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考點精粹(二)
第十三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法條解讀
該條源於《民法通則》第9條的規定。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責任的資格,惟有此資格。才能成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體)。本條明確了民事權利能力開始於出生,終止於死亡,這就意味著胎兒、死人均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確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考點解讀
該條源於《民法通則意見》第1條的規定,將出生時間的確定標準改變為:先看出生證明,再看戶籍登記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記,最後看相關證據。同時,加入了死亡時間的確定標準。該條改變了《民法通則意見》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