛宴樂,不愛上帝,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多書一章十五至十六節:「在汙穢不信的人,什麼都不潔淨,連心地和天良也都汙穢了。他說是認識上帝,行事卻和他相背;本是可憎惡的,是悖逆的,在各樣善事上是可廢棄的。」希伯來書三章十至十二節:「所以我厭煩那世代的人,說:『他們心裡常常迷糊,竟不曉得我的作為!』我就在怒中起誓說:『他們斷不可進入我的安息。』……你們要謹慎,免得你們中間或有人存著不信的噁心,把永生上帝離棄了。」
4.完全的無能——完全無能乃是指屬靈的感力而言。我們首應加以明辨,這並非說每一個屬血氣的人,完全不能作善事。照改正宗神學家一般的意見,認為這些屬血氣的人,尚能:(1)行平常的善事;(2)行社會善良公義之事;(3)行外表上宗教上的善事。他們還說,甚至沒有重生的人,也有若干德性,在他們社會生活的關係上表現出來,並且在很多作為與熱情上,得到大眾的嘉許甚至感戴;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會蒙上帝的悅納。但是這乃是由於上帝的普通恩典,關於這點,著者於本書他章,已加詳論,茲不復贅。
所以改正宗神學家,對於這一點,特別指出,這些沒有重生得救的人,他們作為與熱情,從其和上帝的關係上來看,他們的動念與目的,乃有非常嚴重的缺陷,因為這乃不是出於對上帝的愛心,亦非為著合乎上帝的心意。準斯而論,所以我們現在所論的關於人類的敗壞與「完全無能」,乃特指兩大要義:(1)沒有重生的罪人,不能做根本上蒙上帝悅納或大或小的事,會合乎上帝神聖律法的要求;(2)他也不能改變他根本的人生態度,從自私自利,習慣行惡的心,轉而敬愛上帝,而且也不會作這種根本改變的企圖。質言之,我們所指的「完全無能」,乃是指不能作屬靈的善事。
關於「完全無能」的教義,聖經裡面的教訓,乃不勝枚舉:例如約翰福音一章五、十至十一節說:「光照在黑暗裡,黑暗卻不接受光。……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著他造的,世界卻不認識他。他到自己的地方來,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因為這等人是從血氣生的,情慾生的,人意生的,不是上帝生的(參一13)。三章五節:「耶穌說:『……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上帝的國。』六章四十四節:「若不是差我來的父吸引人,就沒有能到我這裡來的。」八章三十四節:「耶穌回答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十五章四至五節:「……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裡面,也是這樣。……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什麼。」羅馬書七章十八、二十四節:「……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八章六至八節:「體貼肉體的,就是死;……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節:「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上帝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以弗所書二章一至三節:「你們死在過犯罪惡之中,……你們在其中行事為人,隨從今世的風俗,順服空中掌權者的首領,就是現今在悖逆之子心中運行的邪靈。……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為可怒之子。」希伯來書十一章六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上帝的喜悅。」觀此,沒有重生得救,屬血氣的人,乃是不能愛上帝,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對於行屬靈的善事,乃完全無能,實屬顯然。
