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人,國家三部門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2021-01-13 澎湃新聞

近日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公告

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規範機動車行業發票使用行為,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20年12月28日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發票管理和服務,規範機動車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列印「機動車」字樣。

機動車發票均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在線開具。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特定納稅人,可以離線開具機動車發票。

第三條 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分為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三種類型。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

對於已開通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調整劃分類型。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機動車發票實行分類分級規範管理,提升辦稅效率,加強後續服務和監管。

(一)對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的銷售方,需要調整機動車發票用量的,可以按需要即時辦理。對於同時存在其他經營業務申領發票的,仍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的稅收風險程度較高的納稅人,嚴格控制其發票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結合銷售方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並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

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包括: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三)貨物進口證明書;

(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五)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第六條 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

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七條 銷售方使用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應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和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依據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將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或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車輛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二)銷售方購進機動車直接對外銷售,應當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獲取購進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等信息後,方可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第八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正確選擇機動車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單價」欄應填寫對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價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其中的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次也應按照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寫要求填開。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三)銷售方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應當憑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的,在「規格型號」欄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發生銷售折讓的,「規格型號」欄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第九條 銷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遵循以下規則:

(一)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即一輛機動車只能開具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張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只能填寫一輛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號碼」欄,銷售方根據消費者實際情況填寫。如消費者需要抵扣增值稅,則該欄必須填寫消費者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納稅人識別號,如消費者為個人則應填寫個人身份證明號碼。

(三)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並按以下流程操作:

1.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2.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複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註銷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說明。

(四)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註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後,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五)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列印內容出現壓線或者出格的,若內容清晰完整,無需退還重新開具。

第十條 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機動車,不得更改車輛電子信息;未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機動車,可以按照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相關管理規定修改車輛電子信息,但銷售方所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內容應與修改後的車輛電子信息一致。

第十一條 稅務部門與工信部門應加強對車輛電子信息的管理。省稅務機關應當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電子信息實時傳輸至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將機動車登記核查信息反饋稅務部門。

第十二條 銷售方未按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製造的機動車,銷售方應按本辦法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製造日期按照國產機動車的製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

第十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者丟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6〕22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機動車電子信息採集和最低計稅價格核定有關事項的公告》(2013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2014年第27號)第一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廢止。

關於《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的宣傳口徑

一、為什麼要出臺《辦法》?

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機動車行業發票管理,規範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保護守法納稅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升稅收治理能力。

二、《辦法》的基礎規定有哪些?

《車輛購置稅法》及其配套徵管政策,確立了一車一申報和以機動車發票電子信息辦理車輛購置稅等制度,這使得機動車發票管理成為相關稅種管理的關鍵環節。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制發《公告》,確立了貫穿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環節的發票管理機制,並根據各環節不同的經營管理特點,制定了發票使用的具體操作規則。

三、《辦法》的主要優勢是什麼?

《辦法》明確的發票使用規則,把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管理銜接起來,將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多個環節的管理貫穿起來,讓稅務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公安部門的管理對接起來,從而精準地強化了車輛電子信息的管理,並提升了機動車發票開具的便利性與準確性,有效防範機動車發票虛開風險。

四、在機動車發票使用方面有什麼新的便民措施?

一是,為了最大限度地為企業服務,稅務機關在發票領用方面實施動態管理。由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結合銷售方生產經營情況和取得機動車的相關憑據判斷其經營規模,動態調整機動車發票領用數量,滿足企業經營中對發票的需求。

二是,企業在銷售機動車時,能夠讀取到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開具發票,可以顯著提升機動車發票開具的便捷性和準確性。

五、在日常開具和使用機動車發票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為了切實維護機動車購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發票開具和使用方面要遵循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機動車銷售方按照「一車一票」原則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例如,某單價為200萬元的機動車,在向消費者銷售一輛機動車開具發票時僅能開具一張總價款為200萬元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不能分拆價款開具兩張及兩張以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銷售方應當按照銷售符合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所取得的全部價款如實開具機動車發票。這裡所說的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通常是指工信部門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列明的符合出廠技術條件的車輛參數、安全等指標。

六、機動車發票有哪些種類?《辦法》適用什麼情形?

