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市財稅三、七分局:
現將《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使用的車船繳納2006年度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本通告將於2006年3月下旬在本市主要報刊上刊登。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本市個人使用的車船繳納2006年度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通告
現將本市個人使用的車船繳納2006年度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納稅範圍凡在本市境內擁有並使用各種汽車、摩託車、輕便摩託車、汽車拖車(包括拖拉機拖車)和各種船舶的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在本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的外籍人員和其他外籍人員擁有並使用各種車船,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二、納稅期限個人擁有並使用車船,須每年繳納一次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2006年度集中繳納期為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對逾期納稅的,將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納稅辦法
(一)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攜帶車船行駛(航行)證、《上海市車船使用稅納稅記錄卡》或《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免稅記錄卡》(以下簡稱《記錄卡》),到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稅,並換領2006年度「納稅標誌」或「免稅標誌」。
(二)在本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中的外籍人員,應向其所對口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其他外籍人員應向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繳納車船使用牌照稅。
(三)外國駐滬領事館和領事館外交人員使用車船,可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七分局辦理免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手續,並領取《記錄卡》和「免稅標誌」。
四、其他事項
(一)納稅人必須將經核驗的《記錄卡》隨車(船)攜帶;領取的「納稅標誌」或「免稅標誌」應在規定的部位貼(裝)置,以便識別、檢查。汽車使用全國統一的「納稅標誌」或「免稅標誌」,粘貼於汽車駕駛室擋風玻璃內側的右上角;摩託車的「納稅標誌」或「免稅標誌」,應裝置在車輛行駛牌照上方。
(二)納稅人的《記錄卡》、「納稅標誌」或「免稅標誌」不得私自塗改、轉借和冒用頂替。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按規定予以處罰。
(三)具體納稅事宜,納稅人可向所在地區、縣稅務機關或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第三、第七分局諮詢。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