但是伯拉糾異端,卻偏不信聖經,否認人類因犯罪而損害了他們道德上的性能,以為人非「完全無能」,而乃「完全有能」,仍有完全行善的能力。阿敏念派則以為上帝賜給全人類普通恩典,使他們能夠轉向上帝,因此就有行善的能力。然而在神學上,皈向上帝,非靠「普通恩典」,乃需「特殊恩典」,所以此說亦似是而非。新神學家主要的教義,以為人類雖已墮落,但仍保持他天賦的才能,以是仍能行屬靈的善事;惟僅缺乏道德的性能,以致不能指引其自然性能遵循正道,會完全討上帝的喜悅。他們雖把自然性能與道德性能加以分別,但是他們又強調,認為人只要願意的話,仍是力能作屬靈的善事。照他們這種說法,無啻自相矛盾,所謂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事實上乃並沒有分別,二者等於一而二,二而一,因為「自然性能」也是力能作真正屬靈的善事。因此新神學家強把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加以分別,乃是不妥當的。因為:(1)不合聖經的教訓,聖經乃一貫的講,人類乃是不能行其所應作的(詳見羅七18一24)。(2)有了必具的性能,未必因此就一定會作屬靈的善事,而他們的道理,乃不夠明確,令人迷惑。(3)「自然性能」和「道德性能」,二者並非完全相反的(antithesis),因此兩者可能同時兼而有之。(4)他們要把兩者加以分別,但是他們的文字,不能正確表達他們的意思;可能因為他們存心虛妄,以致心地昏昧。新神學迷惑人心,混淆真道,從而為害教會,世人應加警惕。
三、原罪與自由
上文論原罪之要素,其中之一,乃為「完全無能」,這一個道理,就引起一個問題,乃便是原罪是否會令人失去自由,或是失去所稱的「意志自由」(liberum arbitrium)。要答覆這個問題,不可含糊籠統,而須慎加明辨。我們可從消極的和積極的兩方面來加以解答。
人類乃是一個有自主力的人(free agent),乃有與他不可分離的某種自由,人類可完全照其心靈主要的性情與旨趣,揀選他所喜愛的。人類又是一個負責的「道德行為者」(moral agent,此乃人類之別名),所以他們乃不能失去其固有的(或生來的)性能(constitutional faculties),此乃道德的行為者必具的條件,絲毫不應喪失,此乃人之所以為人的特徵。因此始祖犯罪墮落以後,人類仍復保持他們的理性、他們的良知,和他們的自由,可作選擇。他們仍有能力追求知識學問,能夠感覺和認識道德的特質與責任;他們有天生的情感、旨趣、與自發的作為,這才可使其照其所認為適當的,決定其取捨。複次,他們還有能力欣賞或者作許多良善與仁慈、公正和慈善的事,造福社會,惠及群生。但從另一方面來說,人類於始祖墮落以後,人類就失去其官能的自由(material freedom),易言之,此乃失去理知的能力,對於人生至高至善的目標,不能決定其應取之行程,向前邁進,與其本性原有的道德素質相符合。且復有一種習慣行惡的特性(參羅七19),他不能了悟並愛慕屬靈的美德,也不能追求或做有關救恩的屬靈的事和上帝的事。此乃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見解;但伯拉糾派、蘇西尼派完全背馳,而和阿敏念派也有不合。近代的自由派或稱新神學家,本質上乃富有伯拉糾主義的色彩,不用說乃是當然對於奧古斯丁和加爾文的學說,格格不入;他們不相信世人已失去決定人生邁向真正公義與聖善的能力,而要推崇人的能力,認為人乃能夠擇善行義。另外一方面,又有巴爾德派(Barthianism)的辨證神學(Dialectical theology)則又極力強調人乃完全無能,乃絲毫不能嚮往上帝。罪人乃是罪的奴僕,毫無迷途知返,改弦易轍,轉變人生方向的可能。茲進論之。
四、巴爾德主義