機動車發票包括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時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辦法》適用於單位和個人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下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情形。

七、機動車銷售方分為幾種類型?如何區別?

考慮到機動車銷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點,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將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三種類型,即:機動車生產企業、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其他機動車貿易商,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如在國內從事汽車整車製造的企業屬於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某國外品牌(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屬於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後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如某品牌汽車4S店等;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以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如摩託車個體經銷處。

八、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開具機動車發票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機動車,應按照現行規定向工信部門上傳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並在開具發票後通過機動車合格證管理系統將發票開具信息與機動車合格證信息進行關聯匹配。

關聯匹配了機動車合格證信息的機動車發票信息,系統會自動發送至受票方;若發票開具信息未關聯機動車合格證信息,會影響受票方繼續開具對應的機動車發票。

九、從事機動車進口的企業開具機動車發票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和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本企業進口的機動車,在按規定錄入並上傳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後,能夠直接調用車輛電子信息開具機動車發票,實現機動車發票開具信息與車輛電子信息的關聯匹配。

上述企業若未按規定上傳進口車輛電子信息,則會影響車輛電子信息的調用和對應機動車發票的開具。

十、機動車經銷企業開具機動車發票的基本流程是什麼?

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和其他機動車貿易商銷售機動車開具發票時,直接錄入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或者掃描合格證二維碼,讀取增值稅發票系統中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並開具發票。

若讀取不到已購進機動車的車輛電子信息,將無法正常開具發票。

十一、應當如何區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場景?

銷售方根據不同情形,使用不同種類的機動車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自用的,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購買方購進機動車用於銷售的,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例如:某汽車4S店將庫存車輛銷售給消費者,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而該4S店將庫存車輛調配至集團公司下屬的其他4S店用於其對外銷售的,則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十二、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哪些注意事項?

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正確選擇機動車類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銷售材料、配件、維修、保養、裝飾等非機動車整車銷售業務,均不通過該模塊開具發票。

第二,增值稅專用發票「規格型號」欄應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輛」。

第三,銷售機動車需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如果僅涉及銷售折扣、銷售折讓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中「規格型號」欄不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十三、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規格型號」欄應當如何填寫?

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若不能在「規格型號」欄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的,「規格型號」欄可以為空,但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清單》)上,將相同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單價的機動車,按照同一行次匯總填列的規則開具發票。

因為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需將發票開具信息與對應的國產機動車合格證電子信息進行關聯匹配,此時可以確保下遊企業正常讀取購進車輛電子信息並開具機動車發票。所以,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不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

稅務部門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逐行填寫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從而提升受票方獲取購進機動車信息的效率。

十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票有誤或者發生銷售退回情形,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有何規定?

(一)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例1:5月31日,張先生在某汽車4S店購買一臺新車,取得4S店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於工作人員的疏忽將張先生的身份證號碼錄入錯誤,如果在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張先生應將其所持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退回4S店,4S店應按原藍字發票信息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如果張先生已繳納車輛購置稅,在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時發現開票有誤,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註冊登記聯退回4S店,4S店應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例2.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車輛,在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前發現發票開具錯誤,但該納稅人已抵扣增值稅的,在開具紅字發票時,應將其所持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報稅聯、註冊登記聯退還給4S店。4S店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十五、《辦法》實施後,對製造日期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機動車,如果沒有取得車輛信息,還能銷售嗎?如何開具發票?

《辦法》於2021年5月1日起試行。對於企業所銷售機動車製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銷售方可按《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銷售2021年4月生產的機動車,按照《辦法》實施前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全市表彰!丹陽這些集體、個人上榜,竟然還有外國友人!丹陽三家「網紅」店被檢查,發現了不少問題……公告:今年五一起試行!@丹陽人,這裡很危險!請當心~落網了!這群人在丹陽客運中心門前詐騙了多位市民!害人害己!丹陽業主錯將水管接入燃氣管,整棟樓幾十戶都被停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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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丹陽人,國家三部門發布《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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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報稅信息共享共用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制發《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根據公告及其解讀,稅務部門不斷提升「信息管稅」能力和水平,已經實現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報稅信息的共享共用。同時,稅務總局明確了發票丟失情形的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