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中子女通常由於父母婚姻或者其他原因的變故,不得不接受新的家庭成員,熟悉新的生活環境,特別對於新的親子關係很難融入,往往地位比較尷尬。一旦再婚家庭中父母一方去世引發遺產繼承糾紛就變得更加微妙。「爹不疼娘不愛」的再婚家庭子女,有人因為遺產繼承,突然天降橫財;也有人父母在「爹不疼娘不愛」,父母不在了更是局外人。
案例一:男方屬於初婚,女方是再婚,女方與前夫有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周某,當時帶過來一起生活近十年,但是直到2005年考慮到動拆遷才正式領證,這時候周某離18歲成年只有4個月了,周某18歲到外地參加工作未與母親和繼父共同生活。2018年10月男方去世未留下遺囑,其名下銀行卡總計留下180萬存款,為了這筆巨款女方、周某與男方父母打了一場繼承官司,最後法院認定周某與男方未形成扶養關係,不屬於男方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周某並未分到這筆巨款一分一釐。
案例二:男女雙方均是再婚,男方與前妻育有一子趙某當時已成年,女方與前夫育有一女錢某未成年,但是撫養權歸前夫。2008年女方去世,2017年底男方去世,留下一套男方名下的房子,雙方均未留下遺囑。如果不是因為這套房子要繼承更名,趙某和錢某都不知道對方的存在,也從未聯繫過,後來因為這個繼承官司趙某通過律師聯繫上錢某。錢某對於這個天降橫財也是萬分驚訝,她12歲的時候母親改嫁,但是很少與母親來往,後來是失去聯繫了。這套房子雖然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鑑於到趙某對父親和繼母盡了大部分贍養義務,趙某分到了房產的大部分份額,錢某拿到30萬的折價款,錢某配合將房子過戶到趙某名下。
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雖然只有寥寥數語,但這卻奠定了遺產法定繼承的基石,法定繼承的前提一個是源於姻親關係(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一個是源於血親(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繼父母子女在事實上形成扶養關係,由直系姻親轉化為擬制血親,從而產生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判斷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以是否形成扶養關係為標準,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和平輩之間的扶養。另外確定是否形成扶養關係應以繼承實際發生時為節點。
案例一雖然周某與繼父生活了數十年,但是由於結婚登記時周某已經快成年,繼父與周某既未形成撫養,成年後的周某與男方也未形成贍養關係,故周某不符合繼承法規定的有扶養關係的及子女情形,故周某對男方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案例二雖然趙某未與繼母形成撫養關係,鑑於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而錢某主要是基於血親關係的繼承母親的遺產,因此雖然錢某未贍養母親仍然繼承了一筆遺產。
總結下來爹娘親生的,法定繼承總歸是有的,不管是否隨父母共同生活。不是親生的就要看情況,是否享有繼承權就看是否形成扶養關係,扶養包括撫養和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