巴爾德主義,又稱危機神學(theology of crisis)和辯證神學。關於巴德主義,羅理氏(Walter Lowrie)嘗謂:「巴爾德對人類墮落,論之甚詳,但對『原罪』,卻鮮加論列。人類墮落,乃是人所共觀;但是墮落一事,卻不能把它在人類歷史裡,加以指定,因為明確無疑的,從行而上學的意義說,此乃屬於史前時代(Urgeschichte)所發生之事。」巴氏把歷史分作「現世」(time)與「永世」(eternity)兩種截然不同的境界。前者是屬地的,暫時的,無目的的;後者乃是屬天的,永遠的,無量的,明智的;範疇各殊,境界不同,只有藉著啟示,二者始有相契的可能。故人類只有用超越的態度,始能窮歷史終極的意義。在「現世」中,人類只有危機,沒有出路,沒有盼望,因為上帝乃超乎世外,不問世事。(按此乃犯了「超神論」之同病)巴氏認為人類要想從「歷史進化」,「社會改良」,實現「天國」,不僅是痴人說夢,而且犯了自負自義,輕慢上帝的罪。因為人類根本沒有良善,真正信徒,應當自認絕對無能,根本無望,應當靜待「末日」,希望「永世」來臨。關於巴氏之說,著者於他書另有批判。另一位「危機神學」的學者乃為白魯納氏(Brunner),他不信傳統教會關於「原罪」的學說。他認為始祖亞當所犯的第一次的罪,未曾也不能歸在他的後裔身上;這罪也未成為一種罪惡的境界,傳給後代,從而變成現在一切罪行的根源。他認為罪並非一種抽象的品性,乃是一種實際的作為。他不講原罪,而且反對原罪論,但是他又並非否認此說裡面所含的真理。他乃注重人類罪惡的聯帶性(solidarity)。他從另一觀點在原罪以外來找出,罪惡普世性的解釋。上帝造人的時候,並非單單造一個獨立的個人,而乃造一個為整團體其他成員負責造福的人。一個單獨孤立的人,乃是一個抽象的觀念。我乃是一個聯合整體中的一員,乃是休戚與共,痛癢相關,「若一個肢體受苦,所有的肢體就一同受苦」。因此人類犯罪,乃有聯帶性,亞當犯罪墮落,整個人類,就悖離上帝,完全墮落。一個人不能扭轉這個厄運;那便失去特立獨行的自由,只好跟著犯罪。
五、反對的謬論
學者對於世人完全敗壞墮落(total depravity)之說,提出許多反對理由,認為不是完全墮落,乃因無能為力;但其說實有未當,茲特分別論列,並加批判。
1.違反道德的責任——此說乃似是而非。他們以為凡是力所不及,力不從心之事,不能使人負責。此種理由,實屬謬妄,我們已加論列。所謂無能為力,乃是自以為然的想法;此非由於能力上的缺陷,而乃有其道德的根源,其所以無能為力,乃因亞當悖逆上帝,犯罪墮落的結果。
2.消除努力的動機——他們以為此種學說,將使人類沒有正當理由,可以運用上帝的恩典;他們說,倘使沒有收成,勢將無人耕種。此種謬論,乃因為屬血氣之人的自以為義。他們安知人會因此自暴自棄,不運用上帝賜給人類的恩典;倘真知其完全墮落,反會更要仰賴神恩。
3.耽延人悔改皈主——事實上乃適得其反,倘使一個罪人,誤以為他力能自救,勢將不肯悔改;如果他真能徹悟其完全墮落,在其天性上,必會追求外力的支助,此乃人之常情。罪人因此自承其毫無希望,必更要悔改,皈依救主。
貳 本罪的意義一、緒言
羅馬天主教和阿敏念派忽視原罪,因此倡為各種說法,以為原罪可藉洗禮而洗淨,且謂上帝有足夠的恩典,從而使人無視原罪的嚴重性;而僅襲其皮毛,注重本罪。
伯拉糾派、蘇西尼派以及現代自由神學家,——更令人驚奇的,甚至危機神學家,都注重本罪。但是改正宗則總是著重原罪及其和本罪的密切關係。請申論之。
二、原罪與本罪
原罪一方面是世人靈性的景況,又是其遺傳下來的敗壞。亞當既是人類的代表,所以世人生而即有墮落敗壞的本性,和亞當罪的關係。這個內在的敗壞,便是一切本罪和不聖潔的基礎。
這本罪一詞,並非僅指藉著身體所作的外表的行為,而其一切內在的思想和意欲,也都是從原罪發出。原罪好像一棵樹,是單一的;本罪好似果子,是眾多的。芸芸眾生,蚩蚩者氓,都僅以為他所犯罪的,乃僅侵犯他人的權利;而卻都昧於罪可憎的嚴重性,乃是得罪神聖的上帝(詩五一4)。如此嚴重的事,世人竟習焉不察,不知憬悟,實為大可令人震驚的現象!殊不知罪乃是對人類生死禍福有關的力量,乃時時在激動人類對上帝悖逆的精神,而使人類得罪上帝,而伏在上帝公義的審判之下!
