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聲在線導讀]11月29日至12月14日,雲南省昆明市五華區龍翔街道對轄區內第二批廉租房申請者信息進行了公示。來自鳳翥社區的2位申請者因被標註上「HIV患者」的個人信息,而顯得格外惹眼。
公示廉租房名單洩露了愛滋病患者的隱私。記者 段玉良 攝
回應
這是應群眾強烈要求 已用英文「模糊處理」
對於網友的質疑,該街道辦負責廉租房工作的徐女士解釋:「街道辦曾出於對申請住戶隱私的保護,並未公布住戶的相關詳細信息。可後來有群眾認為我們未如實公布申請人的資料,意見很大,在群眾的強烈要求下我們才進行了公示。」
徐女士說,對愛滋病這樣的特殊疾病,他們已經用英文字母「HIV」來「模糊處理」。
當被問及「將申請人患傳染病信息公之於眾,是否會影響其今後的生活」時,徐女士卻反問記者:「我就問你一句話,你知道你自己明天會怎麼樣嗎?10年之後又會是怎麼樣嗎?」
儘管國家明確規定,對愛滋病病毒攜帶者有「特殊隱私保護」。但在採訪中,徐女士一直反覆強調,公示申請人患病信息是「應群眾要求」。
「公示前已告知申請人,並取得其同意。公示表11月29日開始張貼,在此期間被公示人沒有提出異議。」徐女士說。
新聞解讀
申請廉租房與「HIV患者」何幹?
廉租房是一項旨在解決城市困難群體住房問題的保障措施,它與申請對象是否患愛滋病「八竿子打不著」。儘管社區很快將標註有「HIV患者」等信息的廉租房分配公示表撤掉了,但此舉還是侵犯了申請對象的隱私權。
雖然今天人們對愛滋病不再像過去那樣談「艾」色變,但對愛滋病患者的歧視一定程度上還是存在的。某人一旦被貼上愛滋病標籤,往往會遭致很多冷漠、歧視。因而,相關部門將愛滋病列入公民隱私權範疇,規定不得隨意公開。
據了解,衛生部也曾發文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情況公布或傳播,防止社會歧視。」醫院不能公開愛滋病患者的信息,其他單位和公民更有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因此,社區將愛滋病患者的個人隱私信息公開,雖然其本身並無歧視之意,但其對公民個人及家庭由此帶來的傷害卻是難以彌補的。據悉,此事曝光後,兩名被公示為「HIV患者」的申請者手機已經關機,無法聯繫。
當然,此事也暴露出廉租房分配製度設計的缺失。公開、公正、公平是廉租房分配製度的基準,但公開不能以損害公民隱私權為前提。因而,如何兼顧隱私和公平,這是制度設計者應該解決的問題,譬如按低保、患病、傷殘等情況打分,然後公示分值,或許就能屏蔽公民的一些個人隱私。(新華網 文/陸志堅)
公示申請人愛滋病信息不可取
愛滋病向來是敏感話題,由於對愛滋病病毒知識的匱乏,導致當下還有部分人「談病色變」,群眾要求公示可以理解,但是作為辦事處工作人員,應該具備基本法律知識,我們國家的法律明確規定:愛滋病病毒攜帶者有「特殊隱私保護」。所以在行政中更應該充分保護相關人的利益和隱私權。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2011年對上海市靜安區醫務人員做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內容是醫務人員對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愛滋病人(people living with HIV/AIDS,PHA)隱私保護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其中對《愛滋病防治條例》內容的知曉率僅為42.8%,這就說明,部分醫務人員對PHA隱私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都不甚了解。
筆者認為,國家制定這樣的法律法規,說明愛滋病病毒攜帶者的隱私權確實需要保護,這種「特殊隱私保護」是對病人的尊重,也是對其家屬、對社會有益的,那麼無論是優惠政策登記或是通過別的途徑了解到愛滋病人的詳細信息,都應該對信息負責,注意保密。另一方面,基層幹部需要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做到依法行政,龍翔街辦工作人員沒有意識自己的違法行為,還單純的認為是「順應民意」。
在工作中,由於法律知識的不足,可能會造成行為失當,所以基層黨員幹部更應該懷著為各個群體創造更好生活、工作環境的宗旨去開展工作,不忽視少數群體的權利,這樣一來,自然與我們國家的法律相契合,相信也能受到群眾的支持和肯定。(時評界 文/江言)
微言大義
@張中流: 公民都有隱私權,染愛滋者也是中國公民,應徵得患者的同意後再行公示。
@冰河世紀: 當事人同意要麼是迫於無奈,要麼是不懂法。可街道辦不可能不懂吧?這是侵犯隱私,群眾也沒權利侵犯別人的隱私。
@堅果: 這些「群眾」不知道都是誰。
@Cliff: 當然同意啦,不同意就不能住唄,我覺得以後不要人工服務了,雖然冰冷局限,但至少絕對按制度執行!
@琦: 愛滋病聽起來很害怕,平常人都不願和這中人打交道,得這中病大多是不道德行為帶來的,所以對這些人我是很討厭的。
來源:華聲在線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