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農業銀行各支行:
為方便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以下簡稱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人辦理納稅手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地稅局)與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行)協商決定,市地稅局委託市農行代徵本市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為做好委託代徵工作,保證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工作的順利完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範圍內的市農行所屬各聯網營業網點為本市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的代徵單位。
凡繳納了上一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且領取IC卡的個人機動車輛,可由市農行所屬各聯網營業網點代徵本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新購、過戶、逾期補交稅款的車輛,仍由稅務機關徵收。
二、市農行所屬各聯網營業網點受理納稅人申報時只需查驗IC卡,確認上年度己完稅的,即可代徵當年稅款。代徵人員在代徵稅款時要將完稅信息寫入IC卡,並將加蓋代徵單位印章的完稅證收據聯、納稅標誌及IC卡一起交給納稅人。
三、各種機動車稅款徵收標準按照《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四、機動車辦理納稅手續後,按輛發放納稅標誌,納稅標誌一律免收標誌工本費。
對外國駐華使館、領館和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的公務人員、眷屬自用的車輛,殘疾人專用車、無擋風玻璃的農用車輛(拖拉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標誌問題的通知》(稅函發[1992]1441號)規定均不發放納(免)稅標誌。
五、委託市農行代徵車船稅的期限為:2002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六、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農業銀行各支行應嚴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代徵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管理辦法》執行。
七、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有權根據各自情況選擇劃款或使用現金交納方式繳納稅款。所有徵收人員一律不得採用強制性手段要求納稅人必須以劃款形式繳納稅款。
八、市農行所屬各聯網營業網點代徵人員必須按照車船使用(牌照)稅代徵工作規程進行操作。
九、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農業銀行各支行要加強相互間配合,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出相應徵收措施及時溝通徵收情況,做好各轄區內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工作。
農業銀行各支行對在代徵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反饋給當地地方主管稅務機關,以免延誤徵收工作。
十、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農業銀行各支行須在徵期結束後20日內做好代徵工作的總結,及時總結代徵情況,以逐步規範代徵工作。
附件1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委託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代徵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牌照稅管理辦法
為保證做好本市的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以下簡稱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工作,方便納稅人繳納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地稅局)委託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行)代徵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為保證委託代徵協議的嚴肅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代徵系統
(一)市地稅局自2002年度起在本市啟用IC卡徵管協查系統徵收、查驗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市農行須按照市地稅局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徵收協查管理工作要求,負責開發、維護銀行端的代徵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系統程序。
(二)市農行的代徵系統程序必須與市地稅局的IC卡徵管協查系統聯網,當日代徵數據必須於次日上午12時前傳輸到市地稅局的中心資料庫。該系統程序須經市地稅局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
二、金穗借記卡(車輛納稅協查卡)(以下簡稱IC卡)製作與發放
(一)市農行依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上海滬友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個人機動車信息資料,負責IC卡的製作工作,並按規定的時限將製作好的IC卡交付納稅人。
(二)IC卡的具體業務管理按金穗借記卡(車輛納稅協查卡)章程及附則規定執行。
三、代徵範圍
(一)市農行所屬各聯網營業網點為本市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的代徵單位。
(二)凡繳納了上一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且領取IC卡的個人機動車輛,可由市農行所屬各聯網營業網點採用聯網方式代徵本年度車船使用(牌照)稅。
(三)對納稅人新購、過戶、逾期補交稅款的車輛仍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四、稅款徵收
(一)代徵稅款的時間為2002年至2004年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徵期。
(二)代徵單位受理納稅人申報時需查驗IC卡,確認上年度己完稅的,可代徵當年稅款。
(三)在代徵稅款時要將完稅信息寫入IC卡,並將加蓋代徵單位印章的完稅證收據聯、納稅標誌及IC卡一起交給納稅人。
(四)各種機動車稅款徵收標準按照《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五、稅款解繳
(一)市農行儲蓄所徵收的稅款要當日結清,直接繳入國庫或存入專戶。存入專戶的稅款,最遲不得超過7日,並及時填寫稅收繳款書繳入國庫,不得挪用或滯留。
(二)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的各支行在徵期結束後7日內,要及時結清稅款。
(三)對納稅人重複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由代徵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
六、票證管理
(一)市農業銀行有關支行,分別在所轄區內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牌照)稅完稅證、納稅標誌及稅收繳款書,要登記明細帳,使用票證結報手冊,向各儲蓄所發放,各儲蓄所要建立領用明細帳,記錄領、用、存情況。
(二)徵期結束後,市農業銀行有關支行將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證、標誌及作廢的票證、標誌等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票證結報、繳銷手續,並按市地稅局要求將代徵的相關數據傳遞給市地稅局。
七、市農行應嚴格按照以上各項管理規定執行,如違反上述規定,市地稅局有權單方終止代徵協議,並按照國家稅法有關扣繳義務人的規定,追究市農行的責任。
八、手續費返還:
各區縣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有關文件精神,按實際代徵車船使用(牌照)稅稅款的 5%返還市農業銀行有關支行代徵手續費。在徵期結束後10天之內,市農業銀行有關支行提出返還手續費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返還手續,轉入農業銀行支行的帳戶,代徵單位不得直接從代徵稅款中坐扣。
附件2
北京市機動車車船使用稅稅目稅額表
附件3
代徵個人機動車車船使用稅聯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