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味花生(油炸類)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城區西楚金地生命世紀華聯超市連鎖加盟店銷售的多味花生(油炸類,200g/袋,2019年2月18日生產,標稱生產廠家:古田縣金翔食用菌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檢驗機構為徐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
(二)風險控制情況。蘇宿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城區西楚金地生命世紀華聯超市連鎖加盟店共銷售多味花生26袋,每袋售價6.8元,進價5.6元每袋,違法所得共計31.2元。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二、奶油切片麵包、葡萄切片麵包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城區朱光宏超市銷售的標稱宿遷海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奶油切片麵包、葡萄切片麵包,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麵包》要求。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2019年11月10日當事人從宿遷海納食品有限公司進購20袋切片麵包(奶油切片麵包10袋、葡萄切片麵包10袋)對外銷售,截止送達檢驗報告時,上述被抽檢麵包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對當事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60元;2、罰款20000元;罰沒款合計20160元。
三、饊子酥
(一)抽檢基本信息。蘇果超市(宿遷)有限公司銷售的南京中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饊子酥,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譜尼測試集團江蘇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蘇果超市(宿遷)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5公斤,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免予處罰的情況。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四、大白菜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城區南菜市蔬菜經營區南街北路7、8號胡連軍蔬菜攤位銷售的大白菜,甲拌磷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上海中維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城區南菜市蔬菜經營區南街北路7、8號胡連軍蔬菜攤位購進該批次不合格大白菜72.7公斤,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五、蝦籽醬油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普瑪特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江蘇省宿遷市三園調味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蝦籽醬油,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節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普瑪特商業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不合格食品200袋,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免予處罰的情況。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四)生產環節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市三園調味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不合格蝦籽醬油1600袋,已銷售完畢,召回618袋。
(五)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1.沒收不合格蝦籽醬油612袋;2.沒收違法所得272元;3.罰款30000元,上繳國庫。
六、原味熟紅花生(2批次)
(一)抽檢基本信息。南京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經銷的標稱江蘇百年蘇花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於2020年4月11日生產的原味熟紅花生,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經銷的標稱江蘇百年蘇花食品集團有限公於2020年3月29日生產的原味熟紅花生,黴菌項檢驗項目不合格。初檢機構為揚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二)風險控制情況。泗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不合格食品是江蘇百年蘇花食品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於2020年4月11日及2020年3月29日生產的,分別一次性銷售給了該公司合作商南京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和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上述2批次食品無庫存。該公司召回並銷毀7袋。
(三)核查處置情況。2020年8月17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1份寧棲市監案字[2020]120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1份,顯示其抽檢編號為YSP200900 批次食品的案件已直接對當事人進行了行政處罰。按照一事不再罰的原則,本局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批次為YSP200919號的不合格食品進行行政處罰。當事人生產另一批次不合格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檢測報告後能積極配合檢查,積極進行不合格食品召回並及時銷毀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及庫存的花生原料,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當事人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上繳國庫的處罰。
七、迷你山楂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市興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迷你山楂,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市興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該批次不合格迷你山楂6公斤,已銷售完畢,實際召回3袋。
(三)核查處置情況。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1.沒收不合格 「運旺」迷你山楂3袋;2.沒收違法所得16.8元;3.罰款10000元,上繳國庫。
八、綠豆明膜(澱粉製品)
(一)抽檢基本信息。宿遷市宿城區巾幗土特產品批發超市銷售的宿遷市豆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綠豆明膜(澱粉製品),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安徽中青檢驗檢測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報告後,及時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查,宿遷市宿城區巾幗土特產品批發超市購進該批次不合格15公斤,已銷售完畢。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實際召回。
(三)核查處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當事人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免予處罰的情況。當地監管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