三、本罪的種類
要把人類本罪分門別類,實在不易得到一個統一的和概括的意見。羅馬天主教,把本罪分作致命的和可原諒的兩類。這種分類,乃不合聖經的道理,因為照聖經的教訓,每一種罪,都是不義的(anomia),應受永遠的刑罰。況且本罪對於實際的人類生活乃是有害的。因為罪可令人發生一種不安之惑,一方面使人有一種不健全的恐懼,和憂慮煩惱;一方面又使人過分樂天,放浪形骸,不知人生神聖的使命,應負的責任。
聖經對於本罪,尤其罪的程度,分成兩類,一種是故意犯的,一種是由無知、軟弱和錯誤無心而犯的罪。例如民數記十五章二十九至三十一節說:「以色列中的本地人,和寄居在他們中間的外人,若誤行了什麼事,必歸一樣的條例。但那擅敢行事的,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的,他褻瀆了耶和華,必從民中剪除。因他藐視耶和華的言語,違背耶和華的命令,那人總要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故意犯的罪,不能藉獻祭贖罪,要受嚴重的處罰;無心而犯的罪,則從寬處理。但新約聖經教訓我們,罪的輕重,要照人所得福音的亮光而定,凡是得到上帝的啟示,得蒙光照的人,他的罪,乃較外邦人更為嚴重。例如:馬太福音十章十五節,主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路加福音十二章四十七至四十八節說:「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作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因為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二十三章三十四節,主耶穌說:「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作的,他們不曉得。」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說:「世人矇昧無知的時候,上帝並不鑑察。」羅馬書二章十二節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三節說:「我從前是褻瀆上帝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還蒙了憐憫,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作的。」
四、不得赦的罪
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指褻瀆聖靈的罪。主耶穌在馬太福音十二章三十一至三十二節說:「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幹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幹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希伯來書六章四至六節說:「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並嘗過上帝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從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上帝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他。」十章二十六至二十七節說:「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這些也是指不得赦免的罪,因為他們不能「從新懊悔」,即為他們祈禱,也是徒然。
