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太原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太原市駐外單位。
第二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城市問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條 住宿費、城市間交通費在規定標準內據實報銷;夥食補助費、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調劑使用、節約歸己、超支不補的辦法
第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財務人員要按照我市公務卡使用管理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五條 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 火車 | 輪船 | 飛機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車 |
副省級及以上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 | 一等艙 | 頭等艙 | 憑據報銷 |
正副廳級(地市)及相當職務人員 | 軟席(軟座、軟臥) | 二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其餘人員 | 硬席(硬座、硬臥) | 三等艙 | 普通艙(經濟艙) | 憑據報銷 |
第六條 副省級以上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其隨行人員一人可乘坐火車軟席或飛機、輪船頭(一)等艙位。
第七條 赴省外的出差人員,經批准,原則上應乘坐鐵路等其他交通工具,如出差任務緊急,需經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乘坐飛機普通艙。
各單位要加強內部管理,嚴格控制乘坐飛機的出差人數和次數,乘坐飛機的審批和規定如下:
1、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遙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方可乘坐。
2、到周邊鄰省(市)及省內出差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
3、一般情況下,經批准的乘飛機出差人員只可享受往返程兩次乘坐飛機。
第八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時間超過十二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第九條 乘坐火車符合乘坐臥鋪而不買臥鋪票的,節省下的臥鋪票費,按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予補助。
第十條 夜間乘坐長途汽車、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超過六小時的,每人每夜按30元發給補助費。
第十一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運用本單位車輛出差的只可根據實際情況報銷燃油費和過路費。
第三章住宿費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宿費開支報銷標準上限:
(一)省外住宿費開支報銷標準上限:
1、副省級以上(及相當職務,下同)人員的住宿費每人每天標準為600元。;
2、正副廳局級(正副地市級,及相當職務,下同)人員的住宿費每人每天標準為300元。高等學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化藝術單位藝術一級人員;職務工資五級(含五級)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按照此標準執行,
3、其他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標準為150元,處級以下出差人員為單數(或異性人員出差的),可以單人住宿一個標準間,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出差的人數和性別的實際情況予以報銷。
(二)省內、我市所轄縣(市)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1、副省級以上(及相當職務,下同)人員的住宿費每人每天標準為480元。
2、正副廳局級(正副地市級,及相當職務,下同)人員的住宿費每人每天標準為240元。
3、其他人員住宿費每人每天標準為120元。
(三)出差人員住宿費採取標準內據實報銷的辦法,由接待單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有效住宿陽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夥食補助費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費,不分地區,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天數實行定額包幹,其標準均為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夥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內每人每天10元,主要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費支出。出差人員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各單位單位人員赴外省市參加中央及上級主管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如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其會議期間的夥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如主辦單位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各單位財務部門憑主辦單位開具的有效收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內據實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醫療隊、扶貧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12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十九條 各單位要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把預算控制與財務管理結合起來,做到事前有計劃,事後有審核。各單位對出差人員要定任務,定人數,定地點,定時間,如因特殊情況與計劃不符,需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對增加費用給予報銷,嚴格執行部門預算,各單位內部要對年出差人次進行總量控制。
第七章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飛機。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裡1元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與與人員同居的父母、配偶、未滿十六周歲的子女和必須騰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的差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均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二條 職工搬遷家屬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員)及其同居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三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方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按合理線路、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夥食補助費包幹標準適當安排食宿,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
在限額範圍內製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
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自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局資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