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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建 美國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朱韶斌 美國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IPRdaily導讀:中美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重大差異,中國域名投資者經常會因為對美國法律缺乏了解而錯失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本文通過案例的形式,來講解域名投資者應該如何應對投資中的惡意訴訟以及風險防範。
2019 年 10 月中旬,域名投資人W先生發現,自己名下價值千萬元的兩位數字域名81.com被域名註冊商Godaddy凍結。W先生經詢問得知,81.com域名已捲入到一起美國維吉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的訴訟中,即Debizet v. 81.com et al. 案(案號:1:19-cv-01194)[1]。Goddady根據規定暫時將該域名凍結,等待法院進一步通知。無獨有偶,據媒體報導,曾由萬達集團董事長之子王思聰持有的價值數千萬的域名wanda.com疑似未及時續費或因遭盜號等原因,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被公開拍賣,最終結拍價格為 329 萬人民幣[2]。Whois信息顯示,當前該域名的註冊人為「Jianfeng Wu」[3]。
在81.com域名案中,W先生第一時間與本所聯繫,本所智慧財產權律師對相關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調查後認為,該案系一樁利用中國域名持有人不熟悉美國訴訟程序而惡意發起的民事訴訟。為爭取時間,本所律師迅速向法院遞交延期答辯申請。獲得法院批准後,我們與原告的美國代理律師進行嚴正交涉。經過多輪談判,原告不得已於 2019 年 11 月主動撤訴[4]。W先生以最小的代價保住了價值千萬的網絡域名。
案件經過
Sami Debizet系域名81.com的原持有人。 2013 年,Sami Debizet通過中介機構向域名投資人L某首次出售該域名。 2018 年 9 月,W先生斥巨資從L某手中購入該域名。 2019 年 9 月 16 日,Sami Debizet突然向美國維吉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將域名「81.com」本身和虛擬主體「John Doe」列為被告,要求法院確認其是81.com域名的唯一所有人,同時判令被告將該域名轉至原告名下。原告訴稱,被告以非法手段盜取81.com域名的行為違反了《反網絡域名搶註消費者保護法》(「Anti-cybersquatting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ACPC)」)、《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和《電子傳播隱私法案》(「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的相關規定,侵犯原告普通法下的財產權(「Trespass to Chattels, Computer Trespass and Conversion」),以及構成幹擾預期合同關係(「Tortious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5]。
原告隨後向法庭提出通過公告和郵件方式送達的動議。 2019 年 10 月 3 日,法院核准該動議,並要求原告於 14 天內在《華盛頓時報》(「The Washington Times」)進行公告送達[6]。法院同時裁定,被告應當在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答辯[7]。 2019 年 10 月 7 日,原告完成公告送達[8]。因此,被告W先生的答辯截止日期為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0 月 27 日為是周日,截止日期自動順延)。
然而,由於疏於查看域名註冊商的郵件,也未注意到《華盛頓時報》的公告(除非有律師介入,絕大多數中國域名持有人不會關注此類公告),當W先生注意到這起訴訟時,距離答辯截止日僅剩 10 多天時間。在此情況下,本所律師迅速與原告代理律師進行斡旋,同時向法院提起延期答辯動議,最終成功為W先生爭取到了延期 30 天答辯時間[9]。在延期答辯期間,雙方代理律師展開多輪談判。在充分的證據和法律理由支持下,被告不得不無條件撤訴,隨後Godaddy對81.com域名予以解鎖。
美國域名惡意訴訟中的法律問題
中美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重大差異,中國域名投資者經常會因為對美國法律缺乏了解而錯失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佳時機。本案中,以下法律問題值得域名持有人注意。
原告是否可以將域名「81.com」和 虛擬主體「John Doe」列為被告?
