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午,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法庭內,原告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與被告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簿公堂,合肥市首例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
2020年1月22日,安徽省立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總店從安徽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朝美牌口罩100隻。購進後,藥店在其價格標籤上標註,商品名稱為:「朝美N95」口罩,對外銷售。
消費者購買後,對其中70隻口罩要求退貨。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涉案的口罩型號規格為「KN90」,執行標準也是KN9O,屬於KN90口罩,並非藥店價格標籤上所稱的N95口罩。
產品包裝正面寫著濾料N95級
產品型號規格和執行標準為KN90
因此,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藥店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對該藥店作出罰款20萬的行政處罰決定。
藥店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複議。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罰決定。
該藥店不服,將兩級市場監管部門起訴至合肥市高新區法院。藥店訴稱,當時進貨時,供貨單位明確告知該商品就是N95口罩,進貨單上也寫著N95,收到貨後發現產品的正面也顯著標明「N95級」,因此就製作了價格標籤。「作為銷售者在進貨檢查驗收中已經盡到了驗明產品標識的義務,根據供貨者提供的產品名稱信息和實物信息,進行了如實的標註,並未對產品進行虛假宣傳。」藥店稱,即使其價格標籤和產品實際標註的執行標準和級別有不一致的地方,也是因為該產品性能存在問題,其和消費者一樣也是受害者,如有違法行為也是廠家和供貨者存在違法行為。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濾料和口罩型號是兩碼事,藥店所說的有「N95級」字樣是濾料,藥店將濾料N95的KN90口罩,在商品標價籤上標註「N95口罩」對外銷售,誤導消費者。
「因為當時N95口罩一貨難求,藥店將每隻14元進購的KN90口罩,以N95名義按照40元每隻對外出售,謀取高價利益,屬於揣著明白裝糊塗。」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稱,通過調查,廠家明確告知了藥店,藥店進購的口罩是「濾料95級」,該藥店作為長期銷售藥品、醫療器械等特殊商品零售商,應當履行查證驗票,掌握商品情況。
市場監管部門認為,該藥店的行為已經擾亂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及正常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庭審現場,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法庭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來源: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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