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上海一位88歲獨居老人
將300萬元房產送給水果攤主
一事持續引發熱議。
老人通過公證處辦理「意定監護」方式
把自己晚年生活和遺產
託付給樓下的水果攤主小遊
緊接著親戚聲稱
老人患有阿爾茲海默症
質疑「意定監護」有效性
此後,老人的行為遭到了親屬質疑。11月26日,為老人辦理公證手續的普陀區公證處及相關部門接受採訪回應。
老人辦理意定監護
把價值300萬元房產留給攤主
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老人表示自己在老伴、兒子去世後,成為獨居老人。老人兒子去世時,辦理喪事時只有樓下水果攤主小遊陪伴自己。後來老人在家中摔倒後昏迷不醒,也是小遊發現並把他送到醫院,陪伴照顧他直到康復。
隨後,老人讓小遊一家五口住進自己家裡。2017年,老人帶著小遊到上海普陀公證處辦理了意定監護,同時決定將自己價值300萬元的房產都留給小遊。
老人和攤主之間這種勝過親情的關係看哭了許多網友。
老人親屬:老人痴呆
贈房或非出自本意
此事經媒體報導後,老人親屬突然發聲。11月24日,親屬表示,他們看了新聞才得知老人贈房一事。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多名親屬曾前往照護。
此外,老人親屬認為3年前年老人住院時,就被醫院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症,因此對老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
據了解,老人共姊妹6人,目前在世4人,分別在上海、海南等地居住。老人兒子去世時,親屬曾聯繫老人,希望趕過去幫忙一起處理後事,但老人稱自家附近的一個水果攤主已經幫忙辦好了,不讓家人前來幫忙。
△老人親屬展示老人住院期間親屬陪護照片
老人的妹妹王女士表示,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親屬們建了微信群,白天排班輪流去醫院照顧老人,晚上則為老人請了護工,並非此前報導中的無人到場。
吳女士告訴媒體,2017年7月25日,親屬們去接老人出院時,老人已經不在醫院,由水果攤主小遊接回了家。在辦理出院小結的時候,親屬得知老人患有阿爾茨海默症狀。
那麼,老人的意定監護公證到底有效嗎?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證處回應稱「反覆確認後辦理公證」。
公證處:反覆確認後辦理公證
11月26日,上海普陀公證處辦公室主任周賢春對此事做出情況說明。
意定監護是《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確定的一項法律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公證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提供的公證法律服務之一。
我們注意到近日媒體報導的老人指定非近親屬作為監護人,並將財產以遺贈扶養協議方式指定非近親屬為受益人的情況。就目前了解的情況,公證員與當事人多次進行了交談,在反覆確認當事人的意思後辦理了公證。從當事人在辦理公證時的談話情況和提交給公證處的病歷等材料不能反映出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出現問題。在公證辦理過程中,公證員與老人居住地居委會進行了電話聯繫,詢問了老人的情況。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機構會在完成複查後,作出複查處理決定。對於老人親屬提出的異議,建議他們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進行處理。希望媒體的報導客觀公正。
考慮到老人年事已高,從保護老人的角度,我們再次提醒媒體不要再去打擾老人。
老人家屬和水果攤主首次見面
11月25日傍晚,老人的妹妹和外甥女與記者一同拜訪了老人和小遊共同的家。她們希望澄清,自己並非對老人不聞不問,只知貪圖家產。老人在現場明確表示要將房子送出去,只是說話的邏輯有些混亂,老人稱自己要把房子送給垃圾站,管垃圾站的工作人員他不認識。
對於自己哥哥要送房子的說法,王女士在媒體面前表態,「認可」、「想要送給誰就送給誰」、「只要哥哥活得好」。但這句認可裡,仍然有一個前提條件——哥哥是在清醒的條件下完成的公證。
受贈攤主:已照顧老人十年
還會繼續贍養
受贈攤主小遊表示,老人在2017年7月因病入院後,被診斷出了阿爾茨海默症。「前一段時間,老先生神志還是清楚的,這幾個月特別是這幾周,他確實有些糊塗。」媒體了解到,因老人年事已高,上廁所也需要有人照料。
小遊說,自己贍養了老人10年,獲得老人贈予的房子心安理得。他向媒體出示了除了意定監護公證材料外的另一份關鍵材料——「遺贈扶養協議」材料。
△意定監護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以立遺囑的方式訂立,遺囑訂立人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對於受益人履行贍養義務有嚴格的義務要求,遺囑訂立人可在受益人未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下,取消財產贈予。從這個角度來說,也是對老人晚年生活的一種保障。
小遊表示,自己從始至終照顧老人,如今所得都是老人贈予,自己會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也不會排斥老人親屬前來探望。
老人家屬曾再度發聲
「為了財產,不能誣陷我們」
問:怎麼看待老人把房子送給別人?
老人妹妹:2017年,我們就知道哥哥給他40萬元,房子給他,祖傳的翡翠也給他了,我哥6000元退休金,工資卡交給他,我們都知道,但不會去打擾他,只要你好好對待老人。
這套房子是動遷得來的,動遷前的房子本來是我住的。後來我支內去了,我媽看我有孩子,戶口和我一起遷走帶孩子,這裡我哥進來住了,大家都同意了。如果要房子的話,當初就可以不同意。當初不要你房子,怎麼會現在要你房子呢?不是因為這個原因啊。為什麼我們那麼氣憤,因為你(小遊)說話太傷人心了,不能抬高自己貶低別人。
問:你哥哥為什麼會認識小遊?