在某些條件下,原告可以請求法院行使對物管轄權(「in rem jurisdiction」),將域名本身列為被告。根據ACPA,即美國法典15 U.S.C. § 1125(d)的規定,當滿足下列條件時,標識所有人可以在域名註冊商所在地的聯邦地區法院起訴一個域名:(i)該域名侵犯了標識所有人的商標權;和 (ii)原告不能建立對人管轄權(「in personam jurisdiction」)或者經過合理努力無法找到當事人[10]。 「合理努力」包括向域名註冊人發送郵件通知以及法院發布公告[11]。 ACPA是一部主要解決域名與商標權衝突的法律,致力於制止和防範將與他人商標或姓名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搶註為域名的行為[12]。本案中,原告主張對物管轄權,但卻未能證明其對爭議域名擁有註冊商標權、普通法商標權或任何其他商標權益。因此,被告如果僅依據ACPA將無法建立對「81.com」的對物管轄權。
在美國的民事訴訟中,當被告的身份無法查明時,可以暫時使用虛擬被告(「fictitious defendant」),隨著證據開示的展開,再補充被告的真實身份信息。「John Doe」成為了通用的虛擬被告名稱。這類訴訟在網際網路時代顯得尤為普通,美國絕大多數州都已通過立法或者法院判例確立了使用「John Doe」被告的合法性[13]。本案中,由於W先生未公開自己的真實身份,因此原告可以將「John Doe」列為被告。實踐中,原告通常還會將域名註冊商加為被告,以便在證據開示程序中獲取域名註冊人的真實身份。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美國《蘭漢姆法》(「Lanham Act」)及相關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商標侵權、淡化及不正當競爭訴訟的訴訟時效。聯邦法院法官通常會遵循權利懈怠(「Laches」)原則,同時參考州法律的相應規定確定合適的訴訟時效。根據《維吉尼亞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及在先判例的規定,民事欺詐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自欺詐行為應當被發現之日起兩年[14]。相關證據和原告自己的證詞顯示,原告在 2013 年 5 月即已知悉該域名被「竊取」,但直至 2019 年才發起訴訟。換言之,即使擁有爭議域名的商標權,原告基於ACPA的訴訟請求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此外,原告還訴稱被告違反了《計算機欺詐與濫用法案》[15]、《電子傳播隱私法案》[16]以及構成維吉尼亞州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權[17],但這些訴由的最長訴訟時效也不超過五年。
原告是否在訴狀中有效地陳述了訴由,即滿足Rule 12(b)(6)的起訴要求?
儘管美國民事訴訟對起訴階段的證據要求較低,但如果訴狀中僅包括法律結論而沒有基本事實支持,被告可以根據聯邦訴訟程序法 Rule 12(b)(6)條的規定發起駁回動議。Rule 12(b)(6)條規定,如果原告「沒有在訴狀中陳述一個可以得到救濟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發起動議駁回起訴。對於如何判斷原告是否滿足Rule 12(b)(6)條的要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Iqbal案中指出,「起訴狀必須列明足夠的事實,以使得在假設所述事實皆為真實的情況下該訴訟理由是合理的」[18]。「當原告在訴狀中陳述了事實內容,以至於法院能夠合理地推測被告可能會為原告主張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時」,原告的訴訟理由將被認為是合理的[19]。 訴狀中僅僅包括「法律結論」或者「重複某個訴訟請求的法律構成要件」是不夠的[20]。
本案中,原告聲稱對域名擁有商標權,主張被告違反了ACPA。但事實上,原告在起訴書中既未提供任何註冊商標信息,也未舉出任何事實說明其擁有普通法商標權(根據原告自己在聲明中的陳述,81.com並未實際投入使用,因此不可能建立普通法商標權),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很可能會因為未滿足Rule 12(b)(6)的規定而被駁回。
網絡域名是否構成財產權侵權的客體?
