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曾在朋友圈中
辱罵過他人或者隨意發洩過情緒嗎?
近日,韶關市新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侵害對方名譽權糾紛案,判決雙方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發布道歉聲明。
文某和張某是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張某發現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過電話質問其前夫,並與文某發生爭吵。
張某認為是文某的插足導致其婚姻破裂,於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帶侮辱性的言語對文某進行辱罵,文某繼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罵張某。
這種情況持續兩個多月後,文某終於忍無可忍,向新豐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提起反訴。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張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發布辱罵、侮辱文某言論,主觀上具有毀損文某名譽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害文某名譽的行為,最終導致文某在一定範圍內社會評價降低,應當認定張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譽權。
結合本案的實際,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發布道歉聲明。對於張某的反訴請求,法院也依法判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七日發布道歉聲明。
網際網路並非法外之地
微信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
不能任性而為
不論是在微信朋友圈
還是微信群、QQ群等網絡平臺
發布言論時均應遵守法律法規
一旦越過法律「紅線」
便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下面這名男子更是在微信朋友圈侮辱謾罵交警
最終受到了懲罰
近日,湖南岳陽警方接到群眾舉報稱,有一微信名為「認真某就輸了」的群員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侮辱謾罵交警的言語。
經查,「認真某就輸了」真實姓名為汪某某,現年28歲。4月7日上午9時許,汪某某將私家小車湘FC21xx停放在富榮路與榮荷花路交叉路口後便去辦事了,造成該路段交通堵塞。交警巡邏到此處後,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汪某某回來後看到「違法停車告知單」,怒火中燒,編輯侮辱謾罵交警的文字,配上「違法停車告知單」的照片,發布在微信朋友圈,在社會上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2020年4月8日16時許,警方在榮公公路林科所路段設卡,將湘FC21xx小車查獲,抓獲駕駛人汪某某。4月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警方決定對汪某某行政拘留七日。汪某某寫下道歉信,承認錯誤,誠心道歉。
所謂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
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言辭,並為第三人知悉,包括:
(1)以語言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比如不當的言辭評價、貶低和毀損相對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實」的真實性問題;
(2)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破壞他人名譽;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護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其次,從主觀過錯方面來看,行為人存在實際惡意,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
再者,受害者應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為人指名道姓,還是指桑罵槐,只要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能夠確定被侵害對象,同樣構成侵害名譽權。
最後,侵權行為給受害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靈遭受創傷,尤其是公眾對其社會評價降低,帶來的不良影響。
所以即使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不實消息,哪怕指桑罵槐,若對應當事人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依然構成侵犯名譽權,受害人有權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此外
微信朋友圈裡還有這些東西
千萬不能發
微信朋友圈非「法外之地」
希望大家文明上網
來源 光明網 南方網 嶽陽日報
編輯 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