關於這個問題,到底何謂不得赦免的罪,卻有各種偏差的意見。(a)例如曾以拉丁文翻譯新舊約,安提阿長老,中古著名教父耶羅姆(St.Jerome)以及安提阿神學家,博學的克裡梭斯頓(Chrysostom),認為這種罪只有主耶穌在世的時候才有,因為那時的法利賽人不信主耶穌施行神跡,認為「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太一二24),妄稱聖靈的大能,乃是魔鬼的作為。但是這種說法,顯然乃是附和法利賽人,且牴觸聖經,乃是「明明的羞辱他」——主耶穌(來六6)。更嚴重的,「凡靈認耶穌基督是成了肉身來的,就是出於上帝的,從此你們可以認出上帝的靈來。凡靈不認耶穌,就不是出於上帝,這是那敵基督者的靈。」(約壹四2-3)(b)又如若干路德宗神學家,認為只有重生的人,始能犯此種罪,他們引希伯來書六章四至六節,以證其說。其實希伯來書六章所指「於聖靈有分」的人,乃僅指得靈感之人,非真正重生得救之人。且路德宗的說法,已被「陶德聖典」(Canon of Dort)所駁斥。
照改正宗神學家的意見,「不得赦免的罪」,乃是把明明是上帝的神跡,故意的,惡意的,特意的把它作為魔鬼的作為。此乃特意的污衊聖靈,無理的誣稱聖善的靈,乃是地獄的靈,以真理為虛謊,基督為魔鬼。他這種罪的根源,乃在其存心憎恨上帝和一切神聖之事。這種罪所以不得赦免,並非因為他的罪乃超過主耶穌的恩功,亦非因為其罪超過聖靈的大能;而乃是因為上帝對於這罪惡的世界,另有他管制的律法和條例。而行這種罪的人,乃是「心地昏昧,與上帝所賜的生命隔絕了,……心地剛硬,良心既然喪盡……」(弗四18一19)以致不能悔改,因此也「不得赦免」。
叄 罪惡的懲罰一、懲罰的方式
罪在上帝面前,乃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罪不但觸犯上帝的律法,乃為打擊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意指上帝),乃為反抗上帝自己;乃為幹犯上帝神聖不可侵犯的公義,因為此乃是上帝寶座的根基(參詩九七2);又為瀆冒上帝不可玷汙的聖潔,因為上帝乃要我們的生活,完全聖潔無邪。所以人如犯罪,上帝在其公義的要求上,自必追討我們的罪,加以懲罰。
罪惡的懲罰,乃有兩種方式:(a)為自然的惡果,(b)為積極的懲罰和法律的制裁。(a)從前者而言,乃為必然的因果。語云:「多行不義必自斃」;「天網恢恢,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又云:「種瓜得瓜,種豆得豆」;「自作自受」,「自作孽,不可活」。聖經教訓我們:「不要自欺,上帝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加六7-8)聖經舊約也說:「請你追想:無辜的人,有誰滅亡?正直的人,在何處剪除?按我所見:耕罪孽,種毒害的人,都照樣收割。」(伯四7-8)「耶和華向來作了我的高臺,我的上帝作了我投靠的磐石。他叫他們的罪孽歸到他們身上。」(詩九四22一23)「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二三21)(b)從後者而言,則為上帝懲罰世人犯罪所制定的法令。此乃有絕對的權威,因為乃是上帝訂立的。此均為聖經所講的對於世人犯罪懲罰的方式。此在出埃及記二十章至二十三章,均有詳細的規定,其中尤著的,乃為十誡。此雖專為以色列人而訂,但其中包含的基本原則,在新約時代,仍是適用。
聖經裡面所指對於犯罪懲罰的意思,乃是指:(a)自然的惡果以及(b)律法的制裁,兩者而言。但是現在那些神體一位論者(unitarians)、普救派(universalists)以及新神學家,卻僅講犯罪自然的惡果,而否認對罪的懲罰。倡此邪說的新神學家,有葛拉克(J. F. Clarke)、戴耀(Thayer)、魏廉生(Williamson)、葛拉鄧(Gladden)等人。此種邪說,並非新奇,從前義大利以著《神曲》聞名的詩人但丁(Dante),早已倡之,德國哲學家謝林(Schelling)亦主是說,但都離經背道。聖經裡面,對罪的懲罰,從舊約到新約,都有嚴格的制定(詳見出二二33;利二六21;民一五31;代上一○13;詩一一6,一五8;賽一24、28;太三10,二四51)。更可痛者,倡此邪說的人,目中無神,且不信賞罰,不分善惡,甚至否認天堂地獄,認為此非將來的地方,僅為此時此地,世人的景況,及其內心的情況而已。
二、懲罰的目的