原告訴稱,根據維吉尼亞州法律,W先生的行為還構成對其財產權的侵害。該訴訟理由成立的前提之一是網絡域名可以成為財產權侵權的客體。然而,美國聯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對待這一問題看法不一。 2003 年,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Kremen v. Cohen案中指出,根據加州法律,「域名是一種可以成為侵犯財產權(『conversion claim』)客體的無形財產」[21],因為「域名是一種邊界明確的專屬於其所有者的權益,而且經常以高價進行交易」[22]。該案原告Kremen在 1994 年通過域名註冊商Network Solutions註冊了域名 sex.com。 1995 年,Kremen發現被告Stephen Cohen通過技術手段「偷走了」該域名,於是以合同違約和侵犯財產權為由將Cohen和Network Solutions訴至法院。地區法院並未支持Kremen的訴訟請求。在二審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加州法律允許針對無形財產提起侵犯財產權之訴,因此將此案發回重審。
然而,有些州的法律對此持相反態度。維吉尼亞州法院認為,域名只是一種合同權益而非財產權,因此無法被「侵害」。在Alexandria Surveys Int』l v. Alexandria Consulting Group案中,維吉尼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遵循了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在Network Solutions v. Umbro中的裁決,認為「域名註冊人通過一段時間內使用域名將獲得合同權益…『域名不是個人財產而是』一種服務合同的產品」[23]。 同樣,紐約州最高法院認為,「未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保護的域名並非個人財產,而是一種無法獨立存在於域名註冊商所提供的服務也不能與其分割的合同權益」[24]。因此,本案中由於維吉尼亞州法律不承認域名的財產權屬性,原告的起訴將很可能因為缺乏訴訟主體資格而被駁回。
被告是否能夠以「善意買家」為由進行抗辯?
如上所述,加州法院承認網絡域名的財產屬性。假如本案發生在加州,W先生還可能通過「善意買家」(「bona fide purchaser」 或 「innocent purchaser」)原則進行抗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CRS Recovery, Inc. v. Laxton案中指出,「作為一個基本原則,當賣家銷售基於其欺騙行為所得的財產而善意買家對此不知情時,該善意買家將不承擔侵犯財產權的法律責任」 ,「加州承認善意買家抗辯」[25]。
在CRS Recovery案中,原告通過Network Solutions註冊了兩個域名,分別是 「rl.com」 和 「mat.net」。域名mat.net過期以後,自然人Li Qiang(「Qiang」)通過域名註冊商Beijing Sinonets Network & Telecom Co.重新註冊了該域名。但由於原告當初通過一個電子郵件帳號同時管理rl.com和 mat.net兩域名,在註冊mat.net以後,Qiang得以有機會將域名rl.com的所有權也轉給自己。此後,域名rl.com幾經轉讓,最後被加州居民Laxton花費15, 000 美元購入。Laxton稱,在購買之前他通過WIPO網站對域名rl.com進行調查,但並未發現有關該域名的任何爭議。
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一審支持原告的簡易判決動議,判決被告侵犯財產權成立。二審中,上訴法院對「善意買家」抗辯原則區分了兩種情況。法官認為,「法律對賣家通過何種方式取得財產有所區分。通過盜竊取得的財產,後續轉讓行為會導致無效的財產權。而通過欺騙取得的財產,後續轉讓行為僅僅會導致可無效的財產權」。 當賣家銷售欺騙所得的財產時,善意買家將不承擔侵犯財產權的法律責任。因此, 該案的重點在於原告喪失對rl.com的所有權是因為Qiang的欺騙行為還是偷竊行為。如果是前者,原告應當向Qiang而不是被告Laxton提起侵權之訴。如果是後者,財產轉讓行為無效,Laxton無法進行「善意買家」抗辯,但將獲得向Qiang追訴的資格。由於對Qiang如何獲得rl.com域名這一事實問題存在爭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將該案發回重審。
