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起離婚糾紛,一方上訴狀中稱對方出軌導致離婚,存在過錯,要求對方賠償自己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個上訴請求能夠得到支持嗎?
在當前適用《婚姻法》的情況下,顯然是不能的;但是,不久適用《民法典》後,就不一定了。
很多人認為婚姻中一方出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是有過錯的,為什麼不可以要求賠償?然而,是否能夠支持你的賠償請求,必須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兩條規定了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所以,僅在存在這兩條規定的情形下,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那麼,無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銷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對於可撤銷婚姻,《民法典》增加了1053條的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之前《婚姻法》對此是沒有規定的。
其實,這一條可以說是從婚姻無效情形中轉化過來的。
《民法典》的婚姻無效情形中正好刪除了原《婚姻法》規定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這一情形。
這一改變可以說是比較人性化了,因為即便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介意的話,那麼,法律最好不要調整。之前將之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中,就屬於法律必須調整的範疇了,無效婚姻當事人不能申請撤訴、不能自由處分。而規定在可撤銷婚姻中,則將選擇權交由當事人,受害一方如果不申請撤銷,則法律也不去幹涉,更多地體現了婚姻的自主性。
感覺有點跑題了,本來要寫損害賠償的,扯了好多婚姻無效和可撤銷。
在離婚情形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離婚,還有「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重要的就是最後一點「有其他重大過錯」,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沒有規定的,所以導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軌甚至在外與他人生育子女了,因為沒有辦法認定為同居或者重婚,導致無法適用該條賠償規定。
《民法典》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實在是對無過錯方的一個極大保護。雖然法律沒有對「其他重大過錯」作出列舉式的規定,但是,出軌、婚外生子等這些情形無疑是對婚姻關係的重大破壞,而且很多婚姻關係走到盡頭也是基於此,所以,是否能夠適用就有考量的餘地,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無能為力了。
來源:法律讀庫微信公眾號