關於懲罰的目的,概可分作三種說法,茲分論之:
1.伸張上帝的公義——上帝的公義,必須懲罰罪人。法律的後面,乃有上帝,所以懲罰乃是最高立法者(大寫的Lawgiver,乃是指上帝),要使他的公義和聖潔,得到伸張。上帝的聖潔對於罪惡,乃是冰炭不容,勢不兩立,以是必須加以懲罰。聖經裡面,一再訓示,上帝乃是公義的審判者,他要對罪人照他的作為,加以賞罰。如曰:「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上帝;又公義,又正直。」(申三二4)「上帝斷不至行惡,……他必按人所作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伯三四10一11)「主啊,慈愛也是屬乎你,因為你照著各人所行的報應他。」(詩六二12)「認識我是耶和華,又知道我喜悅在世上施行慈愛公平和公義」(耶九24);「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彼前一17)
除此以外,還有兩種說法,卻不以上帝的公義為主,而重視其他理由,好像言之成理,實乃似是而非,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而且輕重倒置,本末不分,茲分論之。
2.乃為改造罪人——此說藐視上帝公義的審判,以為罪的懲罰,並非上帝對罪人發怒,乃是因愛罪人而使其受苦,促其轉離罪行,重新回到天父之家。此說乃牴觸聖經。一則上帝乃有兩種特性,一固為慈愛,但又為公義;倘顧此失彼,只講慈愛,不講公義,則上帝乃是溺愛。其次,此說把懲罰與管教,混為一談。殊不知照聖經的真理,上帝一面固然慈愛和管教他的子民(參伯五17;詩六1-2,九四12,一一八18;箴三11;來一二5-8;啟三19);但在另一方面,上帝乃公義,憎恨罪惡,要懲罰罪人(參詩五5,七11;鴻一2;羅一18,二5-6;帖後一6;來一○26一27)。尤有進者,如誠要改造罪人,必先承認懲罰乃是公義的,若不辨公義,則罪人也不知應如何改造。且如侈談改造,不講公義,則人將藉此為護符,不能再加懲罰;而且以為無人不能改造,則撒但亦不能加以最後審判,勢將無懲罰存在的餘地!
3.防止罪的發展——還有一種似是而非的學說,便是以為懲罰罪人,乃為保護社會,防止他人效尤犯罪。但如僅講保護社會,而不先辨是非善惡;不講罪的懲罰,乃為伸張公義,則勢將根本失去防止罪惡實際的力量,而世人亦將無從知道罪惡為什麼要受懲罰的理由。誠照此說,則苟非為防止他人犯罪,則罪人便可立即釋放;而罪人亦不知犯罪要受懲罰的真正理由,更不知「公義使邦國高舉」(箴一四34)。倘使懲罰罪惡不是根據犯罪的事實,而僅作防止犯罪的空想,則罪人將不知為他所犯的罪,真正憂傷痛悔(參創四21;民二一7;撒上一五24一25;撒下一二13,二四10;拉九6、13;尼九33;伯七21;詩五一1-4;耶三25)。
因此(2)(3)兩說,均似是而非;罪的懲罰,雖對個人和社會,結果有益;但真正理由,乃為伸張公義,必須追討所犯的罪。
三、罪惡的報應
約有三點,茲分論立:
1.靈性的死亡——奧古斯丁說:「罪惡的懲罰,就是犯罪」;此說意義深長,乃指始祖犯罪的報應,便是使世人都生而有罪,都有罪的性格。罪乃使人與上帝隔絕,那就是死亡,因為上帝是生命之主,人只有和永活的上帝相聯,才真正得生。「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羅五12)世人都背負罪擔,只有藉著主耶穌基督救贖的恩功,始獲消除。
靈性的死亡,不僅是有罪,並且是敗壞。罪對於人生,終是有敗壞的作用,這乃與我們死亡有關。我們的本性,在上帝面前不僅是不義,而且不聖潔;我們的思想、我們的言語、我們的行為,都具體表明我們的不聖潔。這種敗壞的作用,常在裡面發動,好像有毒的泉源,使我們的生命之河,受其汙濁;若非靠上帝的普通恩典,人類社會,將自相殘殺,無法共存。
