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我們忌諱談論生死,但隨著法律意識、財富傳承風險意識不斷提高,這屆80後、90後也開始提前立遺囑了,更別提很多老人為防止子女發生財產糾紛也選擇生前立下遺囑。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在全國審理的遺產繼承案件當中,60%的遺囑被確認無效。隨著《民法典》施行在即,今天我們就來說說《民法典》中,有關遺囑新規變化與如何生效的那些事。
《民法典》頒布後,在保留原有的自書、代書、公證、錄音、口頭遺囑的基礎上,新增了列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形式。面對種類繁多的遺囑形式,應該怎麼選?哪個最有法律效力?
這事跟在巷子口找鄰居老王李大媽聊天,順道讓他們見證立個遺囑真不一樣。根據民法典規定,有效的口頭遺囑需要在危急情況下兩位以上在場見證人見證,比如電視劇常見的遺囑人突發心臟病送醫,在醫生、護士見證下進行口頭遺囑。
但是一旦當遺囑人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這個緊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要知道口說無憑容易引起後續糾紛,我們建議如果手邊有個錄音錄像設備,最好就別立口頭遺囑啦。
全文從頭到尾都需要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籤名同時清楚註明年、月、日。
可以找其他人幫忙書寫遺囑,這種情況屬於代書遺囑。但代書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其中一個見證人可以代書。寫好後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都要籤名同時清楚註明年、月、日。
此處請注意:自書、代書遺囑都需要本人籤名,若僅有蓋章或按指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總結起來就是,我們建議:無論是在立自書、代書遺囑或者口頭遺囑,最好能夠將立遺囑的全程拍攝下來,這樣能清楚知道立遺囑時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誰在場、是否是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對遺囑真實性產生質疑,減少不必要的後續糾紛。
沒問題的,《民法典》新增了列印遺囑作為法定遺囑形式之一,但需要滿足這些形式要件才有效: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籤名,同時清楚註明年、月、日。
要知道,錄像遺囑也是法定遺囑形式之一,但千萬不要一個人自拍錄遺囑,因為錄像遺囑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點才有效:1.需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2.遺囑人清晰口述遺囑內容;3.遺囑人和全體見證人應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訂立遺囑的年、月、日。
現行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但如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但《民法典》對此作出修改,撤銷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但這並不意味著公證遺囑無效。鑑於公證機構的獨立性和專業性,公證程序的嚴謹和規範,還是可以選擇辦理遺囑公證。只是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
翻譯過來就是,民法典將各種遺囑形式置於平等地位。即使遺囑人曾經訂立公證遺囑,事後仍可以通過自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其他形式,設立新遺囑取代原來的公證遺囑。此舉更有利於維護遺囑人最終的真實意願。
同時《民法典》已明確:如果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換句話說就是,遺囑設立時間在後效力更優先,所以遺囑上務必要寫清楚年、月、日,這樣就能清楚區分出多份遺囑的前後順序。
總結來說,無論選擇哪種遺囑形式,都需要確保遺囑內容表述準確,具體。
而且選擇誰做遺囑見證人也很重要,否則,遺囑的真實性也難以保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還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例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等,畢竟遺產份額的處分關係到其債權能否完全實現。易產生利益糾葛,不適合作為見證人。
因此律師建議選擇遺囑見證人的時候,儘量考慮語言表達清楚、思維清晰的,可能是比立遺囑人更年輕一些、社會中立身份的人。
寫在最後:
遺囑,作為專業性極強的法律文書,有著嚴格的格式和書寫規範,一個詞用不對都可能導致遺囑失效,所以提前諮詢專業律師非常必要。
畢竟遺囑關係到家庭財富與心意傳承,更像是對人生作出的最後一個「承諾」。與其敬而遠之,不如先學會如何用法律守護這個「承諾」。
部分資訊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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