根據以上判例,本案中除非原告可以證明81.com域名系被偷竊,否則被告可以通過「善意買家」為由進行抗辯。由於有證據證明,該域名系由原告自願售出而非其自稱的被竊取,因此原告的訴訟主張很難獲得支持。
惡意訴訟的法律風險防範
1. 及時查看域名註冊商的郵件
域名投資人收購域名以後,仍然需要密切關注域名註冊商的各類郵件。收到與訴訟、仲裁相關的郵件時應當第一時間諮詢律師,確認該郵件的真實性。如果域名的確捲入到訴訟或仲裁中,域名持有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答辯,同時與原告律師進行溝通。錯過答辯期限可能會導致缺席審判,最終喪失對域名的所有權。如果得知域名爭議的時間較晚,可以嘗試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延期答辯,爭取更多的時間。本案中,原告就是意圖利用國內域名持有人常常漏看重要郵件以及不熟悉美國訴訟程序的特點,通過惡意訴訟碰運氣、撿便宜。
2. 分析案件事實和證據,逼迫對手主動撤訴或提起Rule 12(b) 駁回動議
域名持有人收到訴狀後需要認真分析對方的意圖、訴訟理由以及相關事實。如果認定原告的訴訟理由缺乏基本事實支持或者涉訴法院缺少管轄權等,域名持有人可以將前述情況和法律理由披露給原告的代理律師,通過談判逼迫對方主動撤訴。如果原告拒絕撤訴,域名持有人可以依據Rule 12(b)提起動議,請求法院駁回起訴。Rule 12(b)的理由包括法院缺乏管轄權、送達的內容和程序不充分、未有效陳述訴訟請求以及缺少必要的被告等。
3. 發起Rule11 濫訴制裁警告
在美國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及其律師有義務保證提交給法庭的訴狀、動議和任何其他文件都是基於自己掌握的真實信息或經過調查得出的合理觀點。根據聯邦民事訴訟程序法Rule11 的規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當事人和代理律師可能會遭受嚴重製裁:1)不適當的訴訟目的,如以騷擾對手、無必要地增加訴訟成本等為目的;2)無任何法律依據輕率地起訴或抗辯;3)無任何證據支持的事實爭論;或4)無任何證據支持或基於不合理的觀點,而對一方指控事實進行否定。換言之,律師在接到客戶委託時需要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不能聽信委託人一面之詞而貿然起訴。制裁的手段包括支付發起制裁動議一方的律師費和法院罰金等。在正式提起制裁動議之前,擬提起動議一方需要給對方 21 天的時間主動撤回或修改相關文件,如果遭到拒絕方可發起動議。實踐中,如果認定原告為惡意訴訟,被告可以發出Rule11 制裁警告。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考慮到職業聲譽,原告律師一般不會堅持繼續訴訟。
4. 及時建站獲得商標權益
美國是典型的「first to use」國家,即標識的最先使用者獲得商標權益。註冊域名本身無法獲得域名的商標權[26]。因此,投資人在收購域名以後應當儘快建站或授權他人建站,並通過該網站開展相應業務,為日後獲得註冊商標權或普通法商標權打下基礎,同時也可以在今後的糾紛中用來對抗第三人的權利主張。當然,僅僅建立一個不活躍網站不會自動獲得商標權。 2015 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Playdom案中提到,一個「正在建設中」的網站不足以使相關標識滿足商標使用的要求[27]。域名持有人需要利用該網站實際運營相關業務,並使該域名成為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例如,域名持有人可以將域名顯著部分放在網站較為突出的位置;在網站上開通在線支付功能;對所提供的服務或產品進行描述;為用戶提供電子簡報;在網站上公布網頁訪問量或產品銷售量等[28]。
5. 及時續費,防止域名搶註
域名持有人還需要關注自己的域名何時到期,並在域名有效期結束以前及時續費。如果未能及時付費,該域名將會被刪除。而對於一些寓意較好的域名,大批專業域名搶註人會在域名刪除後的第一時間通過競價的方式購買該域名再伺機轉手獲利。即使有些域名持有人可以事後依據在先商標權發起UDRP或訴訟程序奪回域名所有權,但需要付出不菲的法律代價以及時間成本。(美國摩根路易斯律師事務所實習生Victor Xu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 Debizet v. 81.com et al., No. 1:19-cv-01194 (E.D. Va. 2019).