2.生活的痛苦——「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世人便「終身勞苦」(參創三16一19),這也是對罪惡的刑罰。罪使人整個生命發生煩惱不安,他肉體生活,時受軟弱疾病的困擾;他的精神生活,尤令其愁苦嘆息,失去人生的樂趣,從而妨礙他日常的工作,甚且使其整個的靈性失常;他的靈魂變成了他一切的思想、情感,和慾念的戰場。他的心志不願順從他理知的決斷;他的情操不受意志明智的控制,放蕩不羈,整個人生失去了和諧;從而使其陷於完全崩潰的狀態,發生劇烈的痛苦。誠如經云:「受造之物服在虛空之下」,受了「敗壞的轄制」(羅八20)。佛教只看到人生的空苦,照他們的所謂「聖四諦」,僅想「灰生滅智」,進入「涅粱」(Nirva- na)以求解脫,其實乃為靈魂的自殺!著者已另著書論之。進化論者說,人性兇惡,張牙舞爪,弱肉強食。世界乃充滿毀滅的力量;各處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泛濫,使人類受到無限的災禍。惜他們卻昧於真理,不知公義的上帝,乃在舉起他的聖手,要懲罰世人的罪惡。他們也不明白主耶穌的警告:「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一三2-5)此乃我們救主對普世人類發出的警告,但願失喪的世人,恍然大悟,速從滅亡之路轉回來。「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上帝。」(徒二六18)
3.肉體的死亡——肉體和靈魂分離,便是肉體的死亡,也是上帝對罪惡的懲罰。聖經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伯拉糾派不信聖經,否認死與罪的關係,以為死乃肉體必然的結果。伯氏邪說,已被迦太基大公會(Synod of Carthage)於四一八年公決加以咒詛。因為無論何人,「如果以為始祖亞當被造時乃是必死的,不能免死的(mortal),無論他犯罪與否,終必死亡,並非『罪的工價』,乃為本性使然。」倡此說者,乃為離經叛道。蘇西尼派和理性主義者,都隨從伯拉糾異端。近代康德派和黑格兒派的哲學家以及黎敕爾派(Ritschlian)神學家,都把罪視為人類道德和靈性發展必然應有的結果。此種學說,大受近代自然科學家的擁護,認為肉體的死亡,乃為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我國趨時的學者,受了西洋世俗哲學的影響,也附和俗見,為害民族,至堪痛惜。例如所謂黨國要人吳稚暉說:「人只有『質力』,一切情感、思想、意志,都不過是質力的反應;僅勉強美其名曰心理,神其事曰靈魂。」所以他索性發表其謬妄的主張說:「那種駭得煞人的顯赫的名詞,上帝呀,神呀,還是取消了好,……開除上帝的名額,放逐了精神的元素。」又如我國朝野上下所推崇的,中央研究院院長、北京大學校長,所謂中國新文化運動首領胡適之,他說:「我不信靈魂不朽之說,也不信天堂地獄之說」;「死滅是一切生物的普遍現象,不足怕,也不足惜」;「生命本身,不過是一件生物學的事實,有什麼意義可說。生一個人,與生一隻狗,一隻貓,有什麼分別?」胡氏把人看作「與狗貓無異」,「死是不足惜的生物現象」。但此種說法,雖自命科學,其實並不科學,且和事實不符。人體的結構數新陳代謝,每七年至十二年,必全部變更,但人的意識記憶及整個人格,並未失去。當人死的時候,並非由於全部衰竭。且聖經教訓我們,以諾和以利亞,都被上帝接去,乘旋風升天(創五23一24;王下二10一12);當主耶穌再臨的時候,「我們這活著還存留的人,必……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要和主永遠同在。」(帖前四17)於此可見,死亡並非人體構造的自然現象,並非肉體必然的結果;上帝創造的人類始祖亞當的身體,並不是必死的,倘使亞當能服從上帝,乃並非「必定死」的(參創二17)。
4.永遠的死亡——此乃靈性死亡最後的頂點。上帝乃是人類生命之主,罪惡使人與上帝分離,便完全失去了生命和喜樂之源,此乃死亡最可怕的意義。凡是不信救主,敵擋真道的罪人,上帝的震怒,便常在他身上(參約三36;羅一18),其最後的結局,便「要在聖天使和羔竿面前,在火與硫磺之中受痛苦。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啟一四10-11)
所以人類必須悔改,皈依基督,信服救世真道,此為本書的中心問題,茲當進加申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