老人妹妹:我哥哥平常會到處走走,走到了小遊水果攤旁,他有凳子,就坐坐,大家聊聊,時間長了,就熟悉了。
小遊水果攤總有損壞的水果,就給我哥哥吃。有時帶水果給哥哥。他說:「你們不用買水果,小遊這邊損壞的水果吃得挺多。」這裡的損壞,不是指爛掉,就是時間長了熟透了。
小遊有女兒,實事求是地說,她還是天真無邪的。她看見老爺爺,「爺爺,爺爺」叫得很親切。我哥哥家中兩個人都有精神疾病,在這樣的家中,他多麼壓抑,孩子來叫他,他很高興,就領孩子去麥當勞、肯德基吃東西,或買些玩具送給她。
有來有往,感情就更好了,於是,我哥拿出40萬元,打到了孩子的卡中,算是學習基金,他還想認孩子作孫女,甚至到居委會說,要把孩子戶口報進來。居委會說這有政策,不能報,就沒成功。
他沒享受過天倫之樂。
問:老人兒子走掉後,你們有沒有照顧過老人?
老人妹妹:哥哥個性強勢,家中五個女的,一個男的,他在家中是獨子。大家都蠻尊敬他,聽他話。這樣的情況,養成了他強勢、固執、自以為是的性格,我是這麼認為的。他認準的理,十頭牛都拉不回。
當他孩子走掉後,他就一人住在房子裡。我們勸他去養老院,硬體好,吃的可以挑選,他不肯去。我哥的兒子死後買墓地花了26萬元,是小遊陪著去的。我哥對我們說,你們不用管了,我已經和小遊講好了,他會陪我去落葬的。
我阿姐身體不好,我到晚上身體也不好,他說你們身體也不好,別來了,我阿姐說我們有孩子能來,他說不用不用。這時和我們真的還蠻好,對我們笑嘻嘻。我出現時,他還和別人說,這是我妹妹。我去他家和他合影,他還很開心。
問:老人住院時,你們有沒有去醫院?
老人妹妹:2017年我哥生病後,突然態度180度轉變,講話也聽不進了。在醫院對我妹妹破口大罵,我妹妹哭:自己都八十幾歲了,又是癌症病人,我這樣照顧你,為什麼還要被罵?
護士就勸她,不要傷心,這是病人,說話不作數的。
這天為何是小遊送醫院?因為我哥要每天去攤位報到,這天小遊可能覺得老先生怎麼不來了,就去看看我哥,他鑰匙也有,樣樣交給他了,一看就不好了。
後一次,居委會去了,覺得我哥毛病挺重的,要送醫院,我兒子把他從三樓背下來。這一點,小遊全部否定掉了。
其實在醫院,晚上有護工,白天都是我們去陪,還陪了兩晚通宵。我們都可以當面對質。
我妹妹以前還和我說,謝了小遊幾次,他關心我們哥哥。我們也放心了,哥哥有個人照顧了,我們是這樣想的。現在倒過來這樣,說我們家都沒感情,說自己在醫院從早陪到晚,難道我們那麼多人沒有去醫院嗎?真是動機不純。
小遊現在被宣傳成正能量的人,這個正能量上我要打兩個引號,為了財產,不能誣陷我們。
居委會工作人員與小區居民說法
11月25日,記者聯繫到老人所在的居委會。居委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老人家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看著水果攤主家9歲女兒從小長大,很喜歡她,甚至還想幫小姑娘把戶口轉到上海,「他一直帶著小姑娘去買東西吃」。
上述工作人員稱,他們經常上門走訪老人,過年過節都去慰問。老人之前身體還挺好的,「一直在外面兜」,並且一直都能自己買菜買東西。近兩年身體不好了。最近這段時間,她發現老人出來得比較少。
該工作人員稱,老人的妻子和兒子都已去世,兄弟姐妹有五六個。對於老人與家屬的關係,她不便透露。
「他(小遊)撿了『大皮夾子』。」 小區居民私下裡會用俗話說水果攤主很幸運。上述居民說,她經常看到,因為老人腿腳不方便,水果攤主推著老人帶他出去,已經有好幾年了。
「水果攤主對老頭子很好的,他的小孩一天到晚被老頭子領來領去,人家小孩都叫他『爺爺』『爺爺』……」
「我也搞不懂老頭子為什麼會把房產給陌生人,但是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生活,人家覺得送給他蠻好。」居民認為,這樣的事你情我願,人家願意給他,他願意給他養老,這也是好心有好報。
網友:尊重老人的意願
平時有空多陪老人
大多數網友表示支持老人的意願:
也有部分網友表示,老人的關懷更需被關注,應多抽出時間陪伴老人。
什麼是意定監護?
所謂意定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在具有完全判斷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願預先確定監護人,並與之籤訂委託監護合同,賦予監護人在自己喪失判斷能力時,行使有關自己監護事務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權,並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進行照顧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上,意定監護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監護,前者更符合現代社會「對成年受保護人自我決定的尊重」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的實施,意味著「意定監護」這一概念第一次在我國從理論變成現實。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同樣明確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來源|中央廣電總臺中國之聲、新民晚報、澎湃新聞、看看新聞KNEWS、上觀新聞、新京報我們視頻、網友評論
編輯:丸子
審校:韓作貞
監製:丟丟
原標題:《老人將300萬房產贈水果攤主遭親屬質疑「動機不純」?公證處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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