[2]「萬達Wanda.com域名 329 萬再易新主!」,參見: https://www.sohu.com/a/352933805_419324。
[3]參見Whois查詢結果: https://whois.domaintools.com/wanda.com
[4]Debizet, Dkt# 11 at 1.
[5]Debizet, Dkt# 1 at 5-11.
[6]Debizet, Dkt# 7 at 1 and 2.
[7]Id.
[8]Legal Notices No. 00033246, The Washington Times, Oct. 7th, 2019.
[9]Debizet, Dkt# 9 at 1.
[10]See 15 U.S.C. § 1125(d)(2)(A).
[11]Id.
[12]Jane C. Ginsberg, Trademark and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t 748 (Robert C. Clark et al. eds., Foundation Press 4th ed. 2007)(2001).
[13]Bruce A. McDonald, Remedies Against Fictitious and Anonymous Service Mark,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intellectual_property_law/publications/landslide/2014-15/september-october/remedies-against-fictitious-anonymous-service-mark-counterfeiting/ (last visited April 7, 2020); see also Va. Code § 38.2-2206(E).
[14]See Va. Code § 59.1-204 & 8.01-249(1); see also Synergistic Int』l, L.L.C. v. Korman, No. 2:05-cv-49, 2007 U.S. Dist. LEXIS 9752, at *23-24 (E.D. Va. Feb. 7, 2007).
[15]訴訟時效為被訴行為發生或損失被發現之日起兩年。 18 U.S.C. § 1030(g).
[16]訴訟時效為原告有合理機會發現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18 U.S.C. § 2520(e).
[17]原告還基於維吉尼亞州法律主張侵犯財產權(「trespass to chattels and conversion」)和幹擾預期合同關係(「tortious 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這些訴由的訴訟時效均為 5 年。 See VA Code § 8.01-243(B); see also Dunlap v. Cottman Transmission Sys., LLC, 754 S.E.2d 313, 315 (Va. 2014) (「we hold that the five-year statute of limitations in Code § 8.01-243(B) applies because both tortious interference claims involve injury to property rights.」).
[18]Ashcroft v. Iqbal, 556 U.S. 662, 678 (2009) (quoting Bell Atl. Corp. v. Twombly, 550 U.S. 544, 570 (2007)); see also Kopp v. Klien, 722 F.3d 327, 333 (5th Cir. 2013).
[19]Iqbal, 556 U.S. at 678 (citing Twombly, 550 U.S. at 556).
[20]Iqbal, 556 U.S. at 678.
[21]Kremen v. Cohen, 337 F.3d 1024, 1030 (9th Cir. 2003).
[22]Kremen, 337 F.3d 1024.
[23]See Network Solutions, Inc. v. Umbro International, Inc., 259 Va. 759, 770, 529 S.E.2d 80, 86 (Va. 2000); see also Alexandria Surveys Int』l v. Alexandria Consulting Group, 13-CV-00891 (E.D. Va. Nov. 7, 2013).
[24]Wornow v. Register.Com, Inc., 778 N.Y.S.2d 25 (N.Y. App. Div. 2004).
[25]CRS Recovery, Inc. v. Laxton, 600 F.3d 1138 (9th Cir. 2010).
[26]See, e.g., Brookfield Communs., Inc. v. West Coast Entm’t Corp., 174 F.3d 1036, 1051 (9th Cir. 1999) ("In the literal sense of the word, [defendant] 'used' the term 'moviebuff.com' when it registered that domain address . . . .Registration with [a domain name registrar], however, does not in itself constitute 'use'
for purposes of acquiring trademark priority."); Washington Speakers Bureau, Inc. v. Leading Authorities, Inc., 33 F. Supp. 2d 488, 491 n.3 (E.D. Va. 1999).
[27]See David Couture v. Playdom, Inc., 778 F.3d 1379 (Fed. Cir. 2015).
[28]See TMEP §901; see also Jerome Gilson & Anne Gilson, Proving Ownership Online…And Keeping It: The Internet's Impact on Trademark Use and Coexistence, Vol. 104 No. 6, The Trademark Reporter (2014), at 1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