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是20世紀80年代金融浪潮中興起的一種金融創新,它的迅速發展使之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重要的交易品種之一。隨著我國加入WTO後市場的進一步開放,金融業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開放程度,我國的金融機構也隨著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面臨更加嚴峻的金融風險。金融衍生品的高風險性使金融市場變得更加脆弱。在競爭壓力和風險增加的基礎上,政府如何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進一步推動金融創新,成為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發展的必然選擇。
特約撰稿:中國光大銀行濟南分行個人業務部遲振福
A
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和特徵
從字面上看,金融衍生品可理解為在如銀行信貸、債券、股票等基礎性金融產品的前提下衍生出來的金融產品,主要包括遠期外幣或人民幣外匯交易、期貨交易和外幣掉價交易等。無論哪一種金融衍生品,都具有以下特徵:
虛擬性。金融衍生品本身是沒有價值的,它只是一種獲得收益的憑證,它的價值由標的資產的價格決定,具有相對獨立性。
槓桿性。保證金制度是金融衍生品交易共同採用的制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雙方在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後,才可以進行交易,所以這種交易具有槓桿效應。保證金的多少與槓桿效應成反比,而風險與槓桿效應成正比。
風險性。金融衍生品的高槓桿性使其風險集中,而虛擬性和未來的不可預知性使它的風險性增強。
契約性。金融衍生品是雙方對未來交易的約定,該合約對交易者的未來權利和義務有明確規定,並具有法律效力。
B
國內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的品種少。國際金融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期貨、匯率、股票期權、利率遠期合約等;而國內金融市場的衍生品品種和數量卻不多,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只有可轉換債券和權證兩種金融衍生品。品種不足阻礙了我國金融衍生品的領域擴展和投資規模擴大。人民幣衍生品市場不夠活躍,衍生品的參與者不夠廣泛,也制約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
金融衍生品在設計方面存在缺陷。與國外金融衍生品市場相比,我國為客戶定做的衍生品同質性較高,這就導致在實際應用中出現了多種產品共存,但沒有轉移風險反而使風險擴大的情況。
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主體分散。
理論上說,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應該是由政府、行業協會和交易所三者共同建立的三級監管系統。但由於我國剛開始設立衍生品市場時就沒有明確監管部門的責任,所以直到現在也沒有形成一個健全的監管體系。各金融機構都從自身角度出發對金融衍生品進行管理,監管主體的分散性導致了政策方法的不協調、不穩定,從而使監管效率低下。
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備。目前,我國在金融衍生品方面的立法相對滯後。首先,從發展歷史來看,當前與金融衍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各監管機構根據具體的金融衍生品制定的,缺乏統一的監管法規來完善。金融衍生品的跨領域性風險使得在出現具體問題時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其次,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限制性條文居多,鼓勵性法律較少,雖然這些限制性法令對防止金融風險的擴大蔓延有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制約了衍生品市場的擴大和發展。
市場均衡價格缺失。我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目前還處於初級階段,大多數金融衍生品的價格與市場均衡價格相差很大。金融衍生品的價格與基礎性金融產品的價格有密切聯繫,再加上我國對金融價格和外匯管制很嚴,所以國家政策很大程度上主導了金融衍生品的價格。而且,人民幣在目前資本項目下無法實現自由兌換,這就導致了衍生品的價格不是由市場控制的價格。兩者之間的差價成為投機者爭奪的關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風險。
信息披露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不夠。對於參與者來說,準確的信息是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因此,金融市場必須具備一套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我國現在的信息披露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不能真實地反映金融衍生品的市場狀況,所以無法使投資者對市場做出理性的判斷和預期,對我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而且,信息的透明和公開可以減少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但錯誤的信息將導致對預期的錯誤判斷,從而產生嚴重的損失甚至危害國家金融體系。
市場參與者的素質不高。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是個人或機構。目前,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參與者素質普遍偏低,對金融衍生品的預期判斷缺乏相應的理論知識和理性的判斷,盲目的投資和跟風行為加劇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不穩定和風險性。
C
我國金融衍生品發展的對策
豐富和擴大金融衍生品的種類。由於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存在種類不足的缺陷,所以必須適度增加產品種類。從2005年開始,我國金融市場推進了股權分置,股指期貨成了最佳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突破口,我國股市規模擴大,投資者隊伍也更加壯大,所以衍生品的品種也需要逐漸豐富,以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逐步完善。
自主創新,在設計上完善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生命力在於不斷地創新。我國金融衍生品的設計必須符合我國的國情,所以目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任務是增加創新能力,在設計上完善金融衍生品,使之符合我國國情。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引進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結合我國金融業實際情況,為客戶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金融衍生品。
明確職責,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督和管理。監管部門應明確職責,協調關係,加強合作,在充分發揮金融市場自身的自律作業的前提下,政府制定出相關政策,規定金融衍生品各監督部門的職責範圍,使金融衍生品市場有法可依,有力監督。我們可以向美國學習,建立一個類似於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跨部門監督決策機構,以此為紐帶加強各部門與政府的協調合作,建立一個強大的整體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督體系以應對突發性金融風險。
制定法律法規,使監督有法可依。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的監督法規,保證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的穩定和持續。針對品種不同的金融衍生品制定不同的監督規則,使監督更具有針對性和靈活可操作性。加強金融衍生品市場建設,完善基礎設施。繼續深入改革,保證市場均衡價格的真實性,繼續改革利率、匯率等,推進市場化進程。建立形成市場化均衡價格的市場環境,推進金融企業市場化改革,提升金融衍生品的設計和定價能力,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敏感度和對抗風險的能力。
強化信息披露,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信息的及時準確披露是提高市場透明度的重要措施之一。金融衍生品信息最理想化的披露可以使監管者和投資者了解到真實的金融衍生品的風險水平和價值水平,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所以要不斷強化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嚴格對信息造謠者的懲罰,建立透明化、秩序化的市場環境。
(責任編輯:朱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