瀟湘晨報綜合上海電視臺《新聞坊》(記者:吳會雄、施昱辰)、新民晚報報導
這兩天,上海88歲老人贈予小區水果攤主300萬元房產一事備受關注。
今天,事件有了最新進展!
普陀公證處在接受媒體採訪時集中回應網友關注的焦點問題時表示:辦理公證的過程合規合法。公證員與當事人進行過多次交談,在反覆確認當事人意願後才出具了公證書。
圖片來源:新民晚報上海時刻視頻截圖
關於對當事人行為能力和意願的認定
普陀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辦理公證的過程合規合法。從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出現問題。公證員與當事人進行過多次交談,在反覆確認當事人意願後才出具了公證書。
關於公證前是否聯繫過當地居委
在公證辦理過程中,公證員曾電話聯繫老人居住地居委會,詢問老人的情況。公證處表示,聯繫老人居住地居委會和其親屬不是公證的必要程序。
關於家屬對公證書的質疑
針對老人部分親屬的質疑,公證處表示可以向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會在完成複查後,作出複查處理決定。對於老人親屬提出的異議,建議他們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以下是普陀公證處辦公室主任周賢春對此事做出的情況說明:
1、意定監護是《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確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2、意定監護公證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提供的公證法律服務之一。
3、我們注意到近日媒體報導的老人指定非近親屬作為監護人,並將財產以遺贈扶養協議方式指定非近親屬為受益人的情況。就目前了解的情況,公證員與當事人多次進行了交談,在反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後辦理了公證。從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出現問題。在公證辦理過程中,公證員與老人居住地居委會進行了電話聯繫,詢問了老人的情況。
4、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會在完成複查後,作出複查處理決定。
對於老人親屬提出的異議,建議他們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希望媒體的報導客觀公正。
5、考慮到老人年事已高,從保護老人的角度,我們再次提醒媒體不要再去打擾老人。
同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春彥表示,公證機關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除了為其辦理「意定監護」外,還辦理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材料,客觀上保證了老人受到贍養、被送終的合法權利。此外,老人即便已診斷出阿爾茨海默症,也不代表其在公證時為限制民事責任能力,需經有關部門進一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