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發布《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規定》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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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住建部發布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原文如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

    2018年3月8日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範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範圍。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並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籤字、加蓋單位公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籤字、加蓋執業印章後方可實施。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並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條 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於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後,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後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並籤字確認。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後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後,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並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籤字確認。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後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並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後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並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採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一條 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籤字確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二十三條 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並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後評估。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現行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文件原文內容,大家可以補充查看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範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標準、規範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籤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籤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籤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範;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籤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籤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籤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複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繫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範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複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範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責任編輯:李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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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建法[2019]11號文《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35>條:對於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 [分享]交通部危大工程資料下載
    交通運輸部檢查組充分肯定 我省交通運輸發展和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並強調 牢固樹立紅線意識 全力打造平安交通
  • 工程質量安全宣教手冊_2020年工程質量安全宣教手冊資料下載_築龍...
    監理報告制度 3、創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是確保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有效途徑。4、以人為本,改善作業人員工作環境與生活條件;保護生態環境;重複利用工程資源,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完善實施標準(1)外圍:完善工地大門、圍牆圍擋、門禁系統、霧化系統等;項目宣傳標語到位。
  • 住建部出臺四個規定,完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
    在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深入推進之際,繼針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的質量安全責任十條規定出臺之後,中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6日公布了針對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的四個規定,將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的項目負責人責任全部「落實到人」。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6月1日施行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 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江蘇弘盛被深圳住建處罰:未按規定對危大工程組織驗收
    中國網財經4月27日訊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近期發布的信息顯示,江蘇弘盛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組織驗收,被罰款3萬元。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布2020年5月份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市級...
    施工安全質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落實情況方面1.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北京天宇偉業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D1住宅等9項工程安裝登記編號為京DX-S51520的施工升降機時,由上至下的6道附牆架型號均採用Ⅱ型A附牆架,且4道附牆架的斜撐杆使用架子管與架體焊接,與該施工升降機專項施工方案要求不符。
  • 承諾和實施措施_2020年承諾和實施措施資料下載_築龍學社
    水利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水利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 查看詳情 新版《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6月1日實施
  • 住建部對消防突出問題的回覆
    但目前最新發布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已沒有此內容。因此想諮詢一下,按照國家的要求,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責任制由誰負責管理?作為建設方應如何進行管理?(2020.4.16)住房城鄉建設部:我部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建部令第51號)主要落實我部負責的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責。
  • [分享]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承諾書資料下載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請按月報送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情況的通知》(建辦質函[2014]844號)要求,截至2015年2月28日,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向我部報送了2015年1月份《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情況月報表》,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兩書一牌」制度落實情況 各地按照
  • 廣東嘉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一項目因擅自施工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記者 王向力) 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12月14日發布的粵建質罰〔2020〕34號顯示,2020年10月22日,江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檢查人員到江門市五邑圖書館改擴建項目施工現場開展質量安全檢查,發現屬於危大工程的鋼結構連廊安裝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核同意,鋼結構連廊分包單位廣東嘉集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擅自進行施工
  • 11月大事:四庫一平臺正式啟用/ 掛靠重新定義/住建部嚴查掛證和...
    四、開展資質審批智能化試點11月18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關於浙江省建築業企業資質智能化審批試點方案的復函 》(建辦市函[2016]979號),同意建築業企業資質實施智能化審批試點。資質申報智能化審批工作,將從12月起首先在浙江開展試點,建築業企業12個總包資質和36個專業承包資質全面試行。
  • 住建部最新發文:規範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認責
    為貫徹落實《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7號),住建部制定了實施意見,就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了細分。
  • 2020年6月1日起這些新規將實施
    穩妥推進「一盔一帶」行動  公安部交管局近日明確要求,各地要穩妥推進「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引導駕乘人員正確佩戴安全頭盔、規範使用安全帶。6月1日起,執法處罰的範圍限定為騎乘摩託車不佩戴安全頭盔、駕乘汽車不使用安全帶的交通違法行為。
  • 住建部:工程質量有問題退休也追責
    原標題:住建部:工程質量有問題退休也追責   中原路西三環立交橋下由南向北原本4個車道,由於塌坑,而今3個車道被圍擋   河南商報記者 張鬱/攝   本報北京9月26日電 (記者陸婭楠)在26日國新辦發布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司長吳慧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