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規定
7.2 系統設計
7.3 火災探測器的設置
7.4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的設置
7.5 火災向警報器的設置
7.6 應急廣播的設置
7.1 一般規定
7.1.1 住宅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可根據實際應用過程中保護對象的具體情況按下列分類:
1 A 類系統可由火災報警控制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家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應急廣播等設備組成。
2 B 類系統可由控制中心監控設備、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
3 C 類系統可由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家用火災探測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
4 D 類系統可由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火災聲警報器等設備組成。
7.1.2 住宅建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物業集中監控管理且設有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的住宅建築應選用A 類系統。
2 僅有物業集中監控管理的住宅建築宜選用 A 類或 B 類系統。
3 沒有物業集中監控管理的住宅建築宜選用 C 類系統。
4 別墅式住宅和己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築可選用 D 類系統。
7.2.1 A 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系統在公共部位的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 3~6 章的規定。
2 住戶內設置的家用火災探測器可接入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也可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
3 設置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將火災報警信息、故障信息等相關信息傳輸給相連接的火災報警控制器。
4 建築公共部位設置的火災探測器應直接接入火災報警控制器。
7.2.2 B 類和 C 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住戶內設置的家用火災探測器應接入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
2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能啟動設置在公共部位的火災聲警報器。
3 B類系統中,設置在每戶住宅內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連接到控制中心監控設備,控制中心監控設備應能顯示發生火災的住戶。
7.2.3 D 類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有多個起居室的住戶,宜採用互連型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2 宜選擇電池供電時間不少於 3 年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7.2.4 採用無線方式將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組成系統時,系統設計應符合 A 類、 B 類或 C 類系統之一的設計要求。
7.3.1 每間臥室、起居室內應至少設置一隻感煙火災探測器。
7.3.2 可燃氣體探測器在廚房設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天然氣的用戶應選擇甲烷探測器,使用液化氣的用戶應選擇丙烷探測器,使用煤制氣的用戶應選擇一氧化碳探測器。
2 連接燃氣灶具的軟管及接頭在櫥櫃內部時,探測器宜設置在櫥櫃內部。
3 甲烷探測器應設置在廚房頂部,丙烷探測器應設置在廚房下部,一氧化碳探測器可設置在廚房下部,也可設置在其他部位。
4 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宜設置在灶具正上方。
5 宜採用具有聯動關斷燃氣關斷閥功能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6 探測器聯動的燃氣關斷閥宜為用戶可以自己復位的關斷閥,並應具有膠管脫落自動保護功能。
7.4.1 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應獨立設置在每戶內,且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操作的部位。當採用壁掛方式安裝時,其底邊距地高度宜為 1.3m~1.5m 。
7.4.2 具有可視對講功能的家用火災報警控制器宜設置在進戶門附近。
7.5.1 住宅建築公共部位設置的火災聲警報器應具有語音功能,且應能接受聯動控制或由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信號直接控制發出警報。
7.5.2 每臺警報器覆蓋的樓層不應超過 3 層,且首層明顯部位應設置用於直接啟動火災聲警報器的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7.6.1 住宅建築內設置的應急廣播應能接受聯動控制或由手動火災報警按鈕信號直接控制進行廣播。
7.6.2 每臺揚聲器覆蓋的樓層不應超過 3 層。
7.6.3 廣播功率放大器應具有消防電話插孔,消防電話插入後應能直接講話。
7.6.4 廣播功率放大器應配有備用電池,電池持續工作不能達到 1h 時,應能向消防控制室或物業值班室發送報警信息。
7.6.5 廣播功率放大器應設置在首層內走道側面牆上,箱體面板應有防止非專業人員打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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